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远洋船七月一日起在本港泊岸时须转用洁净燃料
*********************

  立法会今日(四月十五日)通过《空气污染管制(远洋船只)(停泊期间所用燃料)规例》(第311AA章)(《规例》)。新《规例》於今年七月一日起生效后,所有远洋船只在香港停泊时必须使用合规格燃料,以减少空气污染物排放及改善空气质素。

  《规例》列明的合规格燃料包括含硫量不超过0.5%的低硫船用燃料、液化天然气,以及环境保护署署长认可的其他燃料。

  环境保护署发言人表示,《规例》订明远洋船只除在停泊期间的首小时及最后一小时外,在香港停泊时必须使用合规格的燃料。此外,远洋船只到达泊位和开出的日期和时间,以及转用燃料操作的日期和时间,都必须妥善记录。有关记录及该远洋船只的燃料装舱单须在船上保存三年。如远洋船只利用减排技术令二氧化硫的排放少於或等同於使用低硫船用燃料,可获豁免在停泊时使用合规格燃料。

  《规例》将於二○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任何远洋船只在香港停泊期间使用不合规格燃料,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有关船长和船只拥有人最高可被判罚款20万元及监禁六个月。如有关船长和拥有人没有按《规例》的要求记录或备存所需资料,亦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50,000元及监禁三个月。
 
  远洋船只一般以重油为燃料,其含硫量平均为2.6%。远洋船只停泊时排放的二氧化硫,占其在香港水域内的总排放量约四成。实施《规例》可减少全港12%的二氧化硫及6%的可吸入悬浮粒子的排放,将有助改善香港的空气质素,从而减少市民的健康风险。

  环保署将於今年五月举办简介会,向航运业界介绍《规例》的详情。



2015年4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1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