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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领汇出售公共屋恏的零售及停车场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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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十二日)立法会会议上麦美娟议员的提问和署理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邱诚武的答覆:

问题:

  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於二○○五年将辖下公共屋恏的部分零售及停车场设施分拆出售予领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管理该信托基金的领汇管理有限公司(领汇)於本年出售了九个屋恏的商场及停车场(已转售设施)。有屋恏商户及居民向本人表示,他们担心新业主大幅提高泊车费及商铺租金,引致恏内的物价上升,他们亦忧虑已转售设施的管理质素下降。另一方面,《房屋条例》规定,房委会须确保提供适合附属於公屋的设施,包括康乐设施、商业零售的设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领汇在出售有关设施前,有否知会各持份者(包括房委会及有关屋恏的业主立案法团);当局在知悉领汇有意出售设施后,有否因应情况采取措施,例如评估有关设施的转让对房委会及有关屋恏的商户和居民的影响,并向有关的业主立案法团及居民提供谘询及支援服务;如有采取措施,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当局有否接触已转售设施的新业主,向他们说明该等设施的服务对象、管理责任,以及在管理有关设施时须以照顾屋恏居民的需要为先;如有接触,新业主的回应为何;如否,当局如何确保新业主继续负起上手业主的责任;及

(三)鉴於有屋恏居民向本人表示,他们担心新业主可能将已转售设施内的商场转型为以服务游客或恏外居民为主,甚至拒绝承担公共地方及公共设施的维修责任,当局如何防止该等情况出现,以确保居民可继续获提供适合的设施;当局会否成立专责小组,监察及跟进已转售设施的管理问题?

答覆:

主席:

  就麦美娟议员的问题,我现综合答覆如下。

  政府过去已经在不同场合向立法会解释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在二○○五年分拆出售零售及停车场设施的背景及目标,以及规管有关设施的用途的机制,包括二○一二年十一月,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在有关领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领汇)的议案辩论曾就政府为何不会回购领汇作出全面说明,及后在今年六月,我们再次在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讨论相关事宜。

  终审法院在二○○五年七月已裁定房委会分拆出售零售和停车场设施的计划,符合《房屋条例》第4(1)条所订明的房委会的宗旨。确保提供零售和停车场设施,不代表房委会本身必须为直接提供者;倘已备有该等设施,则即使该等设施由第三者而非由房委会提供,房委会亦已确保提供该等设施。在作出裁决前,终审法院已知悉领汇会采用市场主导的商业运作模式,营运有关的零售和停车场设施;而房委会当时采用的营运模式,未必与私人机构的做法一致。终审法院亦知悉,在领汇上市后,有关设施的运作情况,包括商户的行业组合,或会有所变动。

  领汇是私人企业。只要符合法例规定、政府租契(即一般所谓「地契」)条文和领汇与房委会订立的契诺,政府及房委会不能亦不会干预领汇的日常运作和商业决定,包括是否出售或购入任何物业。领汇出售项目前没有需要知会政府或房委会,但领汇和有关设施日后的新业主与一般私人业主一样,受到相关法例和地契条文所规范。房委会和领汇签订的各买卖契约亦设有若干限制性契诺。这些规管确保房委会分拆出售的设施在管理或控制权方面的转变,不会影响它们继续作商业、停车场、教育、社会福利服务和康乐设施用途。

  首先,地契条文列明有关地段的土地用途。业主如需要改变有关土地用途,必须先得到地段内其他业权人(包括房委会及住宅单位业主)的同意,以及地政总署的批准。地契条款的具体情况各有不同,一般来说,地契载有条款清楚规定,限制停车场车位只可供该地段的住户及访客停泊其车辆之用,个别地契亦可能规定须提供车位予其他指定地段的住户或访客的车辆使用,而有别於公共停车场。

  房委会和领汇签订的买卖契约中的限制性契诺亦订明如领汇及日后的业主出售商场或停车场设施,新业主仍须遵守有关的限制性契诺。这些契诺规定商业铺位和停车场设施只可整项而不得分拆出售。如房委会在有关屋恏或屋苑仍然持有任何土地权益,商业铺位不可分拆出售的规定继续适用。若房委会拥有在有关屋恏或屋苑全部住宅单位,停车场不可分拆出售的规定继续适用;契诺亦规定领汇及新业主必须继续以优惠的租金出租商业铺位予由教育局或社会福利署提名的非牟利机构营运教育或社会福利设施。

  有关屋恏及屋苑的公共地方和康乐设施的管理和维修事宜,大厦公契设有规定确保相关业主履行责任。举例来说,在附设於分拆出售设施的休憩设施,根据大厦公契的相关条款,业主须开放有关的休憩设施供屋恏及屋苑居民使用,以及妥善维修和管理有关设施和通道。大厦公契经理人,在部分屋恏及屋苑由房委会担任,可按照大厦公契的规定,要求领汇或新业主必须遵守大厦公契的条款。

  房委会在二○○五年出售的物业共180项。各项物业的具体情况不一,房委会一直按各物业的情况,在适当时候与领汇联系。例如,房委会拥有该地段的土地业权时,房委会会以业主身分,考虑其他业主,包括领汇,在修改地契的建议。或者若房委会是公契经理人时,会以公契经理人身分,要求业主包括领汇遵守公契的条款。如果物业涉及福利设施契诺,房屋署会协调教育局及社会福利署,处理教育或社会福利服务设施租赁事宜。如有任何发现其他业主有违反各项契诺的要求,房屋署必定会跟进,及采取适当行动。

  房屋署将继续按照有关法律文件及上述既定机制,因应情况采取行动以促使法律文件得到切实执行,并会作出相应的监察。

  客观而言,领汇辖下的商业设施位处於公营房屋地段,客源和服务对象主要为公营房屋居民。在为商业设施作市场定位时,业主必须考虑主要服务对象的喜好和需要。同时,居民的购物习惯各有不同,而且会随时间改变,业主和商户必须对市场信息作出适当反应,与时并进调整经营模式,才能成功营运。



2014年11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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