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2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第9及12条的修正案的第二次发言全文∶
主席:
我希望回应几位议员的一些意见和疑问。首先我想重申,刚才就像我较早前针对涂谨申议员的修正案所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在处理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豁免的问题上,政府和涂议员是不存在方向或原则性的分歧。大家都觉得对一些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他有置居需要,他置业由受托人或监护人代行处理一些法律文件,这是有必要的。所以,问题反而是在於程度上而已。
我想谈一谈背景,有关这个问题的背景为何。当然我完全同意有议员指出,在我们制订法律的时候,其实我们都一定是「法、理、情」,三方都要考虑,希望作一个最好的安排。其实今次这个有关於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问题,原本在法案内、条例草案内,与未成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处理是相若,即是说两者都不能够签订一些具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所以需要由一些受托人或监护人去做。所以,原本有关於两者的安排,包括对何谓受托人、监护人,都已在原先的条例草案内订定下来。后来,在法案委员会内,亦很多谢议员的指出、提醒,指对於一些未成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假如他们的父母是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而又以受托人、监护人的身份以他们的名义购买物业的话,这会否出现一个漏洞?这个问题在法案委员会内的确有很多很强烈的意见。最后,政府认为这个问题是需要正视,而叶刘淑仪议员亦已提出一个修正案,将原先给予所有未成年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透过监护人或受托人代他们签订有关具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而购买物业是可以免交买家印花税;这是有关的背景。
所以政府将未成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从原来的条例草案有关的条文内抽出来,有不同的处理之后,从政府而言,我们认为没有需要进一步再去收紧在原条文内已给予这些所谓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士,对他们的监护人或受托人,代表他们去处理买卖物业方面的有关安排,即有关豁免的安排。所以为何我们说没有进一步必要去收紧,意思是这样,即不是再收紧现时在条例草案内原先对两类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所作的一些豁免安排。
涂议员的修正案当然确定了收紧有关豁免安排,令只有这些相关的受托人或监护人是根据《精神健康条例》或法庭所任命的,方可获得买家印花税(豁免),是在这样的前提下。政府方面与他的最大分歧,只是在原先的条例草案内都有这样的限制,以及在现时而言,税务局在处理有关买家的声明时,一定是要他们,如表示是代表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而行事的受托人,是一定要有一份证明文件,亦都要有一份有效和具法律约束力的委托书。同时,税务局方面有需要时可要求他们提供更多证据。就监护人而言,有关人士须提供书面证据,以证明他们具有作为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监护人的合法权限,当中当然亦包括由法院或监护委员会发出的监护令。假若无合法权限的监护人,即声称、譬如我们称为de facto guardians等,则不会在豁免的范围内。
所以,从精神上、从方向上的确是没有分歧的。所以,这是为何我们政府方面在考虑这问题时,我们说没有需要进一步收紧,原因就是这样,因为税务局在行使、审核这些书面证据等等,在现行机制内亦有相当扎实的基础去进行。
第二方面就是石礼谦议员刚才的发言。我认为刚才石议员的发言是不公道的。他提到是否律政司提供了两套很不同的法律意见,之前说有违反公平看待原则,之后认为没有。我觉得他是把两种不同的情况混淆了。在这里让我谈谈在法案委员会内讨论这问题时的过程,大抵上的过程。
最早、原本的条例草案,正如我刚才所说,是对未成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若由一些委托人或监护人代他们签署有关的法律文件,这是可以获得豁免买家印花税。但在法案委员会内,相当多的委员指出,这可能会是漏洞,特别是假如他们的父母是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即所谓「双非」父母。这个漏洞在法案委员会内是有强烈的关注,亦要求政府要实考虑如何堵塞这个漏洞。当时的意见指,能否做一些工作,针对所谓「双非」父母可能利用一些未成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子女来绕过买家印花税。当时的法律意见,我相信是石议员所看到的意见,那份运房局的文件,是去年十月份的文件,英文是这样写的:「We are examining these suggestions in detail. However, we must caution that any proposal to impose arbitrary restriction on the BSD exemption for those HKPR minors whose parents are not HKPRs is likely to be discriminatory and may infringe the right to equality of the relevant HKPRs.」中文的文本写法是:「不过我们必须指出,若随意或武断地对父母均为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未成年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买家印花税豁免上实施限制,有关建议很可能属歧视行为,并可能会侵犯有关香港永久性居民获平等对待权利。」这里所针对的是,如果大家都是未成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但你只是说某一类,假如他们的父母是「双非」父母,其对待跟其他同样是未成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话有不同的对待,我们认为是会产生、被挑战,一个所谓「不平等对待」的挑战。
后来我们跟律政司从法律上的角度再去研究,最后得出来现时在大家上的修正案,是将所有未成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都是不可以享有豁免(买家)印花税。所以即是说,不存在未成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内有不同类别的对待,我想澄清这一点。
当然,这带到一个根本问题,这是石议员有提出过,其他议员亦有提出过,就是说为何於香港永久性居民内,成年和未成年要作一个区分?的确这是一个,刚才涂谨申议员也说得对,这是一个挣扎,即我们一方面希望对需求有所管理,我们不想刺激需求,另一方面,亦都的确议员提出,假如他的父母是境外人士,会不会产生一个可以被利用、被滥用的漏洞?在权衡两者之下,我们谘询了法律意见,认为如果纯粹是针对所有未成年香港永久性居民,法律意见认为这是可以有论据的、鉴於这个政策的目标等等。
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都的确谘询了法律意见。所以这个法律意见,跟去年十月份时所说、只是针对「双非」父母的未成年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法律意见,并不是同一性质的法律意见。
至於对未成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他们购买物业的时候,透过监护人、受托人,而不可以享有买家印花税豁免,这是否恰当?这刚才在会上大家、议员都有意见,有些认为是可以作出这样的区别,有些有不同看法,我尊重大家的意见。但我希望将这个事情、实际上的背景要说得很清楚。
最后,既然郭荣铿议员提出有关於他的修正案的意见,我都想补充几句看法。
我完全明白郭议员的修正案的出发点,他是针对一些人士,可能是在法例生效前他以为根据条例草案可以豁免买家印花税,但现时最后我们这个条例草案通过之后,是将这个豁免收回,他认为是否影响了他们的一些利益。我完全明白这方面的考虑和论据,亦完全同意郭议员提出明确性这问题,的确我们希望政府的施政、法律等等带出来的信息是要清晰的。但同样,如我们从原则的角度来看,一个立法的程序,所有立法的程序当然都涉及政府先提出一个条例草案,这是反映政府的立法意图、政府的政策希望达到的目的。但在三读的程序内,立法会亦都有法案委员会会提出一些修正案,或在立法过程内,如发现有问题是政府先前看不到的,社会上也好,持份者组织、议员指出的,有时政府会提出政府的修正案去处理这些问题。这即是说,最后三读程序完成之后的法案、法律,跟原先的条例草案的确是会有不同。若条例草案刊登后,受影响的人士,社会上的人士,他因为事后立法会三读程序之后所通过的、最后的条例是有所不同,而他认为是有所损失,究竟是否应该有权利、有合理的期望、有方法去抵销呢?同样,如今次我们这个所谓「辣招」的条例,政府提出要引进买家印花税,很多谢议会在二读时支持这条例草案的立法方向。但假设在三读后,这法案被议会否决,会不会有社会人士说:「我以为政府提出这『辣招』,所以我当时便没有买楼,现在你说不用、取消了,但我当时没有买楼,错失了当时的机会。」这又会否构成他有所不满呢?我认为这是一个大一点、涉及立法程序内、社会人士如何对待这些条例草案的一个比较根本的问题。
所以,我认为这问题的处理,与究竟到现时为止有多少宗涉及一些未成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已经置业呢?可能跟数目没有多大的关系,这不是一个根本的问题。还有一件事,假设我们今日完成了三读,真的接受了郭议员的修正案,但这法案并未刊宪。因为是刊宪后才取消豁免,这会否令人为了赶「死线」,又有一些场行为?这是不是一件好事呢?这都是政府考虑时留意到的。因此,尽管非常明白郭议员修正案的背景或出发点,但我们认为从一个更大的立法程序角度,政府是不会支持的。
多谢主席。
完
2014年2月20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2时0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