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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香港电影院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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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四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邓家彪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的书面答覆:

问题:

  行政长官在本年度《施政报告》表示,政府会考虑在重点文化及娱乐发展区域预留空间发展电影院,并研究如何在土地出售及规划上配合电影院发展。本人获悉,电影业人士普遍期望该措施能够逆转电影院数目持续下降趋势及改善电影院分布不均的问题,因而促进电影业的长远发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过去十年,每年的电影院数目及其座位总数(并按区议会分区表列该等资料);

(二)会否考虑更改现行《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的分类,把电影院由「零售设施」类别改为「文娱设施」类别;会否在发展新市镇时预留土地供兴建电影院,或在出售土地时加入承批人须兴建电影院的条款;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会否采取具体措施支持电影院发展,例如(i)协助电影业界在缺乏电影院的地区(例如北区及大埔区)开设电影院、(ii)延长公众娱乐场所牌照(戏院/剧院)的有效期、(iii)降低该等牌照的年费,以及(iv)简化续牌程序;如会,措施的详情及实施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行政长官在二零一五年《施政报告》宣布,政府会继续通过四项策略,促进香港电影业的发展。有关措施包括:鼓励增加港产片制作量;培育制作人才;鼓励学生和青年观赏电影,拓展观众群;以及在内地、台湾及海外市场宣传和推广「香港电影」品牌,支持香港影片参与国际影展,推动香港发展成为亚洲的电影融资平台。在支持电影院发展方面,政府会在重点文化及娱乐发展区域,考虑预留空间发展电影院,以及研究如何在土地出售及规划上配合电影院的发展。

  就邓家彪议员的提问,我现答覆如下:

(一)我们仅能提供截至二○一四年底按区议会分区划分的电影院及其座位数目,有关资料载於附件一。二○○五年至二○一四年期间按年电影院数目及其座位总数,则载於附件二。

(二)《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划标准》)订明政府按照人口及其他因素厘定各类土地用途、社区设施和基础设施规模、位置及地盘规定的一般准则。有关准则旨在作一般参考,让政府在规划过程中可预留足够土地,以提供作各项社会和经济发展之用,以及提供合适的公众设施配合市民需要。

  按照现行《规划标准》,商业运作的电影院被视为零售活动的一部分,可设於各类准许商业包括零售的规划用途地带内。一般而言,各类商业及零售设施的提供须由市场主导,政府现时并无为电影院另订规划标准。至於《规划标准》下的艺术场地,则泛指进行艺术活动的地方,但不包括商业性质及牟利的娱乐场所例如戏院。

  当政府规划重点文化及娱乐发展区域的发展时,商务及经济发展局会与相关的政策局及部门探讨在这些区域内预留空间发展电影院,并研究透过土地出售的相关条款及/或在规划上配合电影院的发展。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对不同的措施建议持开放态度。

(三)正如附件一所示,部分区议会分区现时没有商业电影院。商业电影院的选址属於商业事宜,由个别院商自行决定,政府不宜介入其中。不过,鉴於部分地区居民对观赏电影的需求,商务及经济发展局会在适当的情况下,与相关的政策局/部门探讨在部分政府处所增设或提升电影放映设施,以利便不同团体在社区举办电影观赏活动。

  有关公众娱乐场所牌照(戏院/剧院)的事宜,属於民政事务局的政策范畴。《公众娱乐场所条例》(《条例》)旨在对用作举办公众娱乐活动的场所作出规管以确保公众安全,而《条例》下定期续牌的安排乃为确保处所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现行《条例》就戏院相关牌照的按年收费水平介乎於13,775元至24,785元之间(视乎相关戏院可容纳人数而定)。财政司司长在二零一三至一四年度财政预算案演辞中提出,收费项目须予有系统地检讨,以恪守「用者自付」原则。就此,政府正按「用者自付」的原则,就《条例》下的牌照收费进行全面检讨,包括检视收费架构及优化程序。有关收费检讨亦会涵盖牌照续牌的程序和收费。



2015年4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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