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十题:外籍家庭佣工
************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定光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外籍家庭佣工(外佣)中介公司早前向本人表示,有本港居民指派其在港聘请的外佣前往其内地物业料理家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了解雇主指派外佣前往其内地物业料理家务的情况;若有,详情为何,包括该情况是否越来越普遍;若没有了解,原因为何;现行法例有否规管雇主的该做法;

(二)过去三年,有否接获外佣因被雇主指派前往内地料理家务而作出的投诉,以及身处内地期间因工受伤的求助个案;若有,当局有否为该等外佣提供协助;该等外佣身处内地期间是否受香港的劳工法例所保障;及

(三)会否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外佣和外佣中介公司对雇员权益、雇主向外佣指派工作的限制,以及职业安全的认识;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黄定光议员的提问,我现答覆如下:

(一)根据从香港以外地区聘用家庭佣工的「标准雇佣合约」(合约)第3条,外籍家庭佣工(外佣)须於合约内订明雇主在香港的住址工作及居住;而合约第4条列明外佣只可在合约上订明的雇主住址从事家务工作。此外,雇主及外佣亦须各自在有关工作签证的申请书上承诺外佣会於合约所述的雇主住址居住及不会担当合约以外的职务。如外佣及/或其雇主违反他们在合约及相关申请书上所作出的承诺(例如在合约上订明以外的地方工作),日后该外佣再次申请工作签证或延期逗留,或该雇主再次申请雇用外佣时,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会把其行为操守列为考虑因素,并可能会拒绝其申请。若雇主及/或外佣在提交申请时提供失实资料,可能触犯《入境条例》(第115章)。根据现行法例,任何人士向入境处作出虚假陈述,即属违法。违例者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港币15万元及入狱14年。协助及教唆者亦会被检控。

  入境处及劳工处没有备存有关雇主指派外佣前往其内地物业料理家务的资料。如外佣怀疑雇主违反合约规定,可向劳工处或入境处求助。

(二)按合约规定,除非外佣是出於自愿及基於个人理由离港,雇主须负担外佣患病或受伤(无论该伤患是否因受雇而引致)的医疗费用。因此劳工处一直忠告雇主为其外佣投购适当的保险,以保障外佣在合约期间患病或受伤时的医疗开支。无论如何,外佣与其他本地雇员一样,均享有《雇佣条例》(第57章)及《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下同等的保障。外佣如认为其在《雇佣条例》或合约下的权益受损,不论在合约适用期间是否曾陪同雇主到香港境外,均可提出申索,如劳资双方对此有所争议,可交由法院裁决。

  过去三年(二○一一年至二○一三年),劳工处接获雇主呈报外佣在合约期间於香港以外地方受伤的个案共有五宗。劳工处接获雇主呈报的意外受伤通知,定会密切跟进有关个案,并向雇主和受伤雇员提供适切的协助,务求个案能尽快解决。

(三)劳工处一直有为外佣及其雇主举办多项教育及宣传活动,加深他们了解《雇佣条例》及《雇员补偿条例》的有关条文,以及有关职业安全健康(职安健)的信息。劳工处亦已在近期加强有关宣传及推广工作,如透过在机场及多个政府部门派发宣传包及资讯单张、在外佣通常聚集的地方安排资讯站、在本地的菲律宾语及印尼语报章刊登广告、定期举办简介会、并在不同的本地媒体播放电视及电台宣传片等不同渠道,宣传有关外佣权益和求助渠道的信息。劳工处亦已加强与主要外佣输出国的驻港领事馆的合作,不时参与领事馆为新来港外佣举办的简介会及文化活动,以及呼吁领事馆协助安排在外佣来港前播放有关外佣权益的宣传片和向外佣派发宣传包及资讯单张,以提高外佣对劳工权益及职安健的认识。另外,政府亦已与主要外佣输出国的驻港领事馆成立常设的联系机制,以分享资讯及协调有关教育及宣传活动。



2014年11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5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