立法会八题:被拘留人士的膳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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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国雄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不少曾被羁留在裁判法院及高等法院羁留室以待转送到惩教设施的人士(被羁留人士)向本人投诉,羁留室所提供的食物份量少及欠缺选择,而且未能照顾他们的文化背景、宗教信仰及健康问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挑选向被羁留人士提供食物的供应商(供应商)的准则为何;

(二)过去五年,当局向被羁留人士提供食物的种类及每份食物的平均重量为何;

(三)过去五年,当局指定的供应商名单、有关的合约年期及合约订明每份食物的价格(按裁判法院及高等法院列出有关资料);

(四)当局有否因应被羁留人士的文化背景、宗教信仰及健康问题向他们提供合适的食物;若有,过去五年,当局向不同(i)文化背景(例如东方、西方、印度及巴基斯坦文化)、(ii)宗教信仰(例如佛教、基督教、印度教及回教),以及(iii)健康问题(例如糖尿病及高血压)的被羁留人士提供的每份食物的平均重量及价格,以及分别所涉被羁留人士的人数;若否,原因为何,当局会否考虑因应被羁留人士的特殊需要向他们提供合适的食物;

(五)被羁留人士的亲友可否自行为被羁留人士安排食物,例如向指定供应商购买食物;若可以,有关的手续为何;若否,当局如何判断所提供的食物有否照顾到被羁留人士的特殊需要;

(六)现时被羁留人士可否自行向指定供应商订购食物;若可以,有关的供应商名单、合约年期及合约订明每份食物的价格;及

(七)当局有否定期检讨向被羁留人士提供食物的机制,以确保食物照顾到他们的特殊需要,保障他们的权益;若否,原因为何;若有,检讨每隔多久进行一次、参与检讨的政府部门、上次检讨的日期及细节,以及下次检讨的日期及细节;当局会否将检讨资料公开?

答覆:

主席:

  政府尊重被拘留人士的权利,相关部门有程序及指引,确保有关人士在法院被拘留期间的膳食安排获得适当的照顾。

  就梁议员的各项提问,现回覆如下。

(一)至(四)政府没有为被拘留人士指定食物供应商。各裁判法院羁留室内的被拘留人士的膳食主要由附近警署的食堂供应。一般而言,警务处会透过公开招标形式委任承办商营运警署的食堂。而高等法院和区域法院羁留室内的在囚人士的膳食则由惩教署安排,他们的膳食与其他在惩教院所服刑的在囚人士一样,由惩教院所的厨房提供,并由合资格的营养师厘定,营养成份获徖生署认同并符合有关国际健康指引。

  一般而言,被拘留人士只会在裁判法院羁留室内被拘留短暂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工作天)。警务处会为裁判法院羁留室内的被拘留人士提供早、午、晚三餐。警署的食堂承办商须按警务处的指引为被拘留人士提供该些膳食。被拘留人士如因种族、宗教或饮食规定(如健康需要)等原因,不能进食某些食物,警务处会视乎情况作出相应的合适安排。

  惩教署现时因应在囚人士的健康、膳食和宗教需要,提供四类主要餐膳,分别为:以米饭为主食的第一类餐、以咖喱和薄饼为主食的第二类餐、以薯仔和面包为主食的第三类餐及全素食的第四类餐。此外,惩教署亦会根据医生的建议,基於医疗考虑而给予个别在囚人士适当的食品。

  警务处及惩教署没有备存过去五年向在法院羁留室内的被拘留人士或还押在囚人士提供的食物种类、平均重量、有特别饮食要求的有关人士数目及相关食物的种类或份量等详细资料。

(五)及(六)法院羁留室内的被拘留人士及还押在囚人士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可要求由他们的亲友以自费方式由外间食肆提供膳食,该等膳食须经相关部门进行保安检查,然后才交予该被拘留人士或还押在囚人士进食。

(七)有关部门会不时检视羁留管理的政策及膳食制度,顾及被拘留人士及还押在囚人士的健康、营养和宗教需要,务求适当地履行对有关人士的谨慎责任及保障他们的权利。



2015年5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