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十三题:因工受伤
***********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耀忠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每年有不少雇员因工受伤,当中更有雇员被拖欠在其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期间,雇主须向其支付的按期付款(「工伤病假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个年度,每年的工伤个案分别按雇员(i)所属的年龄组别(如同载於表一者)、(ii)所属的行业、(iii)从事的工种,以及(iv)获批的工伤病假期间(如同载於表二者)划分的分项数字;

(二)过去五个年度,每年被拖欠工伤病假钱的个案数目及其占工伤个案总数的百分比,以及按(i)拖欠理由及(ii)工伤病假期间(如同载於表二者)列出该等个案的分项数字;

(三)过去三年,劳工处采取了什么措施协助工伤雇员追讨被拖欠的工伤病假钱;及

(四)有否全面检讨第(三)项所述的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成效;如成效不理想,会否制订新政策,更有效地协助工伤雇员追讨工伤病假钱;如会制订新政策,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劳工处雇员补偿科协助受伤雇员根据《雇员补偿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获得工伤补偿,以及调查涉嫌违例的个案,致力保障因工受伤雇员和死亡雇员家属的权益,并不时检讨有关协助受伤雇员及死亡雇员家属的措施。

  《条例》规定,雇员在受雇工作期间,如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伤或死亡,不论该意外是否引起任何支付补偿的法律责任,雇主必须在该意外发生后十四天内(死亡个案则须在七天内),以指定表格向劳工处处长呈报。

  就梁耀忠议员的提问,我现答覆如下:

(一)过去五年,根据《条例》呈报的雇员补偿个案数字列於附件一。

  如雇员因工伤而不能工作的时间不超过三天及没有导致永久丧失工作能力,雇主会直接向雇员发放按期付款(即「工伤病假钱」)及医疗费,劳工处没有这些个案按所需资料划分的分项数字。至於余下的个案,按所需资料划分的分项数字列於附件二。

(二)劳工处并没有备存受伤雇员怀疑被拖欠按期付款的雇员补偿个案的分项数字。

(三)及(四)劳工处一向高度重视保障受伤雇员根据《条例》可获得工伤补偿的权益,并一直严厉执法,不会姑息违例雇主。

  《条例》第10条规定,在雇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期间,雇主应於雇员须获付工资的相同日期支付按期付款,雇主如无合理辩解而逾期七天仍未支付有关款项,即属违例,最高可被判罚十万元。

  为加快调查有关雇主欠付按期付款的求助个案,劳工处已简化调查程序,加强执法行动。雇员补偿科在接获求助个案后,会向受伤雇员解释《条例》有关支付按期付款的规定,并会直接致电联络雇主,阐明法例的规定;同时要求雇主就不按时支付按期付款提供解释,以及要求雇主即时清付有关款项。根据该科日常处理个案的经验,大部分求助个案的雇员在劳工处协助下,都能在短时间内获得其应得的工伤补偿。

  若雇主因财政困难而未能支付按期付款,雇员补偿科会去信要求保险承保人直接处理有关个案及向受伤雇员支付补偿。

  劳工处如怀疑雇主拖欠按期付款,并有足够证据显示雇主违例及有关雇员愿意出任控方证人,劳工处会向违例雇主提出检控。

  如雇佣双方对雇员补偿个案有争议而未能透过劳工处协助解决,劳工处会按受伤雇员的需要和意愿,转介雇员往法律援助署申请法律援助,以寻求法院的裁决。

  劳工处不时检讨上述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协助受伤雇员尽快获得应有的工伤补偿。



2013年12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48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