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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长出席立法会《2014年婚姻(修订)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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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黎栋国今日(四月二十九日)出席立法会《2014年婚姻(修订)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的总结发言:

主席:

  十分感谢接近一百个团体代表及人士在上星期三和今天的会议上,就《2014年婚姻(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表达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经过仔细聆听后,我们十分理解,对变性人士和他们所面对的困难,蒥民大众有不同程度的认识;任何涉及婚姻制度的讨论都存在极大的争议性。正因如此,主席,我在此重申,《条例草案》的唯一目的,是将已经被终审法院裁定为不符合《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的条文更新,以符合法庭在W案的判决,清楚订明与W小姐情况一样的变性人士可以重置的性别,与一名异性结婚。今次的修订,并没有改变现行的一男一女婚姻制度。

  与此同时,特区政府经已成立跨部门工作小组,就裁决中提出的其他关於性别承认的意见和问题,进行详细研究,从长计议。我理解,法案委员会稍后会和工作小组代表会面,相信讨论后会对工作小组的工作有更深入理解。

  出席会议的接近一百个团体代表及人士表达了不同的意见,现在我尝试将他们的意见,和立法会秘书处收到超过二千份书面意见归纳的数个重点,作一点简要回应。

反对同性婚姻、破坏现有婚姻制度

  首先,不少人表达意见,反对同性婚姻。正如我们在过往不少场合解释过,W案中的申诉人W小姐在向法院的陈述中,以及终审法院於裁决中非常清晰表明,W案并不处理、亦没有处理同性婚姻的课题。《条例草案》的建议,不影响现行一夫一妻的异性婚姻制度。《婚姻条例》第40条订明,凡根据条例举行的婚礼,均属基督教婚礼或相等的世俗婚礼,意指婚礼经举行正式仪式,获法律承认,是一男一女自愿终身结合,不容他人介入。有关明确规定,维持不变。《条例草案》只是按W案裁决,在《婚姻条例》中一男一女婚姻的规定中,如何界定何谓「男」、何谓「女」,以成文法的形式作出清晰规定。

  至於有部分团体担心《条例草案》通过后,有已婚人士变性,会导致同性婚姻的出现。事实上,香港一直以来都没有禁止已结婚的人士接受变性手术,有关情况不是W案或《条例草案》所产生的后果。《条例草案》是处理婚姻登记官在进行婚姻登记时,如何断定一名变性人士的性别。已婚人士变性,所衍生的法律问题,包括对现有婚姻的影响,涉及复杂的性别承认问题,与婚姻登记无关。有关性别承认工作小组的研究会包括相关课题。

跨性别婚姻

  另一方面,有团体希望能通过《条例草案》一并处理未接受性别重置手术人士的婚姻问题;亦有团体或人士质疑,《条例草案》对跨性别人士构成酷刑。刚才有好几位人士发言时已就这方面表达意见。我再强调,W案中的申诉人W小姐,是一名经已接受整项性别重置手术的人士;终审法院在W案中就《婚姻条例》等条文背后的立法意图的裁决,以及就W可以用重置性别结婚的裁决和命令,其立论基础均围绕W的情况。未接受整项性别重置手术的其他跨性别人士,是否能以其个人认同的性别结婚,并非W案针对的问题,终审法院未有就该等议题作出任何裁决,亦不在W案命令的范围内。

  因此,未接受整项性别重置手术的其他跨性别人士,以其个人认同的性别结婚的权利未有在W案中获得确立,他们只可根据现行《婚姻条例》行使他们的结婚权利,终审法院於W案的裁决和命令对此并无任何影响。

  有关整项性别重置手术所涉及的外科程序,乃根据医院管理局内的专家意见而制定,与W小姐的情况相符。《条例草案》的目的是落实终审法院於W案的命令,有关建议是尊重选择完成性别重置手术的变性人士的权利,并没有限制未接受整项性别重置手术的其他跨性别人士的现有权利。我们认为,这做法符合终审法院的判决。我们并没有任何意图,透过《条例草案》处理与性别承认有关的课题。由律政司司长出任主席的性别承认跨部门工作小组,亦会小心研究有关课题。在小组的工作未有结论之前,特区政府没有既定立场。

支持意见

  主席,上述两种意见,代表社会上对相关议题的不同立场。我们十分尊重不同的意见,但正如刚才解释,两者都不是W案所针对的问题,不在W案命令的范围内,亦不会因为通过《条例草案》而有所影响。除了以上两种意见外,我们留意到,亦有不少团体,支持特区政府严格遵照终审法院的裁决和命令的范围,提出《条例草案》,而这亦是政府目前的做法。

立法与不立法的分别

  主席,无论《条例草案》通过与否,终审法院就W案的裁决将会於七月十六日开始生效,成为香港法律的一部分。《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将W案的裁决原原本本、不折不扣、不加不减,将终审法院判决以成文法反映在《婚姻条例》,清晰订明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下,「男性」和「女性」的定义。通过《条例草案》后,与W的情况相同的人士,即已接受整项性别重置手术的变性人士,按照法例结婚的权利可获得清晰的成文法律条文保障和肯定的处理。通过《条例草案》后,公众人士会清楚明白法律规定,减少可能对《婚姻条例》中何谓「男」、「女」的误解或不必要的争议,是一个合乎法治精神的做法,对各方都更加公平。

  有议员提到《条例草案》中第40A及40B条的问题,我想在此作出简单回应。第40A条清楚说明如何在《婚姻条例》中界定「男」及「女」。在此我要补充的是,在婚姻登记的过程中,拟结婚人士需要作出宣誓,证明所申报的资料正确无误;而第40B条只是一个推定条文,说明我们根据某一种证件作为表面证据,而有关表明证据需透过宣誓支持。相信各位都知道,拟在港结婚的人士的拟结婚通知书将会作出公开展示,任何人士如持有合理理由可提出反对该婚姻。在这个过程中,若婚姻登记官获悉相关资料,对拟结婚人士的性别有所怀疑时,会作出进一步的查询。

  主席,我谨此作出回应。多谢主席。



2014年4月29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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