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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七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家杰议员的提问和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的答覆:
问题:
国务院於上月发表《「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下称「《白皮书》」)。《白皮书》第五部分第(三)节指出,「港人治港」是指「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而治港者(包括各级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肩负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香港基本法的重任,承担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职责」(下称「政治要求」)。其后,律政司司长向传媒表示,「法官就职时要宣誓,这已经是『爱国爱港』在法律上的体现」。然而,法官在就职时所作的司法誓言,并没有包含《白皮书》所提的政治要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香港现行的政治体制有否要求法官和司法人员爱国爱港;有否研究该等人员须爱国爱港的要求在法律上如何体现,包括该等人员除了在就职时须按《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宣誓外,还须符合哪些要求;
(二)有否研究《白皮书》对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提出上述的政治要求,对他们履行公职的影响;他们在处理案件时须否考虑如何符合该等政治要求;及
(三)有否研究,法官在审理案件期间,当遇到按普通法原则诠释法律,以及就如何符合政治要求作出考虑,而得出相矛盾的结论时,法官应按前者还是后者作出判决;当法官依据普通法原则所作的判决被中央政府视为危害国家主权、安全或发展利益时,有关法官须否承担任何后果?
答覆:
主席:
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成立以来,特区的法律及司法制度,一直在《基本法》的保障下,得到顺利延续及发展。司法独立及法治是香港社会的重要核心价值。《基本法》为司法独立提供稳固的法律依据。
根据《基本法》第二条及第十九条,香港特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基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就香港特区司法机关作详细规定。当中《基本法》第八十五条清楚指出香港特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基本法》内有关司法机关的主要条文,为法官的任命和职位保障提供明确规定。根据《基本法》第八十八条至第九十条,法官的任命及免职,必须根据既定程序。法官的薪酬、福利皆受法律保障。法官所作的判决,完全是基於适用法律和相关证据,不会受任何人士(包括行政机关)干预。
司法机构在回归后根据《基本法》行使其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为香港特区的法治作出重大贡献。特区政府则一直十分重视法治和司法独立,律政司往后亦会继续致力维护法治和捍司法独立。
国务院上月就「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区的实践所发表的白皮书(《白皮书》),旨在有系统地表述及总结「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区的落实情况,并没有任何干预香港特区的法治或司法独立的意图,更没有向司法机构或司法人员提出在《基本法》以外的新要求。相反,《白皮书》多次重申香港特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例如第二章第(二)部分便清楚指出香港特区各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此外,正如国务院港澳办发言人在六月十一日接受专访时强调,「一国两制」是国家基本国策,中央对香港特区的基本方针政策始终没有改变。换言之,中央就香港特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的基本政策也始终没有改变。
就梁议员提问的三部分,现答覆如下:
(一)《基本法》第四章就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作详细规定,而「政治体制」包括行政长官、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区域组织及公务人员。据我们理解,《白皮书》在第五章第(三)部分将法官及司法人员包括在「治港者」和「治港者主体」,是指法官及司法人员属於《基本法》第四章所规定的特区政治体制一部分,而非行政机构的一部分。正如该部分解释「爱国者治港」的法律依据时指出,法官及司法人员就职时按照《基本法》和《宣誓及声明条例》(香港法例第十一章)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法律上已经体现了「爱国爱港」的要求。综观相关部分的上文下理,白皮书这方面的讨论明显只是一种整体表述,而非对法官及司法人员提出新的要求,更遑论干预司法独立。
(二)及(三)法官的职责是审理案件,依据相关法律和证据就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判决。《基本法》第八十五条保障法官能够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不会因任何政治因素或个人利益而偏私。这与法官就职时所作的司法誓言内的承诺一致。
事实上,回归以来,根据《基本法》第三十五条,香港居民有权对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在香港法院进行的司法覆核案件,经常可见申请人要求法院颁令行政机关的某项政策或经立法机关制定的法例条文违反《基本法》。行政机关作为与讼一方会尊重法庭的判决,并致力以适当的方式落实有关判决。
《白皮书》并没有要求司法人员或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加入政治或其他不恰当的考虑。正如我开始时说,《白皮书》旨在表述「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区落实的情况,并没有超越《基本法》的框架,因此不会对司法机构或司法人员在履行职务时产生任何负面影响。
完
2014年7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