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虚假申索供养祖父母及父母额外免税额被判入狱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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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纳税人今日(十一月二十六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九项逃缴薪俸税罪名成立,被判入狱两个月,缓刑两年。
现年四十一岁的被告,承认九项蓄意意图逃税,在二零零三/零四至二零零九/一零及二零零八/零九至二零零九/一零课税年度,分别就申索供养祖父母额外免税额及供养父母额外免税额方面作出虚假的陈述,触犯香港法例第112章《税务条例》第82条第(1)(c)款。
案情透露,被告在二零零三/零四至二零零七/零八及二零零九/一零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及两份二零零八/零九课税年度的IR表格第687号内作出虚假的陈述,她讹称(1)在二零零三/零四至二零零九/一零七个课税年度的每一个年度内,其祖母与她连续全年同住及(2)在二零零八/零九至二零零九/一零两个课税年度,其父母与她连续全年同住。
税务局经调查后,发现被告的祖母多年来居於美国纽约,而被告则於二零零八/零九至二零零九/一零课税年度居住於一所由被告租赁位於湾仔的物业。根据香港入境事务处的纪录,被告的祖母由二零零二年七月一日起没有出入境纪录。被告在二零零三/零四至二零零九/一零课税年度并没有与其祖母连续全年同住,亦没有在二零零八/零九或二零零九/一零课税年度与其父母连续全年同住。被告在七个课税年度虚假申索的供养祖父母额外免税额及供养父母额外免税额合共330,000元,涉及税款总额为57,066元。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於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完
2014年11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