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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谘询及法定组织委任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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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毓民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答覆:

问题:

  关於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和最低工资委员会成员的委任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当局在宣布委任上述两个委员会成员的新闻公报中,只简单交代委任主席的理据,却没有交代委任其他成员的理据,该做法的依据和原因为何;

(二)当局在考虑是否继续委任该两个委员会的个别成员时,哪些政府部门负责衡量有关成员过往在委员会内的表现,以及它们根据哪些具体指标来衡量;及

(三)当局会否公开曾获考虑但最终不获委任为该两个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如不会,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监警会)是根据《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条例》(《监警会条例》)(香港法例第604章)而设立的法定机构。监警会的成员来自社会不同界别;其主要职责是监察和覆检投诉警察课处理和调查须汇报投诉的工作,并就投诉的处理和调查及已经或可能引致须汇报投诉的警队常规或程序,提出建议。

  至於最低工资委员会,它是按照《最低工资条例》(香港法例第608章)设立的法定机构,由主席及不多於12位分别来自劳工界、商界、学术界及政府的成员组成,其主要职能是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就法定最低工资水平作出建议。

  就黄毓民议员的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及(二)政府委任谘询及法定组织非官方成员的一贯原则是「用人唯才」。各决策局及部门委任其辖下的谘询及法定组织的成员时,会考虑有关人士的才干、专长、经验、诚信和参与服务社会的热诚,并充分兼顾有关谘询及法定组织的职能和工作性质,以及法定组织的相关法例规定的法定要求。

  监警会成员的委任是根据《监警会条例》的规定而作出。《监警会条例》第5条订明监警会的组成。根据《监警会条例》第5条,监警会由行政长官委任的一名主席、三名副主席及八名或以上的其他成员组成。第5条也订明,在政府政策局或部门担任受薪职位(不论属长设或临时性质)的人,及曾属警队成员的人,不具备获委任的资格。

  在最低工资委员会方面,其委任是按照《最低工资条例》的规定而作出。根据该条例第11条,最低工资委员会必须有不多於三名在关乎劳工界别方面具有知识或经验的成员,不多於三名在关乎商业界别方面具有知识或经验的成员,以及不多於三名在相关学术范畴具有知识或经验的成员,另有不多於三名属公职人员的其他委员。

  保安局负责统筹监警会成员的委任事宜,而劳工及福利局和劳工处则统筹最低工资委员会的委任事宜。政府在委任有关成员时,是分别根据《监警会条例》及《最低工资条例》的规定而作出考虑,恪守用人唯才的原则,并参照政府委任谘询及法定组织非官方成员的有关指引。监警会及最低工资委员会委任事宜的新闻公报已提供适当的资料,亦符合政府谘询及法定组织相关新闻公报的一般做法。

(三)政府委任合适的人士为上述委员会的成员,以切合委员会的需要。考虑的人选最终是否获委任受多方面因素影响,政府不会公开不获委任人士的相关资料,这符合政府谘询及法定组织的一贯委任安排。

  就政府委任谘询及法定组织而言,公开所有曾获考虑但最终不获委任人士的资料,不单可能涉及当事人的私隐和令当事人尴尬,更会增加政府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政府谘询及法定组织的难度。我们认为这做法并不恰当。



2014年11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4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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