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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欢迎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审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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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工及福利局发言人今日(十一月十四日)表示,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就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公约》)提交的第三次报告发表审议结论。该报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的一部分。

  《公约》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在中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两国同意下引入香港,并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中国作为相关缔约国)继续适用於香港特区。香港特区一直透过《基本法》和本地法律的条文,以及所需的行政措施,以落实《公约》。

  发言人说∶「我们留意到委员会欣赏中国作为缔约国按委员会指示提交了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包括香港特区的第三次报告)。委员会亦欣赏我们就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所提供的书面回覆,以及欢迎代表团於十月二十三日(日内瓦时间)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的审议会上作口头申述,并就委员会的口头提问作出进一步澄清。」

  代表团其中包括由劳工及福利局常任秘书长谭赣兰率领的九位香港特区代表。代表团於十月二十三日出席了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五十九届委员会会议,期间委员会审议了包括香港特区提交的第三次报告。委员会於十一月七日(日内瓦时间)发表了审议结论。

  发言人说∶「在审议结论中,委员会就数个范畴给予了意见及建议,香港特区政府会因应本地的情况,认真考虑并尽量积极回应。」这些范畴和香港特区政府的立场扼要说明如下。

保留和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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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认为中国应考虑撤销就《公约》第11(2)条适用於香港特区的保留,并检讨其释义声明,以确保这些保留和声明合乎《公约》的宗旨和目的。发言人说∶「劳工及福利局常任秘书长在十月二十三日委员会的审议会上,已向委员会保证香港特区政府矢志在香港特区内落实适用於香港特区的《公约》条文。」

  发言人补充∶「考虑到香港特区的特殊情况,中国代表香港特区作出了七项保留和声明,而维持保留和声明的理据已提供予委员会。就《公约》第11(2)条所作出的保留,是为特区保留权利,以任何非歧视性的方式,规定为适用该公约条款而须满足的雇佣服务期。我们认为现行在连续性合约下才能享有产假和产假薪酬的要求是必须的,以在雇主及雇员的利益之间取得合理平衡。」

促进妇女发展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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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回应委员会建议加强赋予妇女事务委员会(妇委会)的权力,特别是提供足够的财政及人手资源时,发言人说∶「妇委会是由香港特区政府成立的一个高层次中央机制,以促进本港妇女的福祉和权益。妇委会一直有效地推动其促使女性在生活各方面充分获得应有的地位、权利及机会的使命。为了履行其职务,妇委会一直积极向政府提出意见,以制订合适的政策和措施、识别优先行动的范畴、开展调查和研究,以及与本地和国际妇女团体和服务机构等保持紧密联系。妇委会一直获得财政资源以落实其计划,并由劳工及福利局内一组职员提供支援。」

对妇女的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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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委员会关注有关性罪行法律改革的进展,发言人回应时解释∶「香港有现行法例保障成年人、儿童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免受性侵犯,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正就性罪行进行全面检讨。检讨会以尊重性自主权、保护原则、无分性别、避免基於性倾向而作出区别,以及协调而全面地去改革有关法例为指导原则。法改会的检讨仍在进行中,待法改会提交有关建议后,政府将会作出跟进。」

  至於就委员会建议投放足够资源以确保有效打击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包括提供足够庇护中心及执行保护令,发言人表示∶「这是香港一直沿用的做法。政府一直投放足够资源,以有效打击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其中包括家庭暴力。透过跨专业及多管齐下的手法(即预防、支援及专门服务),政府不断致力打击家庭暴力和加强对受害人及其家人的支援。我们亦一直有提供合适的庇护中心及适切地执行保护令。」

贩运人口和剥削性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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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言人说∶「委员会就《巴勒莫议定书》不适用於香港作出评论;我们就此须重申政府十分重视打击贩运人口活动。由於香港的执法机关坚持不懈、法律框架全面扎实,并且与各驻港领事馆、其他执法机关和非政府组织保持沟通,政府一直有效遏止这类罪行。政府会继续推展及加强不同打击人口贩运的措施,并为贩运人口受害者,提供各项支援和协助;而现时本地的不同法例已涵盖《巴勒莫议定书》内的罪行。」

  发言人续称∶「根据香港现行法律,卖淫本身并不违法。《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所订各项与卖淫有关的罪行,旨在防止有人利用他人卖淫而对其进行剥削,并打击有组织卖淫活动,以及减轻色情活动对市民可能造成的滋扰。」

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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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委员会关注妇女较低的参与政治比率,包括立法会功能界别选举,发言人指出∶「女性和男性享有相同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包括在立法会功能界别选举。这项权利受到《基本法》保障。而规管功能界别选举中候选人资格的法律条文,并没有任何与性别相关的差别待遇。香港特区政府会继续确保在任何时候,选举均在公开、公平和诚实的情况下进行。」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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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关注有报告指残疾妇女和女孩,尤其是智障人士,接受教育的机会受到限制。发言人回应说∶「目前香港已为所有年青人,包括智障及其他残障的,提供十二年免费及强迫教育。政府正计划扩展至十五年(亦包括学前儿童)。在香港六十所服务不同残障学童的特殊学校中,其中四十一所专为智障学童而设。这些学校提供的教育,没有性别歧视;无论男、女生,他们都拥有同等接受教育的机会。」

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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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有关委员会建议延长产假,及推广弹性工作安排和侍产假,发言人表示:「《雇佣条例》有关生育保障的条文已在产假期间等不同方面,为怀孕雇员提供相当全面的保障,并在雇主及雇员的利益之间取得适当平衡。在衡量应否修改法定产假期间时,我们须考虑香港的社会和经济状况,及社会是否就此已有共识。」

  「特区政府一直致力鼓励雇主实施家庭友善雇佣措施,包括采纳弹性工作安排,以协助雇员平衡工作和家庭角色及责任。我们亦已向立法会提交《2014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为香港的合资格男性雇员设立法定侍产假。我们期望立法会可尽快通过该条例草案。」

女性家庭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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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言人留意到委员会关注有报告指外籍家庭佣工(外佣)基於性别及/或性别角色及种族背景受到歧视,而外佣的待遇亦比法例规定的工资较低、假期较少及工时较长,并遭受职业介绍所的剥削,以及受「两星期规则」和「留宿规定」所限。发言人注意到,劳工及福利局常任秘书长在审议会上作口头申述时,已就上述事宜作出回应。发言人重申,政府十分重视保障在港外佣的雇佣权益。发言人指∶「外佣跟本地雇员一样,均享有本地劳工法例的保障和权益,如每周休息日,法定假期和年假等;并额外享有标准雇佣合约提供的规定最低工资、免费住宿、免费膳食(或膳食津贴)、免费医疗,以及免费来回原居地的旅费等保障。」

  「政府绝不容忍雇主或职业介绍所的任何非法行为,并会就违法行为严厉执法及检控。如外佣在雇佣合约终止或届满后,因涉及劳资或金钱纠纷而获安排出席劳资审裁处的聆讯,或因遭受刑事威吓或苛待而需留在香港协助调查或担当证人,入境事务处(入境处)可按个别情况酌情批准外佣以访客身分延期逗留。入境处会为受苛待或剥削的外佣提供协助,亦会根据情况将个案转介有关政府部门跟进。入境处会保留有关纪录,作为日后审核该雇主申请聘请外佣时的考虑因素。」

  「当局准许输入外佣是要补充本地劳动市场中全职留宿家庭佣工严重及长久以来的短缺,任何对外佣须在雇主家中留宿规定(留宿规定)的改变,会违反政府输入外佣的原则,以及本地工人应获优先就业的基本政策方针。」

  「外佣必须在其合约届满时或合约终止的十四天内离开香港,以较早日期为准。此『两星期规则』对维持有效的入境管制十分重要,有助防止外佣经常转换雇主,或於终止合约后在港非法工作。制订『两星期规则』主要为给予外佣足够时间安排离境,而并非为方便他们在港寻找新雇主。现行政策不会影响外佣在返回原居地后再次申请来港工作,并已提供适当弹性照顾特殊情况。」

  发言人补充∶「为确保外佣的权益,政府已透过不同渠道加强有关宣传及推广工作,以提高外佣对其权益和求助渠道的认识,并与主要外佣输出国的驻港领事馆加强合作。另一方面,政府亦已增加对职业介绍所的巡查次数;并正考虑为业界推出实务守则,以加强对职业介绍所的监管。」

婚姻和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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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言人说∶「委员会建议香港特区加快立法工作,提高结婚年龄下限至十八岁。法改会发表了一系列有关儿童权利及父母责任的报告,当中包括有关结婚年龄下限的建议。其中,法改会建议保留十六岁为可在获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结婚的年龄下限,以及将无需父母同意亦可结婚的年龄下限由二十一岁降至十八岁。我们正检讨根据法改会的建议,将无需父母同意结婚年龄下限由二十一岁降至十八岁的法例修订。」

多重形式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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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委员会建议政府加大力度打击对女同性恋者、变性和跨性别妇女的歧视,发言人重申政府致力促进平等机会,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基於性倾向及性别认同方面的歧视。发言人说∶「政府一直透过不同的公众教育及宣传活动,推广不同性倾向人士及跨性别人士应享有平等机会的信息。为了能更好地处理性小众所面对的歧视问题,政府於二○一三年六月成立了消除歧视性小众谘询小组,就性小众被歧视的关注及相关事宜提供意见,特别是性小众受歧视的范畴及严重性,以及消除这些歧视的策略及措施。」

  委员会表示中国须要於二○一八年十一月就《公约》提交下一次报告。该报告将包括香港特区政府的下一次(第四次)报告,当中会阐述我们对委员会审议结论的详细回应。

  发言人重申,香港特区政府会在持续贯彻落实《公约》的过程中,继续进一步推动女性在生活各方面应有的地位、权利和机会。

  委员会的审议结论会上载於劳工及福利局网页www.lwb.gov.hk,该局并会向司法、立法及行政机构提供副本。



2014年11月1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4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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