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十六题:统一审核机制
*************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葛珮帆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於二○一四年三月实施「统一审核机制」,以审核根据包括《入境条例》(第115章)第VIIC部所指的酷刑、《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第8条下《香港人权法案》第三条所指的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侮辱之处遇或惩罚,以及参照一九五一年《关於难民地位的公约》第33条的免遣返原则所指的迫害等风险为理由,要求避免从香港被驱逐、遣返或引渡至另一国家而提出的免遣返保护声请(声请)。据报,最近有13名印度籍男子乘飞机抵港后立即提出声请(其中12人搭乘同一班航机抵港),并指定同一名本港南亚裔律师作代表。此外,较早前有六名来自非洲及三名南亚裔的声请人在留港期间分别因贩毒及在港非法工作而被捕。政府官员於上月底出席本会委员会会议时指出,去年三月至年底接获的声请宗数较之前大幅上升,并认为有关机制有被滥用的情况。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按现时的审核机制及资源计算,当局每年最多可处理多少宗声请;

(二)鉴於政府资料显示,截至二○一四年年底,尚待处理的声请多达9 618宗,而声请数字有上升趋势,当局会采取什么措施提升审核程序的效率,以及检讨统一审核机制的时间表及详情为何;

(三)现时当局向声请人提供的人道援助包括哪些项目,以及过去三年每年的受助人数目及人均开支为何;

(四)过去三年,每年有多少名在港的声请人被警方拘捕,并按他们所涉罪行类别列出分项数字;当局有何措施确保该等声请人不会对本港构成治安问题;

(五)当局会否检讨给予部分国家国民免签证待遇的安排,以期杜绝滥用声请机制及藉声请来港非法工作的问题;

(六)声请人现时平均留港的时间为何,以及当局有否评估声请人故意不合作以拖延审核程序的情况是否普遍;

(七)现时向声请人提供「公费法律支援」的当值律师人数,以及声请人指定代表律师的安排为何;过去五年,处理声请个案的律师当中,累积处理最多个案的首20名律师分别处理了多少宗个案,以及该等个案最终获确立的数字;

(八)当局会否考虑取消声请人可指定代表律师的安排,以杜绝声请及公费法律支援的机制被滥用;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九)鉴於在二○一五至二○一六年度用於声请的公费法律支援的预算开支为1.08亿元,当局有何措施减低此项开支?

答覆:

主席: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禁止酷刑公约》)自一九九二年起适用於香港。该公约第3条订明,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缔约国便不得将该人驱逐、遣返或引渡至该国。二○○四年六月,终审法院於Prabakar案中裁定,特区政府须以合乎「高度公平标准」的机制处理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第3条所提出的声请(酷刑声请)。二○○八年十二月,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在FB案中裁定,政府须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在审核酷刑声请过程中为声请人提供公费法律支援,以合乎高度公平标准。

  政府自二○○九年十二月实施经改善的行政机制,审核酷刑声请,以确保程序合乎法院要求的高度公平标准。根据行政机制所制定的法定程序,自二○一二年十二月初实施。其后,就终审法院於二○一二年十二月及二○一三年三月作出两宗相关裁决,政府於二○一四年三月实施统一审核机制(程序按酷刑声请法定审核机制所制订),一次过审核须被或可被遣离香港的外国人,根据适用的理由提出要求免遣返至另一国家的声请(免遣返声请)。除酷刑外,有关适用的理由包括(一)《香港人权法案》第3条所指的残忍、不人道或侮辱之处遇或惩罚;及(二)参照《1951年关於难民地位的公约》(《难民公约》)第33条所指的迫害等。统一审核机制於二○一四年三月实施前已提出的「酷刑声请」,在相关的过渡安排下已成为「免遣返声请」。

  统一审核机制下处理的免遣返声请,与难民申请不同。《难民公约》及其一九六七年议定书从来都不适用於香港。政府一贯采取坚定政策,不会给予任何人庇护或核实任何人的难民身分。

  我们的政策目标,是按法院要求的高度公平标准有效地审核免遣返声请,为声请获确立的人提供免遣返保护,并尽快将声请被拒绝的人遣离香港。免遣返声请人非法入境或逾期逗留的身分,不会因提出声请而改变。即使声请获确立,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亦会定期覆检个案;若声请人或有关存在风险国家的情况有所改变,以致有关声请的风险不再存在,入境处将考虑撤销其免遣返保护,并将他遣离香港。

  就葛议员提问的各部分,现回覆如下:

(一)统一审核机制实施后,在二○一四至一五年度,入境处就1 509宗免遣返声请作出决定。在累积一定经验后,以目前的人手计算,入境处预计在二○一五至一六年度可作出决定的声请将增至最少2 000宗。

(二)政府正按实际运作经验,审视现行审核程序,以令程序在达到高度公平标准的同时,可以更加有效进行。我们的初步建议包括:(i)改善声请表格、(ii)简化预约审核会面的安排、(iii)为声请人提供文件册,以减省声请人提出查阅个人资料要求的程序,以及当值律师审阅与声请无关的个人资料的时间及费用,及(iv)参照外国(其他普通法国家如英国、加拿大、澳洲)经验,研究为处理每宗声请的律师费订立标准金额(相关金额可按个案的个别情况申请增加)。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律师会、当值律师服务,及一些非政府组织已就建议作初步回应。政府现正整理及考虑有关意见。

(三) 免遣返声请人为非法入境者或逾期居留人士。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他们不可从事任何雇佣工作。基於人道理由,政府一直透过非政府机构,为有确切需要的免遣返声请人提供实物援助,包括临时住屋、食物、衣履、基本日用品、交通及公用设施津贴,及辅导服务等,以免他们的生活陷於困苦。过去三年,相关开支及受助人数表列如下:

年度       人道援助   受助人数
         (亿元)  (按月平均)
--       ----  ------
2012-13  1.91   5 687

2013-14  2.04   5 153

2014-15  2.46   7 357

  此外,医院管理局或社会福利署会按个别情况减免声请人於公立诊所或医院的医疗费用。而若未成年声请人不会在短期内被遣送离境并希望於留港期间就学,教育局亦会按情况安排他就学。

(四) 任何在香港的人,不论其背景,亦应当遵守香港的法律。自二○一二年,获担保外释的非中国籍非法入境者或逾期居留人士(当中绝大部分为免遣返声请人)中,涉及非法工作或其他刑事罪行(主要为盗窃、殴打或与毒品有关罪行)而被捕的人数如下:

年份    非法工作  其他刑事罪行
--    ----  ------
2012   190    493

2013   165    659

2014   166    738

2015    40    225
(一至三月)

  近年,我们观察到非华裔黑工的非法劳工活动,从聚集於市区的传统非法劳工黑点(如於市区从事搬运、贩卖等工作),向新界偏远地区转移,并且把工作地点分散於郊野地区之中,例如回收场、废车场等。入境处会继续以情报为主导,采取全方位执法行动,扩大行动区域,使行动更加有效。入境处亦会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包括警务处及劳工处等)合作,采取联合行动和派遣人员到非法劳工黑点进行巡查及拘捕行动。二○一四年,入境处共采取了超过13 000次反黑工行动,当中500多次为与其他部门合作的联合行动。同时,为加强提醒市民雇用非法劳工的严重后果,入境处推出了一连串的宣传活动,例如派发有多种语言译本的宣传单张及发出新闻稿,并在电台播放新的宣传声带,提醒市民雇用非法劳工的后果:任何人士如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最高可被罚款35万元和监禁三年。

(五)截至二○一五年三月底,共9 738宗免遣返声请尚待处理,当中最多声请人来自巴基斯坦(20%),其次为印度(19%)、孟加拉(13%)、越南(13%)、印尼(11%)、菲律宾(4%)及斯里兰卡(3%)。目前,这些国家当中,持有印度、印尼或菲律宾护照的人可免签证来港。

  入境处会不时检讨各项入境签证政策,并在有需要时作出适当调整,以确保有关政策在提供旅游便利、促进经贸活动、维持有效入境管制等需要之间,取得适当平衡。处方会继续实施有效出入境管制和采取执法行动,并严格按照现行的入境政策和程序,处理来港旅游、就业、投资、受训、居留和就读的入境申请及防止可能会对香港的保安、繁荣和社会安宁构成威胁的不受欢迎人物入境。

(六)审核程序开始时,声请人须先提交免遣返声请表格以说明提出声请的原因,及提交相关文件佐证。除《入境条例》(第115章)第VIIC部列明的28日法定期限之外,为顺利实施统一审核机制,政府在去年同意当值律师服务要求以行政措施提供额外21日的期限以提交声请表格(政府会适时检讨是否需要继续提供额外21日的期限),即共49日(有需要的声请人可提出延期要求)。收到声请表格后,入境处会安排与声请人进行审核会面,一般需时约13个星期安排及完成所有审核会面。在取得所有有关的资料后(包括声请人提交声请表格及文件佐证、以及出席入境处安排的审核会面),入境处可在约五个星期内作出决定。换言之,入境处一般可在审核程序开始约六个月后就有关免遣返声请作出决定。

  不过,审核声请所需的时间取决於声请人是否合作提供相关理据及文件。假如声请人不合作,审核程序所需时间会较长(例如不与获委派的当值律师接触、无理缺席事先预约的审核会面、声称会提交更多文件及佐证但获延期后无法提交有关资料等)。不过,按目前的法律要求,即使有人涉嫌滥用机制(包括未抵港已透过律师代表提出声请)或不积极与入境处合作,入境处仍须根据法律要求的高度公平标准小心处理每一个审核程序,以免声请人以程序不公为理由,提出司法覆核,进一步延迟其遣返。若处理声请的延误与声请人的代表律师有关(例如曾有律师以离港渡假为理由要求延期),入境处会向当值律师服务或相关律师会反映。

  截至二○一五年三月底尚待处理的9 738宗声请中,声请人滞港年期(自第一次提出声请日期计算)平均为2.7年。

(七)至(九) 统一审核机制实施后,免遣返声请人可继续按法院在FB案中的要求,在整过审核过程中获得公费法律支援。自二○○九年十二月经改善的行政机制实施后,有关支援透过当值律师服务提供。现时,当值律师服务的轮值表上有约480名已接受有关训练的当值律师为声请人提供服务,包括执业大律师及律师。

  入境处会在审核程序开始时将免遣返声请人的个案转介至当值律师服务,由当值律师服务按既定程序指派当值律师负责有关个案。指派当值律师的程序,由当值律师服务及其执委会订立(执委会的成员主要由香港大律师公会及香港律师会指派)。一般而言,若声请人没有要求指定律师,当值律师服务会按轮值表指派当值律师予声请人,而每位当值律师不可同时处理多於25宗声请。声请人可以向当值律师服务提出要求指定个别律师处理他的个案,由当值律师服务的总干事酌情批核。若声请人与拟指定的当值律师事前已有律师/客户关系,而该律师当时处理的声请少於25宗,总干事认为他可以有效地处理额外的声请,总干事一般会批准由该律师代表声请人。根据当值律师服务的记录,自二○○九年十二月,获指派负责最多个案的当值律师所处理的个案数字表列於附件。

  二○一五至一六年度,为免遣返声请人士提供公费法律支援的预算增至1.08亿元,较去年增加1 750万元。政府正参照外国(其他普通法国家如英国、加拿大、澳洲)的经验,研究为处理每宗声请的律师费订立标准金额(相关金额可按个案的个别情况申请增加)。政府会继续与当值律师服务合作,提醒他们应秉持善用公帑的原则,并与有关持份者(包括香港大律师公会及香港律师会)研究继续优化公费法律支援计划的运作,以确保公共资源获得最有效的运用。



2015年4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00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