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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九题:大塘湖村猪油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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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黄锦星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粉岭村民向本人求助,声称他们受大塘湖村一家猪油厂(工厂)排放的污染物和恶臭影响长达二十多年,工厂附近至少有九条村落受影响。工厂建於以短期租约批出的政府土地上,而该幅土地的核准土地用途为进行碎牛骨工序,但被转为提炼猪油。村民表示,工厂每日提炼猪油的过程发出恶臭,导致附近村民头痛、恶心及呕吐,危害村民的健康。村民认为地政总署和环境保护署(环保署)应对这个存在多年的问题负上责任。地政总署除了在一九九二至二○一二年期间向工厂东主发出数封警告信外,既无就工厂违反核准土地用途而检控工厂东主,更没有为此而终止其土地契约。此外,环保署在一九九九年向工厂东主发出指明工序牌照(牌照),其后并数度续牌。二○一一年,环保署更将该牌照的有效期延长至二○一六年四月。然而,地政总署在二○一二年回覆立法会秘书处时表示,环保署环境评估科已申明,由於工厂的运作违反《处理临时用途及露天贮存地点的环境问题作业指引》,环境评估科「不支持」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其后,工厂东主委托香港生产力促进局(生产力促进局)拟备环境评核报告(报告),就其提出将核准土地用途由碎牛骨改为提炼猪油的申请,向环保署提交报告。然而,村民表示,生产力促进局仅两次派员到工厂附近一带测量污染物排放量,而其间工厂排放量甚低,并且无侦测到气味。他们又表示,生产力促进局人员的常规做法是测量工厂在「全面投产」期间的污染物排放量,但生产力促进局人员需依赖工厂告知他们何时是前往该处测量污染物的「最佳时间」。迄今,尽管村民多番要求环保署披露上述报告,该署却以该份报告属受《公开资料守则》规管的「第三者资料」为理由,拒绝披露报告。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环保署指出,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第499章),上述报告并非法定报告,环保署就工厂东主上述更改核准土地用途的申请向地政总署提供意见前,曾否考虑该份报告;

(二)环保署有否测量工厂的废气、污水及其他污染物的排放量;若有,测量的结果为何;

(三)鉴於工厂东主在二○○○至二○○二年期间曾九度因违反《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311章)而被罚款,环保署为何仍数度向工厂续发牌照;

(四)鉴於地政总署申明,环保署「不反对」工厂东主提出把以短期租约批出的核准土地用途由碎牛骨改为提炼猪油的申请,环保署提出「不反对」的意见的理据为何;环保署会否因应居民对污染和恶臭的顾虑而撤回其「不反对」的意见;

(五)鉴於本人获悉,环保署官员在今年较早时举行的乡事委员会会议上表示,就工厂提出把以短期租约批出的核准土地用途由碎牛骨改为提炼猪油的申请,环保署有所保留,该署对是项申请是否仍有保留;

(六)鉴於村民告知本人,上述报告属公共资讯,而政府根据该报告作出影响他们的决定,环保署会否公开该份报告;若会,何时公开;若否,理据为何;

(七)鉴於申诉专员在二○一二年表示,地政总署未有执行有关土地契约的条款,容许该工厂东主违反核准土地用途的规定,地政总署为何不执行有关土地契约的条款并终止该工厂的短期租约;及

(八)地政总署是否已决定续订工厂的短期租约,漠视村民提交的证据、申诉专员的报告及环保署环境评估科的意见?

答覆:

主席:

  上述工厂自九○年代开始运作,位於打鼓岭大塘湖村以北的山上,距离最近的村屋群约160米。该厂将从本地收集的猪膏煮成猪油及猪油渣,出口作为动物或养鱼饲料的材料。该厂受污染管制法例所规管,包括按照《空气污染管制条例》发出的牌照来运作,以及遵守《水污染管制条例》排放废水的牌照要求。该厂已采取了多项污染管制措施,包括将厂内的生产区围封;安装洗涤系统及活性碳隔滤器将废气进行净化后才经烟囱排放;以及安装一系列隔油池和化粪池以处理洗涤产生的废水,然后排放至厂房范围内的渗水井中。环保署在过去数月到该厂和附近村落实地巡查,结果显示该厂的运作及其污染管制措施符合法例要求。

(一)及(四)关於该厂的短期租约续租事宜,地政总署於二○一二年八月就该宗申请征询各有关政府部门(包括环保署)的意见。环保署指出进出该厂的车辆可能带来噪音及尘埃的影响,而该申请未有提供评估资料以显示这问题会得到妥善处理。该厂其后委托生产力促进局为其顾问研究上述事宜,并於二○一三年九月向地政总署提交环境评估报告(环境报告),以支持其短期租约申请。环境报告显示,只要采取额外缓解措施,即限制所有进出该厂的车辆必须使用另一通道而不驶入大塘湖村,该厂运作的车辆便不会在噪音及尘埃方面对附近居民造成不可接受的影响。环境报告亦载录在距离最近的感应强地方监测及评估的结果,显示有关猪油厂的运作将可符合相关的环保要求。此外,由於环保署的实地巡查显示该厂的运作符合污染管制法例,环保署遂向地政总署提出意见,表示从环保角度,该署不反对该宗短期租约申请;

(二)顾问生产力促进局所提交的环境报告包括了在现场收集的数据及量度资料。环保署已仔细检视该环境报告,并信纳有关尘埃及噪音影响的评估符合专业要求。环保署并没有再进行量度工作。

(三)在二○○○至二○○二年期间,工厂东主因未能符合《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的要求而被检控九次。由於环保署的执法行动,工厂东主其后实施了多项污染管制措施,以净化处理该厂的油烟及气味排放。鉴於该厂有所改善,并符合《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的要求,环保署在二○○三年发出牌照,并在随后的年份给予续牌。

(五)如上文第(一)项所述,因进出该厂的车辆可能产生噪音及尘埃问题,而当时的申请未有提供评估资料以显示该等问题会获得妥善处理,环保署对工厂於二○一二年八月提交的短期租约申请表示有所保留。由於二○一三年九月该厂提交地政总署的环境报告已充分处理有关问题,环保署遂向地政总署表示从环保角度不再反对该短期租约的申请。

(六)环境报告是由猪油厂所拟备,并提交地政总署作为申请短期租约之用。因应最近一位村民根据《公开资料守则》(《守则》)的要求索取报告一事,环保署正按照《守则》的要求处理,并会向该村民作出回覆。

(七)及(八)短期租约是在一九八三年批出,供碎牛骨工厂运作的。到一九九二年,当地政总署发现工厂违反规定土地用途条款后,便向承租人发出警告信。承租人因而提出了更改短期租约的申请,以期将租约规范化。承租人亦同时向各有关当局申请规划许可、厌恶性行业牌照,以及《空气污染管制条例》和《水污染管制条例》的牌照。期间,当局收到地区人士意见,反对承租人申请更改短期租约。

  有关部门跟进此个案的申请时,曾具体提出多项技术要求,而承租人亦已积极采取行动,以期符合各项要求。鉴於承租人已采取这些措施,地政总署遂暂停就租约采取进一步的执法行动,待营运该厂的其他各项申请完成后,再行处理。

  申诉专员在二○一二年的调查作结时说,地政总署在处理该宗规范化申请时有所延误。专员促请地政总署与有关部门联络,以解决相关事宜,并就该宗规范化申请尽快作出决定。地政总署同意申诉专员的结论和建议。

  若相关部门没有进一步反对,地政总署会继续处理短期租约规范化的申请,过程中会考虑地区人士的意见。每宗个案均会按其本身的情况予以考虑,而地政总署亦会考虑所提出的任何反对意见是否成立。如理据充分,则会确保有关的反对意见得到妥善处理。规范化申请如获批准,会受适当的条款及条件规限,包括按短期租约所批准用途的市值租金追溯欠款。政府亦会向租户清楚表明,如情况没有纠正,政府保留权利终止租约;又或再有违反租约及/或其他规定的情况,政府会不再续租。



2013年1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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