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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二题:展翅青见计划培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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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国雄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在本年六月五日回覆本人的质询时表示,香港青年协会(青协)在二○一一年,就其按劳工处展翅青见计划(该计划)的「职场特训班」课程下举办的专业新娘化妆及发型设计课程,违规错报有关的训练时数,而青协为此主动向劳工处退还课程的所有费用。劳工处其后向青协发出严正警告。此外,虽然政府亦曾分别在本年四月二十四日、五月八日和五月十五日回覆本人就该计划的质询,但仍有不少市民及社工继续向本人反映该计划的问题。他们指出,该计划委聘的培训机构的一些「获授权人士」其即获培训机构授权签署所有向该计划申请发还课程款项表格(表格)的人士棋,在培训课程出现问题时,往往为了掩饰他们自身的监管失当责任,将责任归咎於一些已离职的社工。他们又指出,有培训机构以行政手段要求员工为该计划的课程垫款购买所需物资,但事后却拒绝向有关员工付还款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个培训计划年度(年度),青协每年在该计划下举办多少项课程,以及所涉公帑款额;

(二)过去五个年度,除了上述的事件外,劳工处有否发现青协在举办该计划的其他课程时有其他违规或呈报失实财务纪录的事件;若有,事件的详情和劳工处对青协施加的处分为何;

(三)是否知悉青协委任的两位获授权人士是否属副总干事职级;若是,他们当中哪位涉及上述错报事件;若否,其获授权人士的职级为何;

(四)该计划有否就可委任为获授权人士的职员的最低职级作出规定;若有,该职级及其理据为何;若否,培训机构是否可决定委任任何职级的职员为其获授权人士;

(五)该计划有否规定获授权人士有责任确定其呈交劳工处的表格上所填写的内容准确;若有规定,劳工处有否要求各培训机构清楚告知其获授权人士该项责任;若没有规定,获授权人士是否无须为呈报错误资料负责;

(六)劳工处有否鼓励培训机构要求员工垫资购买该计划所需物资后拒绝向有关员工付还款项;若有,原因为何;培训机构采取此做法会否违反该计划的任何规定;若会违反,涉及哪些规定;若不会违反,有否评估劳工处是否默许培训机构剥削员工;

(七)劳工处有否认真地审查该计划的培训机构有否第(六)项所述的做法;若发现有此情况,劳工处会否严惩有关的机构;政府是否只会在相关社工透过法律程序并获胜诉后才会向他们退还垫付的款项,以及要求劳工处的相关人员引咎辞职;若有关的社工无需循法律途径追讨,他们可透过什么机制取回款项;及

(八)鉴於政府在六月五日回覆本人的质询时表示,劳工处没有就青协上述的违规事件提出任何检控,有否评估负责的政府官员是否存心包庇犯错的培训机构人员及公职人员?

答覆:

主席:

  就梁国雄议员的提问,我现答覆如下:

(一)截至二○一三年十月底,香港青年协会(青协)根据展翅青见计划开办并获支付课程费用的相关资料列於附表。

(二)除了在二○一二年五月青协主动呈报的违规个案外,在二○一○年八月,劳工处发现青协没有严格依照订定的行政程序,取消开办一班「图书馆助理训练」的选修课程,劳工处其后於下一个月向机构发出书面警告。

(三)青协在二○一○至一一计划年度委任签署「申请发还课程款项」表格的两位「获授权人士」,职位均为青协的副总干事。青协於二○一一年三月至五月期间在「职场特训班」项目所举办的专业新娘化妆及发型设计课程,其「申请发还课程款项」表格是由其中一名「获授权人士」签署。

(四)及(五)由於获授权人士的职责为行政工作,培训机构会因应机构规模及管理架构挑选合适人士担任此职位。培训机构在递交申请款项表格前,有责任核实资料,如实申报。

(六)及(七)劳工处发放课程费用以每名学员为单位,并非以机构的支出计算。如个案社工与其雇用机构就处理垫支款项事宜出现问题,应直接与机构商讨,以解决事件。有需要时,可考虑采取适当法律行动。

(八)劳工处在调查有关个案时,并无发现涉嫌违法的情况,故此没有将个案转交执法部门调查或其他机构跟进。



2013年1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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