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九题:未成年人士饮用酒精饮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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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田北俊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徖生局局长高永文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由於未成年人(即十八岁以下的人士)现时可不受限制地在便利店、超级市场等零售店铺购买到含酒精饮品,未成年人或会在酒精影响下作出违法或危险的行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每年有多少宗未成年人怀疑在酒精影响下作出违法或危险行为的个案,并按行为的种类列出分项数字;

(二)是否知悉,是否有研究报告显示未成年人容易购买到含酒精饮品可能导致第(一)项的个案数目增加或青少年酗酒的问题;如有研究报告,详情为何;

(三)有否研究,海外国家或地区有否规管零售店铺向未成年人售卖含酒精饮品;及

(四)现时有否法例或措施规管零售店铺向未成年人售卖含酒精饮品;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以及有否计划就此进行规管;如有计划,详情为何;如没有计划,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处理未成年人士饮用酒精饮品的问题涉及多方面的工作。

  《应课税品(酒类)规例》(第109B章)只容许酒牌持有人在适合的处所售卖酒类,并且规定持牌人不得准许任何十八岁以下的人士在领有牌照处所饮用令人醺醉的酒类。

  警方除了是上述法例的执法机关外,亦同时肩负社会上维持治安和保障市民生命财产的责任,并对相关的违法行为采取执法行动。

  与此同时,减少与酒精相关的危害亦是政府需要优先处理的重要公众健康事项。为此,由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出任主席的防控非传染病督导委员会(督导委员会)辖下成立了饮酒与健康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为了减少酒精相关危害,该工作小组於二○一一年十月出版了《香港减少酒精相关危害行动计划书》(《计划书》),详列需要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共同合作采取的17项行动,包括加强监测饮酒人士特征及相关危害、促进相关研究、协助公众对饮用酒精作出知情选择、加强社区意识和行动等,当中针对年轻人的措施现正逐步推行。

  现就问题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政府没有备存有关未成年人士怀疑在酒精影响下作出违法或危险行为的数字。

(二)由徖生署於二○○五年委托进行的儿童健康调查显示,百分之五的十一至十四岁儿童曾经饮用酒精,而当中百分之零点三的儿童为目前暴饮者。同时,超过三分之一曾饮用酒精的儿童在十一岁前首次饮酒。然而,徖生署并没有就未成年人士容易购买到含酒精饮品而导致在酒精影响下作出违法或危险行为的研究。

(三)世界徖生组织(世徖)出版的《二零一一年全球酒精与健康状况报告》指出,在147个有向世徖提供有关管制酒精供应政策资料的国家当中,没有在饮酒场所以外分别就啤酒、葡萄酒和烈酒订立最低合法售卖及饮用年龄限制的国家,有23、22和21个。该报告显示,饮酒场所以外的最低合法售卖及饮用酒精年龄限制大多订於十八岁,而最低和最高的年龄限制分别为十五岁(安哥拉)和二十五岁(尼泊尔)。

  上述由工作小组出版的《计划书》中亦指出有研究显示,除了执法行动以外,其他相关的宣传与社区活动亦有助减低售卖酒精给未成年人士的比率。

(四)本港现时并没有规定零售店铺不准售卖酒精饮品予十八岁以下人士。不过,上述由工作小组出版的《计划书》中指出,一些组织自发地限制售卖酒精予年轻人,例如拥有超过5 000间零售商店会员的香港零售管理协会,表明辖下的零售商店不应售卖酒精予十八岁以下人士。

  上述工作小组亦留意到,海外研究显示订立最低合法售卖酒精饮品的年龄限制,可有效减少酒精相关危害。然而,本港现时缺乏相关研究,以显示该等措施对减少本港年轻人喝酒及减少酒害方面的成效。当具备这些本地研究资料时,工作小组会探讨有关问题,当中包括应否倡议当局研究限制在饮酒场所以外售卖酒精饮品和相关的合法年龄。

  在研究应否规管零售店铺向某个年龄以下的人士售卖含酒精饮品一事时,政府需要考虑一篮子的因素,当中包括应限制哪一个年岁以下的人士购买含酒精饮品和相关的理据、作出规管所预期达到的结果、规管的可行性和急切性、规管对社会各界(例如零售业)的影响等。在决定是否作出规管,或规管的模式之前,当局也需要进行广泛的谘询。虽然我们现时未有具体规管计划,政府会继续以开放态度听取各持分者的意见。



2013年1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