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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副局长就「长期护理政策联合小组委员会的报告」议案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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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劳工及福利局副局长萧伟强今日(十二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长期护理政策联合小组委员会的报告」议案的开场发言:

代主席:

  我首先感谢张超雄议员提出议案。立法会长期护理政策联合小组委员会在过去两年,进行深入的探讨,并安排关注团体和公众人士表达意见。事实上,我以前作为康复专员时,亦有参与大部分的会议。在此我衷心感谢各位议员,以及关注团体和公众人士的宝贵意见。

  我会先就政府为长者及残疾人士的长期护理政策和服务作出扼要的介绍。

政策目标及资源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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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一贯的宗旨是向有长期护理需要的蒥民,提供适切援助,并确保公共资源用得其所。

  在安老服务方面,我们的目标是使长者能够有尊严地生活,为他们提供所需的支援,实践「老有所属、老有所养、老有所为」的目标。为此,我们积极建设便利长者的社区环境,推广积极乐颐年的信息。对於有长期护理需要的体弱长者,我们在「居家安老为本,院舍照顾为后援」的政策下,为他们提供多种切合不同护理需要的资助社区及院舍照顾服务。

  政府投放在安老服务的资源亦持续增长。在二○一四至一五年度政府投放在社会福利政策范畴内安老服务的开支预计为62亿3,000万元,较去年的修订预算增加一成五,较六年前(即二○○九至一○年度),更大幅增加六成多。

  在康复政策方面,我们致力为残疾人士提供训练和支援,协助他们发展潜能、融入社会;并提升照顾者的照顾能力和减轻他们的负担。至於不能独立生活或家人无法充分照顾的残疾人士,我们提供合适的住宿照顾和支援。这安排亦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公约》)〔注一〕的精神是一致的。

  自《公约》在二○○八年八月生效以来,政府持续增拨资源支援残疾人士。在二○一四至一五年度康复服务〔注二〕的开支预计为51亿,较去年的修订预算增加近两成;较《公约》生效前更大幅增加八成多。

社区支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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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家安老是大部分长者的心愿,与政府以「家庭为本」的福利服务政策一脉相承。就此,我们为有长期护理需要的长者提供了一系列资助社区照顾及护老者支援服务。

  我们一直持续增加社区照顾服务名额。在二○一四至一五年度,我们会新增约230个日间护理名额。明年三月起,更会增加1 500个「改善家居及社区照顾服务」名额,增幅达27%。我们亦尝试新模式,包括推行「长者社区照顾服务券试验计划」及「为低收入家庭护老者提供生活津贴」试验计划等。

  同样,不少残疾人士希望在家中生活。我们提供一系列的支援服务,包括家居照顾、日间照顾、地区支援中心服务、职业康复训练、暂托服务、医疗和护理援助等等。我们亦持续优化服务,包括在残疾人士地区支援中心引入个案管理模式、增加暂托服务名额、推出「严重肢体伤残人士综合支援服务计划」等。

院舍照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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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长者或残疾人士,都可能因为健康及/或其他原因(例如家庭状况等)而需要接受院舍照顾。

  在长者院舍照顾服务方面,我们会继续以多管齐下的形式增加资助安老宿位,由现在至二○一六至一七年度,我们会增加接近1 600个资助宿位。此外,我们已在11个发展项目内预留地方,预计可增加约1 200个安老宿位。

  面对人口老龄化,对安老服务需求日渐殷切,我们必须有新思维。我们在今年六月底推出广东院舍住宿照顾服务试验计划,供长者考虑自愿入住两间由香港非政府机构在广东省营运的院舍;我们亦已委托安老事务委员会探讨引入院舍住宿照顾服务券的可行性,让长者有更多灵活和有尊严的选择。

  在残疾人士方面,截至二○一四年九月底,社会福利署共提供12 139 个资助宿位(当中未包括365个在「私营残疾人士院舍买位计划」下购买的宿位)。我们希望在未来数年可增加6 200个康复服务名额,包括2 713个住宿照顾服务名额。

  另一方面,我们在去年九月推出了「私人土地作福利用途特别计划」,鼓励社福机构透过原址扩建或重建,增加安老和康复服务设施。社福机构反应相当踊跃,按机构的粗略估计,如所有计划顺利推行,预计在未来五至十多年可增加万多个安老和康复服务名额,可大大纾缓服务需求的压力和缩短轮候时间。

  政府亦已委托安老事务委员会在两年内筹划「安老服务计划方案」,为安老服务作出规划。预计於二○一六年中完成。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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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主席,我谨此陈辞。待议员发表意见后,我会作出综合重点回应。

注一:《公约》相关条文为「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本公约缔约国确认所有残疾人享有在社区中生活的平等权利以及与其他人同等的选择,并应当采取有效和适当的措施,以便利残疾人充分享有这项权利以及充分融入和参与社区,包括确保:(一)残疾人有机会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选择居所,选择在何处、与何人一起生活,不被迫在特定的居住安排中生活;(二)残疾人获得各种居家、住所和其他社区支助服务,包括必要的个人援助,以便在社区生活和融入社区,避免同社区隔绝或隔离;(三)残疾人可以在平等基础上享用为公众提供的社区服务和设施,并确保这些服务和设施符合他们的需要。

注二:劳工及福利局、社会福利署(不包括综援及福利金的相关款额)、劳工处和运输署(复康巴士服务)方面的开支。



2014年12月4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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