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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国柱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在二○一○年发出《促进种族平等行政指引》(「指引」),为有关的决策局、部门及其他公共主管当局提供指导,以在相关主要范畴促进种族平等及确保少数族裔人士有平等机会获得公共服务。此外,获民政事务总署拨款的「融汇—少数族裔人士支援服务中心」(「融汇」)提供传译及翻译服务,协助少数族裔人士使用公共服务。就此,当局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融汇每年提供传译及翻译服务的次数分别为何;政府部门每年使用融汇的「电话传译服务」、「即场传译服务」、「视译服务」及「视像三方会议」的次数分别为何;
(二)是否知悉,过去三年,各有关决策局、部门及其他公共主管当局(包括教育局、食物及生局、生署、劳工处、社会福利署、民政事务总署、医院管理局、职业训练局、雇员再培训局、建造业议会、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前电讯管理局及创新科技署)每年用於执行指引的开支分别为何;
(三)鉴於有社工指出,少数族裔人士不时就公共房屋事宜向房屋署寻求协助,为何房屋署现时不在指引涵盖的范围,以及当局以何准则决定指引应涵盖的公共服务及相关部门;
(四)过去三年及未来三年,当局有何措施监察有关的决策局、部门及其他公共主管当局实施指引的情况;及
(五)鉴於有社工向本人反映,现时有不少少数族裔人士在教育及就业方面遭到歧视,当局会否为此检讨指引;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回覆:
主席:
现就问题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现时,民政事务总署委托「融汇-少数族裔人士支援服务中心」(「融汇」)提供传译及翻译服务,以协助少数族裔人士获得与政府服务有关资讯。
过去三年,「融汇」所提供的传译及翻译服务统计如下:
使用次数
服务 2010-11 2011-12 2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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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传译及查询服务 1,780 3,304 3,369
(237) (384) (380)
即场传译服务[注1] 415 462 515
(191) (343) (463)
视译服务[注2] 119 82 141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笔译服务 42 56 36
(32) (45)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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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注3] 2,356 3,904 4,061
(460) (772) (869)
注:
[注1] 在少数族裔人士到政府部门如生署接受服务时,提供现场翻译服务。
[注2] 透过「视译服务」,少数族裔人士可带同英文文件(例如房屋署信件或学校家长信等)亲临「融汇」,传译员会提供口述传译服务至七种少数族裔语言,协助他们理解文件内容。服务对象为少数族裔人士,不适用於政府部门。
[注3] 除上述传译及翻译服务外,视乎实际需要,可安排少数族裔人士於设有视像镜头装置的三个房屋署服务单位及10个社会福利署服务单位,与「融汇」的传译员进行三方视像会议。但过去三年,未有这方面的需要。
( )为各政府部门使用的次数。
(二)至(四)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於二○一○年发出《促进种族平等行政指引》(《指引》),为各有关政策局、部门及公共主管当局(各部门)提供指导,在主要范畴促进种族平等和确保少数族裔人士有平等机会获得公共服务,并在制订、推行和检讨有关政策及措施时,作出这方面的考虑。
《指引》涵盖与照顾少数族裔人士的特别需要和协助他们融入社会特别相关的主要公共服务,即医疗、教育、职业训练、就业及主要社区服务。在二○一○年共有14个部门在《指引》的涵盖范围内(教育局、社会福利署、劳工处、民政事务总署、雇员再培训局、职业训练局、食物及生局、生署、医院管理局、建造业议会、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创新科技署、前电讯管理局及前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注4])。
执行《指引》属各部门整体工作的一部分。相关部门会因应相关政策及须执行的措施,调配资源,以确保各项措施顺利施行,并无有关开支分项数字。
在二○一三年《指引》的涵盖范围已扩展至包括多八个部门(即房屋署、天文台、邮政署、法律援助署、警务处、惩教署、香港海关及入境事务处)。以房屋署而言,该署已在今年九月纳入《指引》范围内。为利便少数族裔享用各项公共房屋服务,房屋署已推行多项措施,例如在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房屋署网页上载以少数族裔语言写成的单张,详列申请公屋的一般资料;聘用两名巴基斯坦裔的接待员,在房委会客务中心提供接待及简单翻译服务予少数族裔公屋申请人,少数族裔公屋申请人如提出要求,房屋署会透过「融汇」提供翻译服务;透过屋通讯、宣传短片、海报、以及屋管理谘询委员会与非政府机构伙拍计划合办的社区活动等,以提倡种族和谐。
根据《指引》,各部门需拟订促进种族平等及平等机会使用主要公共服务的措施清单,以提高这方面工作的透明度。相关清单内载有各部门的联络资料,并已於政制及内地事务局网页上载。各部门会因应需要,更新及公布措施清单的资料。到目前为止,据各部门反映,《指引》运作畅顺,相关措施亦受到少数族裔市民正面评价。
当局将继续适时检讨《指引》的执行情况,及考虑进一步扩阔《指引》的涵盖范围。
(五)根据《种族歧视条例》,任何人基於另一人的种族而在教育及就业方面加以歧视,即属违法。任何少数族裔人士基於种族原因在教育及就业方面遭到歧视,可向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作出投诉,并在平机会协助下进行调解。若调解个案未能成功,受屈人可向平机会申请协助,向法庭提出民事申索。受屈人亦可根据《种族歧视条例》,就违法的种族歧视行为直接提出民事申索。
[注4]前电讯管理局与前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於二○一二年四月一日合并为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完
2013年1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