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四题:政府向互联网供应商提出披露或移除用户资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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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十九日)立法会会议上莫乃光议员的提问和署理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梁敬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互联网搜寻服务供应商谷歌每半年发表的《资讯公开报告》,香港政府曾在二○一三年上半年向该公司提出253次披露其用户资料的要求,但其中约有三分之二的要求不获该公司受理。此外,电脑科技公司微软发表的《执法机关要求报告》显示,该公司于同期接获香港政府597次披露用户资料的要求,并就约八成的要求提供用户的部分资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二○一三年二月至今,政府部门向各类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网络平台/网站(统称「供应商」)提出披露其用户资料要求的详情,包括:
(i)供应商名称(如能提供)、
(ii) 供应商类别、
(iii) 提出要求的类别、
(iv) 是否包括内容资讯、
(v) 要求的资料数目、
(vi) 牵涉的账户数目、
(vii) 提出要求的原因、
(viii) 要求的资料详情、
(ix) 是否根据法庭命令提出、
(x) 提出要求的日期、
(xi) 处理要求的最后日期(不论要求获受理与否)、
(xii) 供应商是否受理,及
(xiii) 供应商就不受理要求给予的理由,
并按政府部门名称以表列出分项资料(若未能提供资料,原因为何);

(二) 二○一三年二月至今,政府部门向供应商提出移除其用户资料要求的详情,包括:
(i) 供应商名称(如能提供)、
(ii) 供应商类别、
(iii) 提出要求的类别、
(iv) 要求移除的资料数目、
(v) 牵涉的账户数目、
(vi) 提出要求的原因、
(vii) 要求移除的资料详情、
(viii) 是否根据法庭命令提出、
(ix) 提出要求的日期、
(x) 处理要求的最后日期(不论要求获受理与否)、
(xi) 供应商是否受理,及
(xii) 供应商就不受理要求给予的理由,
并按政府部门名称以表列出分项资料(若未能提供资料,原因为何);

(三)政府部门/执法机关就向供应商要求提供或移除用户资料的内部指引及机制详情;当局去年有否检讨有关指引,特别是会否考虑在没有侵犯商业机密及个人私隐的情况下,才向供应商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如有检讨,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当局会否公开现行监管政府部门/执法机关向供应商提出索取或移除用户资料要求的机制,以及会否定期公布第(一)及(二)项所述的有关资料,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四部分,当局的回覆如下:

(一)二○一三年二月至今,政府部门向供应商提出披露其用户资料要求的详情列于附表一。

(二)二○一三年二月至今,政府部门向供应商提出移除其用户资料要求的详情列于附表二。

(三)及(四)各政府部门(包括执法机关)的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会在有需要时按照相关的法例、既定的程序或守则,要求相关人士或机构(包括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网络平台/网站)提供资料或作出配合。有关部门/执法机关向相关人士或机构提出的要求,主要涉及防止及侦查罪行以及执行法例。他们会确保于执行职务上有必要时,才会提出这些要求。现行机制运作良好,我们认为无须检讨有关的程序/守则。



2014年2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