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十题:政府外判员工的工作环境及休息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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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克勤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悉,一些新近落成的政府场所(例如屯门西北游泳池)没有设置供外判服务承办商(承办商)员工使用的休息室、洗手间和更衣室,以致该等员工需在楼梯间用膳及排队使用公共更衣室。此外,据报有不少受聘於食物环境徖生署(食环署)、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文署)及房屋署辖下承办商的清洁员工,只能在垃圾桶旁休息、需要在家换上制服后才上班,亦不获准使用政府员工洗手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根据有关的准则或指引,当局在设计政府场所时,须否预留空间并兴建供承办商员工使用的设施(例如休息室、洗手间及更衣室);若须,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食环署、康文署及房屋署现时分别有多少个辖下场所(包括垃圾收集站、公厕、公共屋恏商场、停车场、游泳池及运动场等)聘有承办商,以及当中分别有多少个场所设有供承办商员工使用的休息室、更衣室及饮水机;若有关场所没有该等设施,原因为何;

(三)现时的外判服务合约一般有否订明承办商须向其雇员提供合理及安全的工作环境;若有,有关条款的内容为何;若否,会否谘询劳工处,并在日后的合约中加入相关条款;及

(四)劳工处有否计划就承办商员工的工作环境进行评估,以研究他们是否在合理及安全的环境下工作;若有,计划的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及其附属规例规定,雇主有责任在合理及切实可行范围内确保其工作中雇员的安全及健康。该法例也要求工作地点的负责人为雇员提供饮用水、洗手间及其他徖生设施。劳工处印备了《职业环境徖生指引》,提醒雇主应确保工作间有足够的徖生间及洗手盆等设备,设备应在工作场地附近,并与其他设施如更衣室等为邻。

  就问题的四个部分,我现回覆如下:

(一)根据政府产业署提供的资料,政府部门在设计其服务场所,包括员工占用空间面积时,是以他们的职级、工作需要和所需设施等因素计算有关面积。员工的身份是公务员、合约雇员或外判员工,并非考虑的因素。

(二)食环署、康文署及房屋署辖下现时分别约有超过400、750及160个场所聘有承办商。当局会考虑场地的面积及其他有关因素,向承办商员工提供合适的休息设施。如场地已设有供公众及/或职员使用的休息设施,承办商的员工一般也可使用。在有承办商员工驻场的场所中,不少已设有休息室、更衣室或饮水机,承办商的员工可以使用有关设施。部分的场地则由於场地面积所限,未能提供有关设施。

(三)及(四)根据部门提供的资料,部门与服务承办商的合约条款中,一般已订明承办商必须遵守所有与执行服务合约相关的法例,其中包括《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劳工处会检视有关外判服务合约,研究是否有需要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透过修订服务合约或其他行政安排,务求承办商为其雇员提供合理及安全的工作环境,在合理及切实可行范围内遵守《职业环境徖生指引》。



2014年1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