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银行业的经修订资本规则与新订的流动性规则刊宪
**********************

  《2014年银行业(资本)(修订)规则》及《银行业(流动性)规则》今日(十月二十四日)刊宪,以便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实施第二阶段《巴塞尔协定三》规定。

  第二阶段《巴塞尔协定三》规定是以二零一三年推出的经修订最低资本规定(即第一阶段《巴塞尔协定三》规定)为基础,其内容涵盖:

(一)多项缓冲资本要求(即「防护缓冲资本」、「逆周期缓冲资本」及适用于被视为具系统重要性的银行的「较高吸收亏损能力要求」),以推动银行累积及持有资本,在有需要时可用于承受来自金融及经济体系受压而引致的冲击;以及

(二)「流动性覆盖比率」,以确保银行有足够的优质流动资产抵御短期流动性风险。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言人表示:「实施第二阶段《巴塞尔协定三》有关资本及流动性的规定能进一步提升银行及银行体系抵御金融震荡的能力,并使香港与最新的国际监管标准接轨。此举对香港作为主要国际银行及金融中心至关重要。」

  香港金融管理局发言人表示:「我们一直与银行业紧密沟通,透过规则及补充指引谘询,落实第二阶段《巴塞尔协定三》规定中的资本及流动性标准。本地认可机构一般而言均资本充裕。截至二零一四年六月底,平均资本充足率达16.1%。我们相信银行业已就实施有关规定作好充分准备。」

  立法会于二零一二年二月通过《2012年银行业(修订)条例》,为香港实施《巴塞尔协定三》提供法律框架。《2012年银行业(修订)条例》中有关实施《巴塞尔协定三》资本标准的条文已于二零一三年一月生效。政府今日于宪报刊登一项生效日期公告,以实施余下有关落实《巴塞尔协定三》流动性标准的条文。

  上述附属法例将于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举行的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省覧,以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



2014年10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0时00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