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司司长谈政改谘询(只有中文)(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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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今日(十二月五日)上午出席香港电台节目「千禧年代」后会见传媒的谈话全文:

记者:司长,有一些法律学者看完这份《谘询文件》后,觉得是否僭建了《基本法》呢?在四十五条之外增加了这么多的附带条件进来,有很多都是一些京官的说话。究竟我们以后去解读四十五条时的范围去到多阔呢?政府会否再找一些京官来港再解释一下《基本法》,又好像是给人看是一个框架?另外一个问题,如果政府觉得中央或是中联办都是在整个政改上有一个的角色,会否促成一次大家一起见京官或者中联办?

政务司司长:第一,先谈我们早前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兼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先生和副主任张荣顺先生到来,他们并不是到来为我们这次公众谘询的工作设什么框架。他们到来唯一目的,就是因为他们都是长期研究《基本法》的法律专家,在我们启动一个这么重要的谘询工作,而这个谘询工作亦有很强的法理基础,所以两位法律专家到来,其实是帮我们讲解,令到我们往后的工作,希望可以做得更顺畅。他们做这个讲解的对象都是我们政府内部的高级官员,以及一些法律界人士,当然亦有一场是比较有广泛的嘉宾出席,希望可以回答到一些问题,所以并不存在说有中央官员为我们今次的谘询工作在《基本法》以外再设一些框架。

  我们其实写这份谘询文件是非常之小心翼翼,正正是不希望出现一种情况,或者市民有一个感觉,我们在这么早阶段已经设置了更多的关卡,所有我们转述的条文或是一些对於今次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的要求,都是来自宪制性的文件和法律性的文件,但这个不单包括《基本法》四十五条,因为在过去一段日子,我们先后有二○○四年的人大常委会对於附件一和附件二一些解释的工作,亦有二○○四年同样是一个针对二○○七/二○○八年(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但亦有一些原则性的阐述的一个决定。最重要当然是去到二○○七年,当时的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给了我们一个很清晰的普选行政长官的时间表,当中亦有一些订明。这些都是法律性的文件,并不是一个额外加诸於我们这个谘询工作的条件。

记者:因为很多时都只是会听一些北京官员,或者你觉得他熟悉《基本法》的一些官员的说法,其实是否要参照本地一些法律专家的意见?如果两者有很大的矛盾,很容易会引起司法覆核,以及有些人都说其实在外国,亦很少为首长的选举设定上限,如果设定一个上限,会不会不符合国际的标准呢?

政务司司长:首先照我了解,国际上对於一个所谓普选的国际标准,是没划一的定义;即使联合国都认为每一个司法管辖区都可按当地的社会经济、政治的情况和其历史发展而找出一套最适合当地的选举方法。但最重要一点是任何的选举方法都是要有法律基础,不是一个人「说了便算」的选举方法。我们今次是做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都是按香港一向的宪制发展和法律条文,以及考虑到香港的实际情况,因为我们如不考虑香港的实际情况,最终在政治上是过不到关的。怎样能够在有各个政治代表的立法会取得(全体议员)三分之二的通过,将会是此次的选举工作或谘询工作最重要的一环。

  你说到特别是关於人数是否设上限呢?我们在文件内,纯粹要说在二○○七年决定时,人大常委会是有这样的说明,就是说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是要提名若干名行政长官的候选人,我们只提供在往时二○○七年做谘询时,这议题都有出现过,当时社会上的主流意见,都是说或许二至四名都是合适的。但我们同时间亦听到近日的意见对行政长官(候选人)的人数是有不同的看法,由可能有三个就够,一直到不设限制,都有这讲法。今次谘询,这点亦是我们会听取意见的题目。

记者:想问清楚谘询文件谈到提委会的组成参照现时选委会,参照是有约束力的,请问可否清楚地说明到底这个讨论是提委会组成有多少的讨论空间?既然有约束力是否可以不用再谈?

政务司司长:我们要回想究竟这些要求其实它希望达致的目的是什么。在《附件一》,即是今日规范行政长官选举中,有一个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的要求都是具广泛代表性。所以去到《基本法》四十五条,到将来普选行政长官,有一个提名委员会时,这个有具广泛代表性的要求又同时出现,所以当在一份文件中,一份宪制性的文件中,同样都有「具广泛代表性」的要求,我们觉得既然在选举委员会内如何能够满足「广泛代表性」,已经有一个具体的体现出来,就是透过四个界别,有工商专业、有社会、有宗教、有劳工、有政治的代表,所以在再讨论「具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以这个为基础,是一个应该比较容易可以符合《基本法》的要求。但是究竟提名委员会应该如何组成?四个界别应该如何分布?或是在每个界别中的选民基础应该是怎样?就是正正今次我们要谘询的题目的其中一部分。多谢大家。



2013年12月5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4时4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