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九题:更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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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国雄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不少在囚人士及其家属、释囚及其雇主,以及协助释囚的社工向本人投诉,指称惩教署不重视在囚人士的教育和职业训练需要,未有在惩教院所为在囚人士提供足够的导修课程、温习室、职业训练课程和相关电脑设备,以及进修时间。他们又指出,虽然政府不断透过传媒呼吁雇主给予释囚更生的机会,但一直未有积极增加释囚的就业机会。例如,由於释囚有犯罪纪录,即使他们在惩教院所已达到某些专业的学历要求和通过专业考试,仍无法取得执业资格。此外,他们的政府工作和保安人员许可证申请亦被拒绝。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每间惩教院所分别有多少名在囚人士报考香港中学会考(至二○一一年)、香港高级程度会考(至二○一三年)和香港中学文凭考试,以及分别有多少名在囚人士报读香港公开大学和海外大学的课程,以及每间院所的嵿习室及教师数目(按附件一列出);

(二)现时是否每间为14至20岁的年轻在囚人士而设的惩教院所均设有温习室,以及提供辅导他们学习的导修课程;若是,去年该等院所每间分别有多少名在囚人士参加半日及全日的导修课程;若否,政府会否增加温习室和导修课程,以帮助在囚人士应付考试;

(三)现时是否每间为21岁或以上的成年在囚人士而设的惩教院所均设有温习室,以及提供辅导他们学习的导修课程;若是,去年该等院所每间分别有多少名在囚人士参加半日及全日的导修课程;若否,政府会否增加温习室和导修课程,以帮助在囚人士应付考试;若会,何时实行;

(四)现时各间惩教院所有否提供互联网应用的训练课程和相关电脑设备供在囚人士使用;若有,过去五年,分别有多少名在囚人士接受有关的训练及使用该等设备;有否评估现时各惩教院所的职业训练课程及电脑设备是否已过时及低估了互联网应用技能对释囚成功就业的重要性;若评估结果为是,政府何时增设该等训练课程及设备;

(五)过去五年,分别有多少名释囚在惩教署更生事务组(更生组)的协助和没有更生组的协助下,受聘於政府,以及聘用他们的政府部门为何;若没有释囚受聘,有否评估公务员招聘政策,与政府向雇主作出给予释囚更生机会的呼吁是否一致;

(六)现行公务员招聘政策是否平等对待有和没有刑事纪录的人士;若是,各政府各部门在来年有否计划透过更生组招聘释囚,以起带头作用;

(七)会否容许有刑事纪录的释囚申请保安人员许可证,以便他们从事保安工作;若会,何时执行;若否,原因为何,以及有否评估政府是否带头歧视释囚;

(八)过去五年,政府有否与各专业团体(例如香港医学会、香港会计师公会、香港律师会、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护士管理局)商讨,修订各个专业的注册法例,使有和没有犯罪纪录的人士获同等看待;若有,详情为何;若否,有否评估政府是否任由释囚在从事专业工作上被歧视;及

(九)政府在来年会否修订各个专业的注册法例,使有和没有刑事纪录的人士获同等对待;若会,何时进行;若否,原因为何,以及政府是否无视努力学习并有志改过自新的释囚的就业需要?

答覆:

主席:

  除了提供安全及符合人道的环境羁押在囚人士外,惩教署也致力提供合适的更生服务,协助更生人士重新融入社会。这些服务包括在惩教院所提供职业训练以及教育服务,以及於刑释后对受法定监管者提供跟进及支援。

  在职业训练方面,惩教署与多个培训机构,例如雇员再培训局、建造业议会和职业训练局等合作,因应本地就业市场情况,为剩余3至24个月刑期的合资格成年在囚人士,提供超过30项全日制及部分时间制的职业训练课程供自愿报读,课程范畴涵盖建造、工程、商业、饮食、零售、旅游、美容和物流行业等。学员亦会获安排参加相关考试,以取得认可的资历,藉以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协助他们获释后能顺利重返社会。除此以外,惩教署也会举办不同的教育和宣传运动,呼吁社会各界支持罪犯更生。

  就问题的各部分,当局答覆如下:

(一)过去五年曾报考中学会考、高级程度会考、香港中学文凭,及报读香港公开大学和海外大学课程的在囚人士数目的资料载於附件二。惩教署各院所的嵿习室及教师数目载於附件三。

(二)惩教署为大部分21岁以下在囚人士提供教育(注),并由合资格教师及职训导师於青少年惩教院所为合资格的青少年在囚人士提供初中至高中程度的半天教育课程及半天职业训练课程。

  在二○一三年共有1 082名青少年在囚人士修读上述课程。正规课堂时间以外设有导修课,由老师在有需要时为青少年所员作出学业上的指导。所有收纳未成年在囚人士的院所均设有课室供学员上课及课余温习。

(三)根据香港法例,所有已被定罪的成年在囚人士,除非因健康理由,否则均须参与惩教署安排的工作。惩教署鼓励成年在囚人士自我增值,在工余时间修读各类遥距或自学课程。所有收纳成年在囚人士的院所(专收纳还押犯的荔枝角收押所除外)均设有课室,供有需要的成年在囚人士於工余时间进行自愿进修和温习之用。在二○一三年,共超过900人次成年在囚人士於惩教署修读学术课程,当中包括香港公开大学举办的课程。惩教署亦有安排香港公开大学的导师为修读香港公开大学课程的在囚人士提供导修。

(四)基於保安原因,所有在囚人士均不可使用互联网进行上网活动,但在平衡协助在囚人士更生及维持惩教院所的保安的大前提下,惩教署於二○一一年初引入基础互联网学习课程,教授成年在囚人士以离线形式学习使用互联网。至於青少年在囚人士,虽然他们大部分都懂得使用电脑连接互联网,青少年院所的电脑科亦有简介互联网应用的相关课程,并有让学员认识基本浏览器操作的模拟软件,供他们学习使用。另一方面,惩教署在每间惩教院所(荔枝角收押所除外)亦设有电脑室或多媒体学习中心,而供在囚人士上课或自修用的电脑设备均安装主流的电脑操作系统及办公室软件,以照顾在囚人士在释放后欲应征办公室工作的求职需要。为增强多媒体教学和电脑应用,惩教署不断为在囚人士加强电脑培训,例如开办文书处理、图像设计、数码录像剪辑、网页及基础程式设计课程等。惩教署亦计划在二○一五年初新开办多媒体制作及程式设计训练课程,让在囚人士学习电脑应用方面的技能,为重投社会做好准备。

(五)及(六)由於绝大部分在囚人士释后都不需接受法定监管,惩教署未能掌握他们释后就业的具体情况。而当局亦没有统计释囚获聘为公务员的数字。

  公务员是按公开及公平竞争的原则聘任。在招聘过程中,部门会按相关考虑因素包括申请人的才能和表现,并因应有关职系的入职要求和工作需要,评核所有申请人。一般来说,招聘部门不会单单因为个别申请人有刑事罪行或为释囚而不予以录用。即使有关的申请人有刑事罪行定罪记录或为释囚,招聘部门仍会充分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申请人的才能、表现、所犯罪行的性质及严重性、其与有关职位职务的相关性,和职位的工作需要等,以决定个别申请人整体而言是否适合受聘。每个个案均会按其个别情况处理。

(七)保安人员被委以保障他人生命财产,以及防止或侦查罪案的重任,市民一般期望保安人员具备良好的操守和品行。

  「签发保安人员许可证准则」列明,申请人申领保安人员许可证,均须品行良好,其受雇纪录、刑事纪录及其他有关因素均在考虑之列。准则亦列出一般不会获发许可证的情况。有犯罪纪录的人士,包括已出狱人士,如符合签发保安人员许可证的要求及准则,仍有机会获发保安人员许可证。现行准则已就给予曾被定罪人士提供合理的自新机会,以及确保持证保安人员具备良好品行两者之间作出平衡。

(八)及(九)不同专业团体对於其规管的专业人士的要求也不同。我们认为要协助更生人士重新融入社会,公众教育是最有效及治本的方法。惩教署会继续这方面的宣传及教育工作,希望协助更生人士顺利重返社会,并提高他们的就业机会。

注:根据香港法例,惩教署为劳教中心受训生安排纪律和体格训练及提供德育课程。而接受更生中心第二阶段训练的青少年犯於日间可外出工作或读书。



2014年3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