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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工伤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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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潘兆平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答覆:

问题:

  根据政府统计处发表的《2013年收入及工时按年统计调查报告》,饮食和零售业在去年年中合共聘用近50万雇员,该数目约占全港雇员总数的六分之一。有饮食和零售业人士向本人反映,业内有不少前线员工在工作期间需长期站立,因而罹患与下肢肌肉筋骨劳损(下肢劳损)有关的疾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有没有饮食和零售业雇员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作相关的下肢劳损引致永久地丧失全部或部分工作能力而根据《雇员补偿条例》获得补偿;若有,详情为何;若没有,原因为何;及

(二)鉴於现时上肢劳损如手或前臂的腱或相关腱鞘的外伤性炎症已列为职业病,会不会把下肢劳损的疾病(例如膝关节炎、下肢静脉曲张及足底筋膜炎等)纳入《雇员补偿条例》附表2须补偿的职业病一览表;若会,详情为何;若不会,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条例》),雇员若在患上《条例》列明职业病前的订明期间内,受雇从事订明类别的工作,并因该工作的性质引致患上职业病,可申索补偿。此外,《条例》订明即使雇员所罹患的疾病并非《条例》内列明的职业病,只要雇员能就个别情况证明是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所引致而令身体受伤,亦可申索补偿。劳工处会视乎个案的具体情况,协助雇主及雇员处理《条例》下的补偿事宜。就肌骨骼疾病而言,由於医学证据已证明某些肌骨骼疾病(包括手部或前臂腱鞘炎、网球肘、腕管综合症、膝部粘液囊炎或皮下蜂窝织炎等)明显与特定的职业有关,因此劳工处已把这些疾病列为职业病。

  就潘兆平议员的提问,我现答覆如下:

(一)膝疡(即膝部粘液囊炎或皮下蜂窝织炎)属《条例》内列明的下肢劳损的职业病。劳工处过去三年并没有收到膝疡的职业病个案的通报,因此没有相关个案获得补偿的资料。同期,劳工处也没有收到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罹患其他下肢肌骨骼疾病的申索个案。

(二)职业病是指该类疾病与职业之间存在明确和强烈的关系,通常只涉及一种致病原因。劳工处在决定应否把某种疾病列为《条例》订明的职业病时,会考虑有关疾病是否与某类工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包括是否有医学证据证明这些疾病明显与特定的职业有关。就下肢肌骨骼疾病而言,《条例》已把膝疡列为职业病。至於其他下肢肌骨骼疾病(包括膝关节退化或发炎、下肢静脉曲张及足底筋膜炎等),除了可能由工作引致外,也可能由其他因素导致,包括一些与工作没有直接关系的因素,例如个人的生活及饮食习惯、年龄、病历、家族史等;这些疾病并不符合职业病的定义。

  但即使雇员所罹患的下肢肌骨骼疾病并没有列於《条例》所指的职业病中,只要雇员能就个别情况证明是在受雇期间因工作意外导致身体受伤,亦可根据《条例》提出补偿申索。劳工处会视乎个案的具体情况,协助雇主及雇员处理《条例》下的补偿事宜。



2014年6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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