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环境局局长就《2013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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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环境局局长黄锦星今日(十二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3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我动议修订《2013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第8条。修正案的内容已载於发送给各位委员的文件中。

  这项修订的目的,是明确表明拟议新订的第16C(7)条,所涉罪行亦属严格法律责任。有关规定是指,在私人土地地段摆放建筑废物,期间须时刻在该地段的一个显眼位置,展示关於该摆放活动的经认收表格的复本。这做法可方便辨识已经按照规定取得许可的建筑废物摆放活动,从而有助举报和相关执法工作。

  一般而言,规管性质的罪行属严格法律责任罪行,而我们的政策意向亦是将第16C(7)条所涉罪行定为严格法律责任。透过修正案,我们可以把有关的政策意向表明,令条文更为清晰。

  这项修正案得到法案委员会的支持,我希望获全体委员会通过。

  多谢代主席。



2013年12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