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二十题:反恐工作
***********

  以下为今日(四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克勤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恐怖主义势力近年不断扩张,而新兴恐怖组织亦积极从各国吸纳成员。联合国在去年发表的一份报告中指出,约有15 000人已加入激进组织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而且其成员人数持续增加。报道又指出,约有300名中国人已加入该组织,情况令人忧虑。为阻止国民出境参与境外恐怖活动,英国及加拿大等国家已制定法例,赋予执法部门权力禁止怀疑有意参与境外恐怖活动的国民出境,以及拒绝曾参与该等活动的国民回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在不侵犯《基本法》第31条赋予香港居民的出入境自由的前提下,当局会否实施出境限制,阻止意图参与境外恐怖活动的香港居民出境,以及拒绝曾参与该等活动的香港居民回港;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当局有何预防措施;

(二)当局有否研究现时的法例和措施是否足以防止激进组织在港招揽成员;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当局会否制定有关的法例和措施;及

(三)当局打击恐怖活动的工作详情;过去三年,当局就恐怖活动的潜在威胁进行评估的结果为何;过去三年,分别有多少人因参与恐怖活动而被拘捕及检控;香港政府有否与海外执法部门设立渠道就恐怖活动交换情报及进行联合行动;若有,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就提问的的三个部分,现回覆如下∶

(一)及(二)《基本法》第31条保障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不过,香港一直有健全的法制及执法能力防范及应对恐怖活动。任何人在香港干犯恐怖主义罪行,可根据普通法及本港多条法例惩治,例如《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及《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等。此外,多条国际反恐公约已透过本地立法适用於香港,以针对相关的恐怖主义行为、为恐怖分子筹集资金及供应武器等活动。其中,根据《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第575章)(《条例》),当局会不时根据联合国的最新公布,指明恐怖分子及恐怖分子团体。其中,「伊斯兰国」已根据《条例》被指明为恐怖分子团体。根据《条例》第10条,任何人成为指明团体的成员,或为其招募成员,均属违法,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监禁七年。《条例》第3条订明,上述罪行适用於身在香港以外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换句话说,若有香港人在任何地方加入此等团体成为成员,均属违法。

(三)加强反恐工作是二○一五年警务处处长首要行动项目之一。警队会继续监察恐怖活动的趋势,确保警队随时准备就绪,并为重要基础设施和可能受到威胁的处所提供保安建议,及调派人手执行反恐巡逻任务。此外,警队会定期进行训练和跨机构演习,以操练和加强反恐应变计划,及对紧急情况做好准备。

  警队一直因应当前的恐袭威胁作出适时评估,亦与其他地区的执法机构保持密切联系,交换情报及威胁评估。目前没有具体情报显示香港可能成为恐怖袭击目标。过去三年,本港恐怖袭击的威胁评估维持在中度水平。三年间并没有任何人因为与恐怖活动有关的活动而被拘捕或检控。至於警方与外地执法机关情报交流工作的详情,警方不宜披露。



2015年4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1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