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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就李卓人议员对《2014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动议加入雇佣保障修正案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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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十二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李卓人议员对《2014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动议有关加入雇佣保障的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李卓人议员动议的第二项及第三项两项修正案,建议加入类似现行《雇佣条例》为怀孕的女性雇员提供生育保障的条款,为正在放取或打算放取侍产假的雇员提供雇佣保障。政府反对李议员这两项修正案,我们有充分的理由。

  李议员的修正案,是在侍产假的条文内,加入当雇员已给予雇主需要放取侍产假的通知之后,直至其侍产假结束之日?止,雇主不能解雇该雇员的规定。根据李议员建议的修订,违反这规定的雇主有三个后果:包括(一)可被刑事检控;(二)须向雇员付给共三项补偿性款项,包括解雇代通知金、七天工资,以及三天侍产假薪酬;(三)雇员可根据《雇佣条例》向雇主提出基於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而作出的民事补救申索,包括要求复职或再次聘用,或要求雇主支付终止雇佣金及/或上限为15万元的补偿金。

  据我了解,李卓人议员提出这项修正的用意,是让侍产假的条文,与女性雇员放取产假的条文看齐。但在这一方面,政府认为男性雇员的侍产假和女性雇员的产假,绝不能相提并论。正如政府在法案委员会会议上详尽的交代,准父亲与怀孕妇女的情况不同。怀孕妇女由於各种身体上的特殊情况,需要在法例中为她们提供特别的雇佣保障,包括孕妇可能因其身体状况而在怀孕期间不能担任粗重、危险或有害的工作;因接受产前检查或产后治疗而需要缺勤;及於分娩后需一段时间让身体状况复原等。女性雇员亦需要在婴儿出生后的初期,全时间为婴儿提供基本照顾。因此,怀孕或刚分娩的妇女,在其身体状况因生育而未完全复原前,可能较难寻找或适应新的工作。现时赋予女性雇员的职业保障,本质上亦是一项预防妇女因怀孕或分娩所导致的身体状况,而遭解雇的生育保障,而非单单为确保雇员可放取产假的保障。

  在男性雇员方面,情况完全不同。他们本身的身体状况不会因为伴侣怀孕而发生变化,他们不会有怀孕或生产婴儿所导致的生理限制;在继续现时的工作或寻找新工作时,亦不会遇到怀孕妇女的相同困难。因此,初生婴儿的父亲或准父亲并没有任何特殊情况,以致与其他男性雇员之间有明显的差别,从而需要像怀孕妇女一样,禁止雇主解雇他们。

  我们认为禁止雇主解雇将放取侍产假的雇员的建议,并无充分理据。李议员提出违反有关规定的三个后果,包括雇主须负上刑责、付给雇员额外的补偿性款项,及雇员可向雇主提出补救申索等,与侍产假的性质与福利,不成比例,政府无法接受。事实上,劳顾会亦有讨论过这个建议,大家一致认为不应该接受。

  根据李议员的修订,由男性雇员通知雇主他计划放取侍产假之日起计,至雇员已放取所有侍产假之日为止,雇主不得解雇该雇员。如雇员选择在得知婴儿的母亲怀孕后便马上通知雇主他计划放取侍产假,那么雇主不得解雇该雇员的期间,可长达一年之多。我想指出,李议员的修订不单只禁止雇主因为雇员放取侍产假而解雇雇员,而是在雇员通知雇主放取侍产假之后不可以解雇雇员,除非是根据《雇佣条例》第九条,即雇员犯了严重过失而遭即时解雇。值得一提的是,即使雇主有业务上的需要而解雇这雇员,雇主亦需要支付修正案所指的补偿。我希望提醒议员,根据条例草案的建议,雇员在给予雇主他计划放取侍产假的通知后,只需自行提供简单的资料如婴儿的预产期、母亲姓名,及宣称他是该婴儿的父亲,而并不需要提交任何文件以支持他确有婴儿待产。在这个如此简单的框架下,若仅仅基於由雇员单方提供的宣称,便向这些雇员提供接近一年不容解雇的保障,可以想像到,雇主在遵行有关法例时会面对相当大的困难。雇主面对雇员单方面的宣称,尤其是当雇员的婴儿并非婚生,雇主更无法掌握雇员是否确实有婴儿待产。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数天的假期,对一段雇佣关系施以如此严苛限制,理据实在并不充分。再进一步来说,提出刑事检控必须先考虑有关证据是否符合严谨的举证标准,若仅仅基於雇员自行提供的简单资料,便向其雇主施加刑责,而事实上雇员是否确有婴儿在孕中或已诞生,却完全没有佐证,在这情况下贸然向雇主作出检控,实在对雇主有欠公允。

  主席,我以上已详细说明李议员所动议的修正案在法律原则上的问题。我亦希望指出,他所提的修正案条文如获得通过,政府亦无法执行。

  为什么?举例说,李议员提出的修订,一方面要求雇主向被解雇的男性雇员付给三项额外补偿,却没有规定付款期限。法例中如缺乏这项规定,无论是证明雇员获付侍产假薪酬的权利,抑或是执行有关的付款规定,都会有实质困难,致令条文徒具形式。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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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李议员所提的两个修正案,试图将劳工法例中对怀孕妇女雇员的独特保障,原封不动地套用在计划放取侍产假的男性雇员上。他所提出的三项对有计划放取侍产假的雇员的雇佣保障,包括雇主须负上刑责,付给雇员额外的补偿性款项,及雇员可向雇主提出补救申索等,与侍产假的本质与福利,实在是不成比例,政府无法接受,亦会令雇佣关系失去应有的平衡,所以我恳请议员否决李议员的修正案。



2014年12月18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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