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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三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秀兰议员的提问及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的答覆:
问题:
据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在二○一三年十二月向传媒表示,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中央)述职的安排将会规范化。其后,行政长官於去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再次到北京述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行政长官向中央提交的述职文件(述职文件)由谁人撰写、编辑及审阅;其内容范畴与每年公布的施政报告、工作进度报告及财政预算案有何异同,并列出最近一套述职文件的目录,以及各份文件每个项目的字数分别为何;在去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之前,现任与过去历任行政长官向中央述职时须向中央提交多少份述职文件;
(二)特区政府有否按照管理档案程序及指引把述职文件存档;自一九九七年以来,特区政府向中央共递交了多少份述职文件,以及特区政府从中央接获多少份关於述职安排及管治特区的文件;公众可否查阅该等文件;若不可以,原因为何,以及该等文件是否属於按管理档案程序及指引在若干年后可供市民查阅的文件;及
(三)自述职安排规范化后,行政长官向中央述职所涉及的程序(包括但不限於撰写、编辑及审阅述职文件的人手和程序)与之前的有何异同;除行政长官外,有否特区政府的其他官员须向中央及/或其他内地部门交待工作情况;特区政府会否考虑每次在行政长官述职前,向本会提交述职文件,以供本会就其内容进行辩论?
答覆
主席:
就何议员的问题,政府综合回覆如下:
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三条,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并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基本法》第四十八条亦规定,行政长官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执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适用於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并须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以及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等。按照「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政策及《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的宪制地位特殊而重要。在此基础上,行政长官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述职及汇报香港特别行政区情况。
现任行政长官自上任以来,一贯以详尽、全面、客观的方式,如实向国家领导人报告特区的情况和特区政府的工作,国家领导人亦充分肯定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的施政。
在年度述职期间,行政长官除向国家领导人会面作口头汇报之外,一般会事先向中央政府提交述职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特区在经济、社会和政治方面的最新情况、特区政府的工作,以及特区政府希望争取中央政府支持的事项等。
述职报告由行政长官办公室负责统筹撰写,经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提交中央政府,并遵照特区政府通用的档案管理规定妥为存档。
行政长官述职前,其办公室每次均会发出新闻稿公布有关安排。於述职期间,行政长官亦会主动会见传媒,通报访京的最新情况。在立法会方面,行政长官每年会发表施政报告,汇报特区政府工作进展及介绍来年工作重点,并定期出席立法会答问会,回应议员的提问。
完
2015年3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