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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居港少於七年人士的综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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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范国威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答覆:

问题: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终审法院(下称终院)裁定政府就综合社会保障援助(下称综援)计划所定的七年居港年期规定(下称居期规定)违宪,居期规定因此由七年回复为一年,即二○○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的规定。据报,自终院颁下判决至本年六月底,政府已接获超过五千宗居港未满七年人士提出的综援申请,因此有市民担忧有关的综援个案会增加政府的财政压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终院颁下上述判决至今,政府分别接获及批准了多少宗居港未满七年人士提出的综援申请,以及现时居港未满七年的综援受助人的数目、该数目占综援个案总数的百分比及按个案类别细分的数字,以及该等受助人的年龄分布及工作状况为何;

(二)自终院颁下上述判决至今,当局向居港未满七年的人士发放的综援金开支总额为何;及

(三)鉴於当局表示,《前往港澳通行证》(俗称单程证)的受理、审批及签发,属大陆当局的职权范围,政府有否机制或政策,确保持单程证来港定居的人士有足够经济能力自立;若有机制或政策,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范国威议员的提问,我现答覆如下:

(一)社会福利署(社署)尊重终审法院在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就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计划的居港规定司法覆核案件的裁决,并已按裁决把综援计划的居港规定回复至二○○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的「居港一年的规定」。十八岁以下人士则一如以往继续获豁免於综援计划的居港规定。

  自终审法院裁决当日至二○一四年九月三十日,社署一共收到7 639宗涉及十八岁或以上居港少於七年人士的综援申请,当中6 696宗已获发综援。

  截至二○一四年九月三十日,居港少於七年的综援受助人数为18 439人,占综援总受助人数384 305人的约百分之四点八,其中有工作收入的人数为2 149人。上述人数包括十八岁以下获豁免於综援居港规定的受助人和在相关终审法院裁决之前获社署署长酌情发放综援的受助人。至於受助人的年龄分布方面,十八岁以下、十八岁至五十九岁及六十岁或以上的受助人数分别为6 875人、10 766人及798人。按个案类别划分的受助人数则载於附件。

(二)终审法院裁决至今未满一年,社署需要更长时间观察涉及居港少於七年人士的综援申请数目及批核情况,方能比较准确估计裁决对综援开支的影响。实际的财政影响很大程度上取决於新移民的经济状况及申领综援的意欲。事实上,有关申请宗数由去年底每工作天170宗的高峰大幅减至近日的每工作天约10多宗。

(三)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国其他地区的人士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内地居民如欲来港定居,须向其内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前往港澳通行证》(惯称单程证)。单程证制度的政策目标并不是输入人才或投资者,而是要让内地居民依据内地相关的法律及法规,并通过内地主管部门的审批,有秩序地来港与家人团聚。在单程证审批过程中,内地居民只要符合内地有关当局订下的审批准则,便可申请来港定居。香港特区政府认为没有理据和需要改变现行的单程证制度,或加入其他行政筛选措施。



2014年10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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