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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三年薪酬水平调查:应用於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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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事务局今日(二月十日)宣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已就如何把二○一三年薪酬水平调查结果应用於公务员作出决定。根据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的决定:

(1) 按公务员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薪常会)《第五十二号报告书》的建议,职位级别1至4或相等级别文职公务员(即按总薪级表第44点或以下支薪的人员)的薪金维持不变,而职位级别5文职公务员(即按总薪级表第45至49点支薪的人员)的薪金则向上调整3%,由二○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2) 按纪律人员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纪常会)的建议,将上述对文职公务员薪酬作出的调整,应用於薪酬相当於职位级别5薪点范围的纪律部队公务员及廉政公署人员,以及纪律部队和廉政公署的首长级人员,并於同日生效,即该等人员的薪金由二○一四年十月一日起向上调整3%;

(3) 按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首长级薪常会)的建议,调整文职首长级公务员、纪律部队首长及廉政公署首长的薪金,幅度与职位级别5文职公务员相同(即向上调整3%),并於同日生效(即二○一四年十月一日)。

  公务员事务局发言人说:「薪酬水平调查是更完备的公务员薪酬调整机制(机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该调查每六年进行一次,旨在确定公务员薪酬与私营机构薪酬是否大致相若。根据机制下的时间表,当局在二○一一年十二月邀请薪常会进行二○一三年薪酬水平调查,以及就如何把调查结果应用於公务员非首长级文职职系,向当局提出建议。」

  发言人续说:「薪常会在专业顾问的协助下,已完成二○一三年薪酬水平调查,并於二○一四年十月三十日向行政长官呈交调查结果及建议(即薪常会《第五十二号报告书》)。二○一三年薪酬水平调查与上一次薪酬水平调查所采用的方法相若,并以二○一三年十月一日作为调查的参照日期。」

  「二○一三年薪酬水平调查成功搜集了128间私营机构的薪酬数据。根据调查的方法,非首长级文职公务员会按其责任的轻重(及其薪点),分为五个职位级别(职位级别1为最低,职位级别5为最高)与私营机构进行薪酬比较。调查发现,除职位级别5外,其他职位级别的公务员薪酬水平都与私营机构内工作性质和责任相若的职位的薪酬上四分位值大致相若。职位级别5的公务员薪酬,则约低於私营机构薪酬上四分位值8%。薪常会在顾及多项因素后,认为应采取『全面考虑』方式把调查结果应用於非首长级文职公务员,因此建议:

(1) 职位级别1至4人员的薪金维持不变;

(2) 职位级别5人员的薪金应上调3%;以及

(3) 上述有关职位级别5的薪酬调整应由二○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即薪常会向行政长官提交二○一三年薪酬水平调查报告书的月份的第一天)。薪常会明白公务员或会期望薪酬调整的生效日期会追溯至调查的参照日期(即二零一三年十月一日),但认为没有充分理据支持这样长的补发薪金安排,亦认为有关安排并不符合公众对当局审慎运用公帑的期望。」

  发言人补充说:「在调查进行的各个关键阶段中,薪常会都有让员工代表参与,并已在作出建议时考虑他们的意见。是次调查沿用了上一次薪酬水平调查的做法,除考虑基本薪金外,亦考虑了私营机构的浮动薪酬和以现金提供的附带福利;以及公务员以现金提供的附带福利,作为比较基础。」发言人强调,薪常会在履行其职责时,已力求保持客观及公平,在不同的关注之中取得平衡。

  发言人指出:「由於薪酬水平调查并不涵盖纪律部队和首长级职系,当局就如何把二○一三年薪酬水平调查结果应用於纪律部队和首长级职系的事宜,谘询了纪常会和首长级薪常会的意见。两个委员会建议当局按内部对比关系把调查结果应用於纪律部队和首长级职系,并同样由二○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发言人解释:「在考虑持份者意见及广泛的公众利益后,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接纳薪常会、纪常会及首长级薪常会的建议。」

  发言人说:「当局对薪常会为进行薪酬水平调查所投入的时间和所作出的努力表示谢意,并同时感谢纪常会及首长级薪常会就如何把二○一三年薪酬水平调查的结果应用於纪律部队和首长级职系提供意见。」

  公务员事务局计划於二○一五年二月十六日向立法会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简报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就二○一三年薪酬水平调查所作的决定,并於稍后向立法会财务委员会呈交有关薪酬调整的建议,以待委员会批准。



2015年2月10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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