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例管制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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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一月二十三日)在宪报刊登《空气污染管制(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规例》(《规例》),该规例旨在就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引进法例管制,以减少空气污染物的排放,从而改善空气质素。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非道路车辆,以及移动机械或设备(受规管机械)如吊机、挖土机和空气压缩机。

  环境保护署(环保署)发言人表示,《规例》订明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标准,受规管机械必须符合欧洲联盟(欧盟)第IIIA阶段的排放标准或相若标准,而非道路车辆则须符合欧盟V期的排放标准,即等同现时道路车辆在香港首次登记时的排放标准。现有非道路移动机械将可获豁免而无须符合上述法定排放规定,但相关机械拥有人必须於指定的六个月宽限期内向环保署提出豁免申请。

  发言人说:「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氮氧化物和可吸入悬浮粒子,分别占本地总排放量约百分之六及百分之八。相对於符合欧盟第I阶段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符合欧盟第IIIA阶段标准的机械所排放的氮氧化物和可吸入悬浮粒子将会减少大约百分之60。管制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有助改善本港空气质素,以及减少对邻近货柜码头和建造工地的地区所造成的环境滋扰。」

  任何人在未获环保署核准下,出售或出租以供本地使用的受规管机械,或於指明活动使用受规管机械,或在指明地点使用非道路车辆,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罚款20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规例》将於一月二十八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如获立法会批准,《规例》将由二○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由二○一五年九月一日起,任何出售或出租以供本港使用的受规管机械均必须获核准或豁免,并贴上由环保署发出的适当标签。现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拥有人须於六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的六个月宽限期内申请豁免。由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起,只有获核准或豁免并贴上适当标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才可於指明活动或指明地点使用,包括建造工地、货柜码头及港口设施、香港国际机场限制区、指定废物处置设施和指明工序。



2015年1月2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