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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移民政策及为新移民提供综合社会保障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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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报章评论指出,尽管瑞士、英国、加拿大及台湾土地辽阔和天然资源远较香港为多,但该等国家/地区最近经考虑移民对当地经济及民生影响,以及接纳移民可能得不偿失等因素后,分别提高移民门槛、收紧新移民享受福利政策,甚至即时取消实施多年投资移民计划。另一方面,香港终审法院(终院)早前在一宗案件宣判政府就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计划所定的七年居港年期规定(居期规定)违宪,而居期规定须回复到二○○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的一年。有市民忧虑,新来港定居人士申领综援将无可避免令福利开支大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参考上述国家/地区做法,制订应对方案,纾缓新来港定居人士对福利开支所造成压力,例如以行政指令、修订法例或立法方式,将综援居期规定修订或加入适当附设条件;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有何政策及措施,加强审查综援申请人有否超出综援申请资产上限的境外资产;

(三)上述终院判决至今,社会福利署共收到多少宗居港未满七年人士提出的综援申请;及

(四)律政司司长会否研究及检讨,就类似上述涉及具相当争议性社会重大议题的案件,单以法官主观的「相称性分析」为判案基础,会否导致社会上产生「法官立法」观感,甚至构成司法凌驾立法的宪制问题,特别碍於政治现实,即使社会对法院判决有极大回响,立法机关也不能以立法途径修正法院判决;以及按研究及检讨结果,制订有关应对政策或办法?

答覆:

主席:

  就谢伟俊议员的提问,我现答覆如下:

(一)及(三)社会福利署(社署)会配合终审法院在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就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计划的居港规定司法覆核案件的裁决,并已按裁决把综援计划的居港规定回复至二○○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的「居港一年的规定」。十八岁以下人士将继续获豁免於综援居港规定。社署会继续按适用程序处理申请。

  新来港人士会否申领综援很大程度上取决於他们的经济状况及申领意欲。事实上,新来港人士的教育水平和家庭收入均有上升趋势。例如,十五岁及以上内地来港定居未足七年人士有中学或以上教育水平的比例由二○○一年的百分之六十八上升至二○一一年的百分之八十五;而教育水平达大专程度者则由二○○一年的百分之六上升至二○一一年的百分之十六。另外,有成员为内地来港定居未足七年人士的家庭的每月家庭收入中位数在同时间由12,050元上升至14,070元,升幅近百分之二十。

  自终审法院裁决当日(即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至今年二月二十四日,社署共收到3 112宗涉及居港少於七年人士的综援申请,即每个工作天平均69宗有关申请。

  政府会继续推展多项鼓励就业及扶贫的配套措施,如法定最低工资、鼓励就业交通津贴,以及关爱基金各项目。行政长官在其二○一四年《施政报告》中宣布政府建议推出「低收入在职家庭津贴」,鼓励低收入家庭自力更生,多劳多得,并特别关顾低收入家庭的儿童和青年,促进他们向上流动,打破跨代贫穷的恶性循环。这些措施有助减少新来港人士跌入综援网的机会。

(二)在处理综援申请的过程中,社署会安排约见申请人和进行家访,以核实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提供的资料(例如境外资产),并提醒申请人必须如实呈报其状况,以及诈骗综援金的严重后果。社署的诈骗案调查队专门负责深入调查涉嫌诈骗的个案,查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并设有热线,接受市民举报。社署会继续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及打击综援诈骗。

(四)根据《基本法》,香港特区法院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而终审权属於终审法院。政府尊重和配合终审法院就有关综援计划的居港规定司法覆核案件作出的裁决。政府亦有考虑裁决对其他社会福利计划的影响。在这点上,法院已清楚指出裁决只针对该案涉及的综援计划,且不应被当作可广泛地适用於其他福利计划的申请安排。



2014年2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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