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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题:提供的士车费折扣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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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伟麹议员的提问和署理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邱诚武的书面回覆:

问题:

  现时,有不少召唤的士手机服务应用程式(应用程式)的开发商为招徕生意,以不同方式向使用其应用程式召唤的士的乘客提供部分车费回赠,例如:把现金转帐至乘客的银行户口、提供可在礼品换领中心兑现的现金券,或透过与开发商合作的银行提供信用卡签帐额回赠。有的士团体向本人反映,开发商的此种做法是变相向的士乘客提供车费折扣,令没有使用有关应用程式的的士司机面对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D)第40条订明,的士司机、代表或看来是代表该司机行事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吸引或致力吸引任何人,以诱使其使用该车辆,而第57条订明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40条即属犯罪(兜客罪行),当局如何界定第40条中的「的士司机代表」,以及所采用的准则为何;根据该界定,上述开发商是否属的士司机代表;如是,有否评估开发商向的士乘客提供车费回赠有否干犯兜客罪行;如评估为有,当局有否对该等开发商发出警告或提出检控;如有发出警告或提出检控,详情为何;及

(二)有否评估应用程式对的士行业的经营环境的影响,以及会否考虑建立统一的召唤的士服务平台,以确保的士司机在公平的环境下竞争?

答覆:

主席:

  《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香港法例第374D章)(《规例》)第40条对的士「兜客」行为作出规管。根据《规例》,的士司机、其代表或看来是代表该司机行事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吸引任何人,诱使他使用该车辆。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1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警方一向都有采取执法行动打击的士「兜客」行为,而运输署亦有透过与业界沟通和宣传教育等渠道,提高的士司机的守法意识。

  就郭伟麹议员提问的各部分,现答覆如下:

(一)按《规例》,若的士司机、其代表或看来是代表该司机行事的人主动提供车费折扣作招徕,诱使乘客使用其车辆,则不论是透过手机应用程式(应用程式)、电话又或以其它方式,已属「兜客」行为,若无合理辩解,则属违法。

  《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及其附属法例并没有对《规例》中所提及之「的士司机代表或看来是代表该司机行事的人」作明文释义。根据法律意见,单单按问题中简述的应用程式开发商的情况,并不足以决定这些开发商是否可视作《规例》中所指的「的士司机代表」。在处理每一宗涉嫌违反《规例》第40条的个案时,执法人员须考虑全面的各项证据,包括的士司机与应用程式的开发者及/或主理人之间的确实安排、各涉事者在利用应用程式安排的士服务中的知情及参与程度等在内的个案详情。若提出「兜客」检控,必须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应用程式的开发者、主理人又或参与的的士司机蓄意利用应用程式,以车费折扣吸引乘客使用的士服务。由於每个个案的详情会有所不同,不能一概而论;执法机关须因应每个个案的事实决定如何处理。

  运输署及警方会密切注意市面上利用应用程式召唤的士服务的情况。警方至今未曾因的士涉嫌利用应用程式「兜客」而发出警告或提出检控。

(二)市民向来可致电的士电话电召中心召唤的士服务。随智能手机及应用程式日渐普及,以应用程式召唤的士服务亦日趋普遍。据了解,有部分传统的的士电召台亦有联同应用程式开发商推出召唤的士应用程式。这种为乘客带来方便的应用程式本质上与传统的士电话电召中心服务并无分别,用来纯作召唤的士服务本身亦并不违法。

  电召的士服务已存在多年,坊间亦有不同的电召平台,属由市场主导的商业活动,政府不宜亦无意作出干预。据了解,的士业界亦曾就建立一个统一的电召的士服务平台进行探讨,但未有共识。

  运输署会继续密切监察的士营运情况,并会与业界保持紧密沟通,了解业界的运作需要及提供意见。



2014年11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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