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住宅物业销售监管局回应报章有关桂林街发展项目的一手住宅物业销售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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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今日(五月五日)报章报道指桂林街富雅阁发展项目的卖方在出售该发展项目内的住宅物业时,怀疑违反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出售,一手住宅物业销售监管局回应如下:

  一手住宅物业销售监管局(销售监管局)高度重视事件,已就有关事件展开调查。

  销售监管局查察了土地注册处有关该发展项目的经注册的文书的纪录,初步认为,在条例於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全面实施时,该发展项目内由该发展项目的拥有人持有的住宅物业,属条例所指的一手住宅物业。

  现阶段没有资料显示该些一手住宅物业属条例指明不适用的一手住宅物业或例外情况。卖方在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或以后要约出售或出售该些住宅物业,须符合条例的要求。

  销售监管局就该卖方在要约出售或出售有关一手住宅物业时没有遵守条例的种种规定,会严肃处理,采取执法行动。

  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适用於所有本港一手住宅物业的销售,除非属条例指明不适用的一手住宅物业或例外情况。

  受条例规管的一手住宅物业,卖方在要约出售有关物业时,必须根据条例的要求提供售楼说明书、价单、载有销售安排的文件,以及成交纪录册。临时买卖合约及买卖合约必须载有条例指定的强制条款。此外,有关广告亦须符合条例的要求。

  违反条例的上述每项相关规定,均属刑事罪行。举例说,卖方没有向公众提供售楼说明书或没有按条例规定在出售的日期前的最少七日期间内提供售楼说明书,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万元。卖方没有向公众提供价单或没有按条例规定在出售的日期前的最少三日期间内提供价单,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万元。

  地产代理如怀疑卖方要约出售的住宅物业属条例规管的一手住宅物业但卖方未有按条例行事,应向卖方求证,在未得到卖方证实有关物业不受条例规管,不应参与有关代理事宜,以保障自己以及买方客户的利益。

  销售监管局忠告准买方,如其拟购买的一手住宅物业的卖方未有提供条例要求的销售文件,应向该卖方或地产代理查询物业的资料,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2014年5月5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6时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