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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政治委任官员及行政会议成员的利益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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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及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有政治委任官员的配偶及亲属透过海外公司持有资产。例如,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的妻子透过一间英属处女群岛公司投资股票和债券,而另一间与发展局局长妻子的家人关系密切的英属处女群岛公司,则与一名台湾商人合作投资美国地产。关於防止政治委任官员及行政会议(行会)成员的利益冲突,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修改行会成员的利益申报制度及《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守则》),要求政治委任官员按其所知,申报其直系亲属的资产和负债的资料;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何时会落实《防止及处理潜在利益冲突独立检讨委员会报告》提出,制订机制惩处证实违反《守则》中防止利益冲突规定的政治委任官员的建议;

(三)行会就其成员须否因利益冲突而在审议个别事项时避席所进行的讨论,以及行政长官就此所作的决定,会否载於相关的会议纪录;若否,会否作此安排;若会作此安排,何时实施;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会否定期公布行会成员因涉及利益冲突而避席的数据,并将这些数据上载到有关的网页,以便公众监察;若会,何时实施该项安排;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适用於政治委任官员及行政会议成员的利益申报制度均严谨而有效。当局目前没有计划修改现行的申报制度。

  现时的申报制度规定,各级政治委任官员须具体申报他们在任何公司持有的投资、股份、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利益,担任任何公司的董事、东主或合伙人身分,以及如有参与私人公司事务的详情。各级政治委任官员也须申报其以个人名义拥有,或以其配偶、子女或其他人士、代理人或公司名义但实际由其拥有的投资和利益,或他们拥有受益人权益的投资及权益。各级政治委任官员配偶的姓名和职业,亦属必须申报的项目。

  每位行政会议成员均须申报个人利益,包括(1)公共或私营公司的受薪董事职位;(2)受薪工作、职位、行业、专业等;(3)如上述两项的利益包括因行政会议成员身分所提供的个人服务,服务对象的姓名或名称;(4)成员在本港或其他地区拥有的土地及物业,包括以其配偶、子女或其他人士或公司名义拥有、但实际由成员拥有的土地及物业,或虽非由成员所有,但成员有实际利益的土地及物业;(5)成员本人或连同其配偶或子女、或代表其配偶或子女持有公司或其他团体的实益股份,而这些股份的面值超过有关公司或团体已发行股本的百分之一,公司或团体的名称须予说明;以及(6)理事会、委员会或其他机构的成员身分。此外,行政会议成员须以保密形式向行政长官申报更详细的财务利益,包括成员本人或连同配偶或子女或其他近亲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论持股数量),以及期货或期权合约。除了上述的申报之外,行政会议成员有个人责任,检视行政会议所审议的事项是否涉及其个人利益,并在行政会议讨论有关项目前作出申报。

(二)特区政府已按照《防止及处理潜在利益冲突独立检讨委员会报告》的建议,修订《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守则》),订明政治委任官员涉嫌违反其职责或《守则》内的条文,行政长官会按适当程序,决定个案是否属实;倘若属实,则会决定合适的惩处,包括警告、公开谴责、停职或免职。如个案涉及主要官员,行政长官可向中央人民政府建议把有关官员停职或免职。

(三)按照现有安排,行政会议秘书处为每次会议备存会议纪录,包括纪录各成员因利益冲突而避席的情况。

(四)按照现有安排,行政会议按年在其网页上,发放行政会议成员因涉及利益冲突而避席行政会议讨论的统计数字。



2014年5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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