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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二月七日)宣布,将於三月三日(星期一)开始实施统一审核机制,以审核根据包括《入境条例》(第115章)第VIIC部所指的酷刑、《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第8条下的第3条所指的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侮辱之处遇或惩罚,以及参照一九五一年《关於难民地位的公约》(《难民公约》)第33条的免遣返原则所指的迫害等风险为理由,要求避免从香港被驱逐、遣返或引渡至另一国家而提出的免遣返保护声请。
须被或可被遣返或递解离境的人(或在移交逃犯法律程序中被要求移交的人),如声称从香港被驱逐、遣返或引渡至另一国家会遭受上述风险,可向入境事务处(入境处)提出免遣返声请。在统一审核机制下,入境处会根据所有适用的理由,一次过审核其免遣返声请。
政府发言人表示:「统一审核机制将有助我们落实相关政策目标,即按照合乎法律所要求的高度公平标准的程序,审核为抗拒被驱逐、遣返或引渡至另一国家而提出的免遣返声请;同时避免经济移民滥用程序,以达致延长非法留港的目的。」
统一审核机制的程序按照《入境条例》第VIIC部的酷刑声请法定审核机制所制订,包括要求声请人完成一份免遣返声请表格以提供理由及证据,其后入境事务主任会安排声请人出席会面,提供资料及回答有关该声请的问题。
为使酷刑声请上诉委员会(上诉委员会)可一并处理不服入境处决定的声请人所提出的上诉/呈请,行政长官已经授权上诉委员会全体委员,以其个人身分,根据《基本法》第48(13)条,处理根据《入境条例》第VIIC部所指的酷刑以外的其他理由所提出的呈请。
就早前已向入境处提出酷刑声请的声请人,当局会作适当安排,以便在统一审核机制下,可同时以《入境条例》第VIIC部所指的酷刑以外的其他理由审核他们的免遣返声请。
统一审核机制实施后,声请人可继续透过当值律师服务获得公费法律支援。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署(联合国难民署)将停止在香港按其授权处理难民申请。在香港寻求免遣返保护的外国人可向入境处提出免遣返声请。
发言人重申:「实施统一审核机制并不影响特区政府就《难民公约》及其一九六七年议定书从未适用於香港的一贯立场,及我们不给予任何人庇护或核实任何人的难民身分的坚定政策。联合国难民署将继续按其授权为难民提供保护。为此,入境处会将迫害风险获确立的免遣返声请人转介至联合国难民署,让该署考虑确认该声请人为难民,以及为获确认为难民的人安排移居至第三国家。」
终审法院在二○一二年十二月及二○一三年三月分别作出两项判决之后,当局於二○一三年七月向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简介,将实施统一审核机制,以现行《入境条例》第VIIC部的酷刑声请法定审核机制为基础,在合乎法律要求的高度公平标准的程序下,根据所有适用的理由一并审核免遣返声请。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自一九九二年起适用於香港。该公约第3(1)条订明,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缔约国便不得将该人驱逐、遣返或引渡至该国。
二○○四年六月,终审法院在Sakthevel Prabakar诉保安局局长([2004] 7 HKCFAR 187)一案中裁定,鉴於酷刑声请的裁决对声请人极为重要,作出该裁决的过程必须达至高度公平标准。入境处其后引入一套行政机制审核酷刑声请。二○○九年十二月,鉴於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在另一宗司法覆核案FB等人诉入境处处长及保安局局长([2009] 2 HKLRD 346)的判决,政府当局进一步改进行政审核机制。确立经改进的行政审核机制的法律条文自二○一二年十二月起生效。
完
2014年2月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