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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就根据《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动议的拟议决议案的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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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二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根据《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第39(2)条动议的拟议决议案的总结发言:

主席:

  我多谢三位议员的发言,我扼要回应。

  首先第一件事,我一再重申,我们已经把听力辅助器具的总资助额大幅增加44.44%,由36,000元提高至52,000元,这是一个相当显著的增长。

  第二,我想回应李卓人议员提到为什么我们不可以提供一个痛苦的补偿金。我以前在人力事务委员会也解释过,我亦再重申一次有关背景。在二○一二年当时,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成立了一个研究委员会,正正是去探讨这个议题。委员会当中亦涵盖了不同的专家,有耳鼻喉专科医生、听力的专家、雇主和雇员代表、工会代表,亦有管理局和劳工处的同事。委员会结果有个共识,指出没有一个充分的理据,他们认为要设立一个痛苦补偿金很困难。这基本上有几个理由:第一,他们指出因为耳鸣难以采用一个客观的标准去量度一个主观的症状,而香港一贯的雇员补偿机制是根据雇员的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程度,向雇员提供一笔过的补偿。这是第一。第二,在资源运用方面,正如我刚才所说,他们觉得要平衡两者之间--雇主的承受力、保费等等,和雇员的保障。所以他们觉得耳鸣这样难以订定一个客观标准的时候,他们反而觉得应该透过改善复康计划和开展对耳鸣和纾缓治疗方法方面做多些工夫,这样才能更加进一步帮助到患者。这基本上是当时经很详细的研究而得到的共识,不是政府单方面的意见,有专家、有工会代表、雇主代表等等。单仲偕议员提到用年龄划分,其实我们有一贯的机制去做,就是分三个年龄组别,基本上我们说的是40岁以下、40至56岁、56岁以上等,以96个月、72个月、48个月的收入去计算。基本上的理由是年纪大的雇员剩下来的工作月数会比年轻的少,以此做比例计算程度。但我也明白大家的出发点,我们在未来的检讨,如果有空间,我绝对同意,其实帮工伤雇员我们觉得应该尽一切努力去做,一寸的空间也不应浪费。所以下一次的检讨比较上会全面些,希望将今日大家给我们的意见,我会与几个会的会员坐下商讨,如何做得更加好。

  主席,我希望大家最重要是支持我们,通过今日的议案,多谢。



2015年2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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