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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理行政长官会见传媒谈话全文(只有中文)(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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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今日(四月二十九日)上午出席行政会议前会见传媒的谈话全文:

署理行政长官:各位传媒朋友,早晨。距离我们五个月政改谘询期的结束剩余几日,所以在这一段时间,我们都收到很多意见书。整整四、五个月的谘询期,专责小组和我们相关的同事都是很努力地去接触社会各界人士,聆听他们的意见。到目前为止,政改(谘询)专责小组已经做过超过(大约)190场政改谘询的活动,我们亦收到超过3万6千份意见书。大家会问,跟下一步工作是怎样呢?当谘询期结束后,政制及内地事务局的同事,会非常努力地去归纳和整理收到的意见,无论是书面的意见,或是在一些谘询活动中我们听到的意见,为行政长官去准备一份全面、客观的报告,让行政长官可以按政改「五步曲」的程序去启动第一步,亦即是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这个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去考虑是否需要就《基本法》的附件一和附件二,亦即是说,行政长官的选举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进行修改。

  在四、五个月的谘询期中,大家都或者会有兴趣知道究竟我们在什么地方有一些比较共识,或是得到一些主流、或是一些比较普遍的意见。我觉得起码有两方面是比较清晰和明确。

  第一,就是我们很清楚听到市民对於二○一七年能够一人一票去选出这位行政长官,他们的期望是非常殷切的。这个与我们在开展这个工作时亦表明,能够在二○一七年按《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来落实普选行政长官,是中央、特区政府和市民的共同愿望,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就是市民亦非常重视这个依法办事。所以,主流意见亦是说,既然普选行政长官是来自《基本法》,我们亦应该按《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来落实普选行政长官,所以,在法律的理据上亦是非常明确。

  所以在今次的谘询期,虽然还有几日才结束,我亦相信有更多的具体意见和方案会提交给特区政府,但起码到目前为止,在大家希望二○一七年落实普选行政长官和依《基本法》和相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来做,这是比较清晰明确。

记者:司长,昨日大律师公会都有提出一个方案,但觉得「公民提名」不合法,但「公民推荐」是可以接受。还有他们都觉得不应该设立候选人上限,其实政府怎看呢?会不会觉得……

署理行政长官:我先答这条问题。没错,昨日香港大律师公会提交了一份意见书,我初步看过,意见书是很详细,内容亦很丰富。但一如既往,我们说在谘询期内我们不应该具体去评论某一份的意见书,但有两点我印象很深刻的,与我刚才说的法律基础亦很澸合。大律师公会明确指出《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的第二段内,清晰明确去表明提名行政长官的候选人(的权力)只是属於提名委员会,这一点和我们早前律政司司长撰文指其他提名方法例如是「公民提名」或「政党提名」都难以符合《基本法》的要求,可以讲是一致的。第二点亦是说,按《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的第二段,提名委员会是有广泛的代表性,所以大律师公会提出的法律观点是排除了一些由全体的选民或由每一位选民去组成的提名委员会,(因为这)是不能够符合到这个广泛代表性。

  我觉得这两点的法律点与我们早前的说法澸合,所以在既不评论具体方案的同时,我只是指出大律师公会的法律观点和特区政府的法律观点,就这两方面是一致的。但当然大律师公会的意见书还有很多其他内容,而那些内容正正就是我们在今次的谘询文件提出希望和社会大众探讨的议题。例如提名委员会的组成、提名委员会的选民基础、获得提名委员会提名的候选人的人数,包括是否需要设上限,以至行政长官普选时用什么的普选方法,这些都会在我们下一阶段归和分析意见中,我们会仔细去研究。到第二阶段,政府提出方案作谘询时,当然亦会考虑各方面提出方案的意见。

记者:林太,现时高铁工程方面延期和超支,其实亦涉及很多中层的离职,高层更已辞职。其实政府作为港铁内的董事局成员,现时除了工程之外,在管理上亦有问题,其实政府有没有一个责任去看看之后会如何处理?

署理行政长官:特区政府是非常关心和高度重视广深港铁路引发出来各方面的问题。运房局(运输及房屋局)局长现时亦很紧密去关注这件事,与港铁公司联络和看看他们内部的文件。所有有关的详情,我们尽量都会在五月五日立法会铁路事宜小组委员会作一个交代。多谢大家。



2014年4月29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1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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