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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就根据《雇员补偿条例》动议的拟议决议案的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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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二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48A条动议的拟议决议案的总结发言:

主席:

  我多谢六位议员肯定我们今次这项建议,根据以往既定的机制调整有关的赔偿额,亦很认同刚才数位议员说要在源头处理问题,即是说将工伤事故减到最少,所以在职安健方面我们会不遗余力,劳工处一定会在高危行业--刚才单仲偕议员提到的高危行业,王国兴议员提到的建造业--我们一定要在源头做好工夫,把一宗意外都尽量减少,一宗都嫌多。主席,我想扼要回应刚才数位议员提到的问题。

  我想很简单地解释,为何我们要两年一检,而不是年检呢?其实我们都有操作上的困难,年检虽不是完全做不到,但做的时间有一定的困难。为什么呢?以往的机制是两年一次,因为大家都知道我们首先要搜集一些数据。有了这些资料后,除了甲类物价消费指数、名义工资的变动和相关因素之外,我们还有一个很长的流程,这个流程我们不能避免。第一,我们要谘询有关的管理局,例如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肺尘埃沉着病的补偿基金委员会等等委员会,要与委员真的有一个很仔细的分析,以及财政上的影响,我们还要与保险界磋商,因为每次调整这些赔偿的款项都会牵涉劳保的费用,其费用一定会上升,这里一定要与业界方面有一个好好的沟通。当然我们还要回到劳顾会取得整体的同意,回到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得到大家的支持,我们才能草拟修订的法例。所以在时间上,由于有一定需要做的流程,从取得数据到全部完成,其实已有一段相当的时间,所以在此希望大家明白,我们不是故意以两年一检去拖,实际上有一个操作上、运作上的需要,亦是平衡大家的利益。

  第二,刚才有些议员说可否不用跟随物价指数、工资变动?现在的基数仍低,可否大幅一点增加?但我想指出,现在这个补偿制度是一个不论过失的制度,大家要记得,这个是不论过失的制度。在这个制度之下,我们要衡量在雇员的保障和雇主的利益之间取得一个恰当的平衡,这是第一件事。第二,《雇员补偿条例》并没有免除雇主在民事诉讼方面的责任,即是说,如果雇员受伤是因为雇主疏忽或过失引致,雇员在获得法定工伤补偿之外,亦可以根据普通法提出民事诉讼,索取损害赔偿,这其实让雇员可以有进一步的保障,可以在这方面追讨。我刚才说,一定要考虑到香港有很多中小微企,如果补偿额大幅增加,无疑对中小微企的劳保费用一定会大幅增加,这亦要考虑到经营成本。所以我们常常说,我们其实平衡各方面,确保雇员一定有足够的保障,另一方面,雇主的承受力这点我们也一定要紧记。我们一定会在检讨过程中开放地听取大家的意见,如果有空间改善,我们一定会做。例如今次我们一共十八项的改善,我们已在最大的空间,例如在失聪方面,一会儿你们也会了解,我们在进一步的空间尽量争取,为雇员的权益着想,肺尘病的补偿亦同样在最大空间尽量争取,希望真的能够让雇员得到充分及最好的保障。

  至于殓葬费方面,大家也记得,在二○一二年是由35,000元大幅增加至70,000元,之后,我们依照甲类消费物价指数去调整,觉得这也是恰当的做法。事实上,我们最近搜集了一些资料,在殡殓服务收费方面的资料亦显示,用70,000多元这数字是个合理的做法,所以我们考虑通胀的实际情况而作出今次这个决定。

  主席,另外我亦多谢王国兴议员提到的关怀基金,一定要顾及工伤事故中不幸的伤者家属。其实我们在支援方面,劳工处一定会配合社会福利署,如果他们有福利需要,我们一定会全面、全方位协助他们。特别在早日康复方面--单仲偕议员亦提到早日康复计划(「自愿复康计划」)--我们也很重视早日康复的整体支援。这方面,事实上我们现时亦有一个内部工作小组,劳工处正检视支援这些特别高危行业的保险方面、康复方面可否做得更好。就此,我们有一个跨部门专责小组正在想有什么可以做。将来我们在适当时候会回来和大家交代。

  主席,我谨此陈辞,希望议员支持我们这项议案。多谢。



2015年2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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