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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合理分配公屋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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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十八日)立法会会议上田北俊议员的提问和署理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邱诚武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评论指出,现时公屋轮候册上的申请数目已经超过二十三万,但公屋住户资助政策及维护公屋资源的合理分配政策(俗称「富户政策」)根本做不到鼓励富户迁出公屋单位,从而确保有限的公屋资源得以合理分配的目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富户政策的下列每项规定的详细理据:

(i)须申报家庭入息和/或资产的居住年期下限定於十年,而不是较短的年期;
(ii)须缴交倍半及双倍净额租金另加差饷的家庭收入门槛分别定於公屋轮候册入息限额的两倍及三倍;及
(iii)须迁出公屋单位的家庭资产净值门槛定於公屋轮候册入息限额的八十四倍;

(二)过去五年,每年的富户数目及其占公屋住户总数的百分比为何,并按该等富户须缴交的租金的水平(即倍半租金、双倍租金或市值租金)列出分项数字;

(三)过去五年,每年迁出公屋单位的富户数目,以及当中有多少是购买居者有其屋计划单位后迁出;

(四)有否研究下述增加公屋流转速度的建议是否可行:当住户每月家庭总收入持续三年达到需要缴交双倍租金的水平时,便须在紧接的三年内迁出,而在迁出时可获退还所缴交的双倍租金总额的一半作为资助金,并可获豁免将退回的公屋单位还原的要求;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五)有否考虑将现时公屋单位的无时限租约改为定期租约,确保珍贵的公屋资源分配给更有需要的人士;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的房屋政策,是为没有能力租住私人楼宇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公共租住房屋(公屋)。为确保有限的公共房屋资源能够合理分配,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一直鼓励收入及资产已有稳定改善的公屋租户将公屋单位交还房委会,以编配给其他更有需要的家庭。房委会於一九八七年及一九九六年起分别实施「公屋住户资助政策」及「维护公屋资源的合理分配政策」(统称「富户政策」),其目标在於向经济条件较好的租户减少房屋资助,并以「入息」和「资产」两个决定因素厘定合适的公屋资助水平。

  根据「富户政策」,凡在公屋住满十年的租户,须每两年申报其家庭入息。若家庭收入超逾轮候册入息限额,视乎程度,须缴交倍半或双倍净租金另加差饷。至於须缴交双倍租金的租户,他们亦须要每两年申报资产。若其资产净值超逾轮候册入息限额的八十四倍,又或若租户选择不申报资产,则必须迁出其租住的公屋单位。若租户有困难而无法在指定日期前迁出,房委会可批出暂准居住证,让租户在该单位暂住,为期最多十二个月,期间须缴交相等於双倍净额租金另加差饷或市值租金(以较高者为准)的暂准居住证费。

  我现就田北俊议员提问的五个部分答覆如下:

(一)凡在公屋住满十年的租户,须每两年申报其家庭入息。当年订立十年为期的理据是这给予租户一段合理的安居时间,让他们可改善其经济环境。若家庭收入增加,超出合理的标准,可减少给予他们的公共房屋补贴。

  此外,「公屋住户资助政策」自一九八七年起,逐步实施。鉴於一直有颇多关注团体对政策持有不同意见,房委会遂於一九九一年七月决定成立「检讨公屋住户资助政策专责小组委员会」(专责小组),全面检讨「公屋住户资助政策」的推行。专责小组其后建议入息在轮候册入息限额两倍至三倍的住户,须缴交倍半净租金连差饷,及入息超逾轮候册入息限额三倍者,须交双倍净租金连差饷。房委会於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五日通过并接纳专责小组的建议,有关建议於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而轮候册入息限额八十四倍的资产净值限额水平是在二○○二年订立的。该水平是以二○○二年停止推行居者有其屋计划(居屋)前,当时位於市区的三睡房居屋单位(实用面积约六十平方米)的平均折扣价,除以当时四人家庭的轮候册入息限额所得出。理据是如果一个公屋家庭能购买一个位於市区的三睡房居屋单位而不需要按揭,应足以证明该家庭不需要公屋资助,因此应迁离公屋。

(二)过去五年,须缴交额外租金的公屋租户数目见附表一。
   
(三)过去五年,迁出公屋单位的「富户」数目见附表二。

(四)及(五)一如前述,房委会设有「富户政策」,促进公屋单位的流转,让房委会能将公屋编配予最有需要的家庭。一直以来,社会上对「富户政策」有各种不同意见。在长远房屋策略谘询文件中,亦有就「富户政策」提出看法和建议。政府会将在长远房屋策略公众谘询期内收到有关「富户政策」的意见转交房委会考虑。至於田议员在提问中表达的建议,也会转交房委会研究。



2013年12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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