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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十二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4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感谢《2014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主席梁继昌议员和委员会各位委员,就条例草案的条文作出详细的审视和讨论,前后开了七次会议,以及立法会秘书处同事的努力,令审议工作得以顺利完成。我亦感谢相关团体向法案委员会就条例草案表达了很多有用的意见。我亦很感谢昨日和今早共有二十四位议员发言。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在《雇佣条例》下,为合资格的男性雇员提供三天有薪侍产假。就侍产假这课题,劳工处进行了仔细研究,并充分──我要强调是充分──谘询劳顾会(劳工顾问委员会)的意见。劳顾会是由雇员、雇主代表及政府三方组成的高层次谘询组织,数十年来──事实上是有八十年的历史,自战后发挥了重要的劳、资、政府三方就劳工事务和政策协商沟通的最重要及行之有效的谘询平台。
李卓人议员昨日在他的发言中质疑劳顾会的代表性,我想在此作一个很扼要的说明。劳顾会里雇员代表有六位,五位由雇员、工会、所有的登记注册的工会参与选举产生的。制度是具有充分的透明度,和经历过时间的考验。政府恪守自由选择的原则,由工会自由选出雇员代表。根据现行的选举方式,所有已按《职工会条例》登记的雇员工会,不论其与其他团体的联系,均可透过提名候选人参加选举,及於不记名的选举中投票,自由选出劳顾会雇员代表,因此并不存在任何工会团体被排除在选举以外的情况。这点是重要的。
经过长时间的讨论后,劳顾会的雇主与雇员代表最终达成共识,支持政府的立法建议,为在职父亲推行三天侍产假,其间合资格男性雇员可获发款额为其每日平均工资五分之四的薪酬。
我们建议将法定侍产假订为三天,是劳顾会内雇主与雇员代表经坦诚协商达成的共识,这共识是雇主和雇员代表反覆辩证,因应香港的实际情况,充分聆听了对方的诉求和意见,合理地平衡雇员的福利和雇主的承担能力后所达至的,成果实在得来不易。
我要澄清在昨日的发言中,黄碧云议员说在劳顾会的六位雇主代表中,三位支持超过三天(有薪侍产假),三位反对。这并不是事实。劳顾会的六位雇主代表是达到一致的共识。这是重要的,这亦是事实。
劳工处曾於二○一二年向18个人力资源经理会的会员机构进行侍产假问卷调查,发现在自愿提供侍产假的受访机构中,其所提供的侍产假日数平均为三天,而超过八成的有关机构提供不多於三天的侍产假。参考了私营机构在自愿的情况下提供侍产假的现行做法,和经劳顾会雇主和雇员代表间达成共识,政府因而建议以立法方式,规定雇主在《雇佣条例》下,须为合资格的男性雇员提供三天侍产假。
有议员质疑为何政府公务员有五天,现在建议立法则只有三天,我想在此作一个重要的解释。公务员享有的五天侍产假,与建议的法定侍产假,不应用作直接比较。因为政府为其雇员提供五天侍产假,是政府作为雇主,经考虑其承担能力及人手状况等因素后决定的。另一方面,若是立法的话,侍产假是全港性──所有雇主、大小雇主,不论中小企或是微企──也不能够不履行这个责任。所以这方面一定要顾及到整体上香港的特殊环境,即中小企占绝大部分的情况,因为法例一定要遵守,否则是犯法的。这一点我希望大家能够谅解。
在侍产假薪酬方面,由於侍产假的缘起与女性雇员的产假类同,性质亦与产假相似,因此,我们认为法定侍产假的其他相关规定及细节,亦应与现行《雇佣条例》有关产假的安排尽量看齐,以确保法例的一致性及合理性。根据现行《雇佣条例》,产假薪酬为雇员正常工资的五分之四。因此,条例草案亦沿用这个标准,订定侍产假薪酬为雇员工资的五分之四。劳顾会亦支持这个建议。
我留意到有议员认为法定侍产假必须全薪,即百分之一百。我想指出,在类别上来说,侍产假是某些雇员因应其个人需要而放取的假期,与病假和产假相似,有别於不论雇员个人需要而有权放取并可以领取全薪的假期,如法定假日、有薪年假等。我们认为侍产假薪酬的款额应与病假和产假看齐。我们亦认为订定侍产假薪酬为雇员工资的五分之四,是适合的安排,亦配合劳顾会的共识。
然而,我亦要重申,法例所订定的,只是一个法定的门槛标准。政府一向鼓励雇主在考虑自己的业务状况及财政能力等因素后,尽量给予雇员更佳福利。在这方面,劳工处会不遗余力,加紧努力推广这个家庭友善的措施,当中当然包括侍产假。
法定侍产假是一项经长时间酝酿的雇员福利,我常常强调有关的建议是务实、审慎、合理和可取的,正如王国兴议员昨天所说,这是政策上的突破,亦是合适的起步点。我理解到草案的建议,未必能符合所有议员及社会人士的期望。但我恳请议员先让法例尽快落实以造福一众合资格的男性雇员,政府会在法例实施一年后检讨其运作,探讨改善的空间。就此,劳顾会亦认同。有议员可能记得,《破产欠薪保障条例》在最初推出时,只涵盖欠薪,且以8,000元为上限,但法例经逐步改善修订,现在的保障范围已增加至最高36,000元的欠薪,而覆盖面亦扩阔至包括一个月代通知金、遣散费、年假薪酬以及法定假日薪酬。在订立《最低工资条例》时,大家亦记得当日我们同样地采取包容务实的做法,以最低工资每小时28元作为起步点,让这项重要的劳工政策得以起飞,今天基层雇员才可以受惠於最低工资的保障。这两个实例──破产欠薪基金的改善和最低工资的推动──体现了「千里之行,始於足下」的理念。
主席,我相信今天议员和政府都有共同的目标,就是尽快在香港实施法定侍产假,让一众在职的准父亲可尽快享有此项家庭友善的法定雇佣福利。因应法案委员会对於雇员在放取侍产假的确实日期须给予雇主两天预先通知的规定方面的意见,政府经仔细考虑后,已就此事再次谘询劳顾会,并得到劳顾会的支持,提出一个平衡方案,一方面不会硬性规限雇员须提早多久通知雇主,为准爸爸提供了一定的灵活弹性,但另一方面规定雇员在放取侍产假前通知雇主,这是相当灵活,只要在放假前的早上通知雇主已经足够,藉一个电话、一个电邮。我会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相关的修正案。
梁继昌议员代表这个草案委员会就侍产假日数及侍产假薪酬提出的修正案,如我刚才所说,未有充分考虑雇主的承担能力。而李卓人议员的修正案实际是将不得解雇怀孕妇女雇员的保障,不合乎比例及不合情理地扩展至不得解雇有意放取侍产假的准爸爸。因此,在审慎考虑后,政府实在无法接受。稍后,在议员动议修正案时,我会再详细解释政府反对有关修正案的原因。
正如我曾多番强调,香港雇员的法定福利,须由个别雇主独自承担,而外国很多地方是透过一个社会保险的制度,即雇主、雇员供款,有政府的参与,这制度在很多地方也有,所以他们给予的假期日数等等是相当多,但大家不要忘记,雇员是有份自己供款的。为确保在处理改善雇员权益的建议时,我们要全面兼顾雇员的利益──这当然是重要的,而雇主的承担能力亦同样重要,一个能充分考虑、反映及协调各持分者不同观点、关注和需要的稳妥机制,才是最重要。在香港,劳顾会数十年来一直有效地担当这重要的协调和谘询角色。劳顾会内的劳工界及商界代表,多年来透过互信及真诚对话,双方耐心探讨、谨慎研究,就无数课题达成共识,从而改善雇员的权益和福利,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均不会忽略雇主在遵从各项改善措施时,所须承担的累计经营成本,而实行改善措施的步伐和方式都为多数雇主与雇员所接受。
透过劳顾会的平台,就重大劳工政策对话和协商的优良做法,在香港行之有效,并有助维持我们和谐的劳资关系。将劳顾会就侍产假得来不易的共识推翻,不但会损害劳顾会作为协调雇员与雇主间利益的机制,亦忽视了雇主及雇员间就相互的利益问题,必须互相协调的重要性。
主席,在未有得到劳顾会共识的情况下,如我们强行将侍产假日数增加至七天或使之成为全薪,又或者禁止雇主解雇拟放取侍产假的雇员,均会严重损害劳工界和商界多年来通过协商而构建的合作关系,对劳资关系会带来深远及负面的影响。因此,我恳请议员本包容及务实的精神,尊重劳顾会的共识,通过政府提出的草案及修正案,不要支持、不要支持梁继昌议员代表条例草案委员会及李卓人议员提出的所有修正案,以便法例能早日落实,而政府也已很清晰承诺会於法例实施一年后进行检讨。邓家彪议员昨日问,如果法例草案获得通过之后,最快可以何时实施。我想在此说一说,条例草案如果获得立法会三读通过,政府会尽快将生效日期透过刊宪公布,生效日期的公告是属於附属法例,是需要进行先订立、后审议(negative vetting)的程序。我们会尽快发出生效日期的公告,希望整个过程能够在明年三月初让法例正式生效,惠及准爸爸。主席,我想在这里指出,如果议员提出的修正案获得通过,很无奈地,政府会在毫不情愿、没有选择的情况下,我们要撤回条例草案,以便新一届的劳顾会委员重新考虑此议题,亦希望劳顾会能够尽早建立共识,当然在过程中,我们会努力从中协调。
主席,我谨此动议恢复二读辩论条例草案,恳请议员支持通过政府建议的草案及提出的修正案,反对所有议员提出的修正案,好让一众准父亲可受惠这项家庭友善雇佣措施。
多谢主席。
完
2014年12月18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3时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