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出席香港大学毕业生议会座谈会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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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今日(十一月十四日)晚上出席香港大学毕业生议会座谈会时,以「政制发展:下一站普选行政长官」为题的致辞全文:

蔡(秀煜)主席、各位港大校友:

  大家好!首先我要多谢文灼非邀请我以香港大学校友身分出席今天晚上的座谈会。文灼非没有指定我分享什么题目。我心想反正特区政府很快便会正式展开政改谘询,我就「因时制宜」,和大家就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讲一些我个人的看法。在进入正题之前,我想先跟大家分享一个小故事。

  记得有一年举行的区议会选举,我所属的选区由於只得在任的区议员报名参选,所以他自动当选连任,我的选区於是无须进行投票。我还记得投票日当天,我在街上见到附近选区的候选人努力拉票,助选团不停向路过市民派传单,而不少蒥民都踊跃前往所属票站投票,选举气氛可谓相当热烈。但当时我却是无份投票,感觉真是有点失落。

  直到四年之后,区议会又再次选举,我所在的选区终於有人挑战那位在任区议员。虽然他们之间的知名度和实力其实颇为悬殊,但我和当区选民因为选举出现竞争而可以往投票。投票日之前,我收到候选人的政纲和宣传单张,投票日当天有助选团拉票,争取我的支持,我心里当然是高兴得多。可以说,我是快快乐乐地往投票。

  我想透过这个小故事,带出我其实跟香港几百万市民一样,都珍惜法律赋予我们的投票权。有时候,我们对选票上出现的候选人名单,可能觉得陌生、不太认识,又或者不太喜欢,但起码我们可以选择是否往投票,和投票给那位候选人。

  言归正传,政制发展的下一站:普选行政长官。政制发展一直是市民关心的议题。我自己在过去十年在不同工作岗位参与过两次政改工作,深刻体会到问题的敏感性和复杂性。这议题牵涉众多的人和事,既有法律上的要求,同时有政治上的角力。政府所提出的方案既要游说议会的支持,更要争取社会的认同。我们经常要在理想与现实之间奔走,为香港大局、为社会整体和长远利益尝试寻求妥协,寻求共识。在过去两次政改,2005年的第一次以失败告终,2010年的第二次得以向前迈进。不过,上两次的政改,焦点在於立法会选举,而今次焦点则在於行政长官选举,而且是实现普选行政长官的目标。

  在过去一段时间,现届特区政府包括行政长官、政务司司长、律政司司长和我局内的同事,包括副局长和政治助理,都一直积极地跟社会上不同政党、不同的人士会面,聆听他们对政改议题的初步意见。行政长官亦都举办了四次晚宴,先后与九十多位社会人士会面,就政改议题直接沟通交流,我本人亦有参与其中。在这些会面交谈中,我感觉到不论左中右的朋友,都对在2017年落实普选行政长官抱有很大期望,而且大家都愿意多听其他人士所提出的不同意见,大家都愿意寻找共同点,并务实地提出一些中间路线。我希望这些理性、平和、积极、包容和务实的讨论,可以延续至未来的政改谘询过程中。

  数星期前,全国人大委员长张德江在北京会见行政长官时表示,中央是真心希望落实在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行政长官亦把这项工作作为本届政府施政的重中之重。大家都知道,行政长官在上个月宣布争取在今年年底左右发表谘询文件,正式启动2017年行政长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公众谘询,并即时成立了「政改谘询专责小组」,由政务司司长领导,成员包括律政司司长和我,处理政改的公众谘询。专责小组的工作已经展开了,现正密锣紧鼓地处理前期准备工作,目标是争取在年底左右发出谘询文件,正式展开政改谘询。我们期望社会各界会踊跃向特区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我要强调政府在现阶段未有既定立场,我们会以开放、兼听、务实的态度处理好谘询工作。

  大家或许会问,究竟要提出什么建议和意见,才有机会容易取得共识?我可以在这里和大家分享我的看法。我认为大家可以循三方面的主要考虑,作出判断。

  第一,很自然就是法律层面的考虑。任何提出的方案必须要符合《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这个是首要的,是最基本的考虑,也是必要的条件。

  第二,就是政治层面的考虑。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修改《基本法》附件一的方案必须要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三者缺一不可。因此,大家在考虑方案时,要判断是否有机会达到政治上的共识,是否有机会争取到立法会内不同党派的议员支持方案,是否有机会得到中央批准。我们既要考虑社会上不同的诉求和意见,亦要同时考虑中央的立场和看法,才有机会可以「过三关」。

  第三,就是实际操作层面的考虑。大家在提出意见和建议时,亦必须考虑到方案是否切实可行。例如,选举安排对广大市民来说是否简单易明,因为假如选举安排是过於复杂,难以向广大选民清楚解释的话,就可能会引起选民以至候选人混淆,引起不必要的混乱。大家亦要顾及方案会否令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付出很大的人力、物力等。此外,选举制度必须保持公开、公平、公正,能维持其诚信及公信力,因此必须让监管机构能够有效执法。

  因此,任何方案,都必须通过法律层面、政治层面和实际操作层面的测试,才有较高机会通过,成为事实。

  我要再强调依法办事的重要性。容许我在这里用一点时间阐述一下普选行政长官相关的法律基础。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建基於国家《宪法》和《基本法》。《宪法》是《基本法》的最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和《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十三项决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根据《宪法》,制订《基本法》,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

  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地位,《基本法》第一条明确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基本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於中央人民政府。」

  我们的国家是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在这结构形式下,各行政区域是中央根据需要决定设立的,均属地方行政区域。在各行政区域实行的制度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地方行政区域行使的各种权力都是来自中央的授权,没有「剩余权力」。《基本法》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於中央人民政府,两者之间没有任何中间层次。

  按上述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地位,中央有宪制权责规定特区实行的制度,包括特区政治体制的模式。中央在这方面的角色亦具体体现在《基本法》的制订、实施和修改之中,例如:

(1)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的《解释》,《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所规定有关2007年以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行政长官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有关修改经立法会通过及行政长官同意后,最后仍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方可生效。这体现了中央在修改两个产生办法中的宪制角色;

(2)《基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区负责。《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中央人民政府的任命是实质性而非形式性的,换言之,可以任命,也可以不任命。这项安排体现了特区政治体制实际运作中中央的宪制角色,而行政长官无论是怎样产生,包括最终由普选产生,都必须经中央人民政府实质任命,方可就任;

(3)《基本法》第四十八条亦规定,行政长官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须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以及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等。

  我们亦需要认识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基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基本法》第四十八条亦规定,行政长官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执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适用於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等。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国家根据《宪法》设立的一个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除了是香港行政机关的首长,亦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行政长官作为国家一个特别行政区的首长,除了对香港特区负责,亦须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在「一国两制」之下,行政长官的宪制地位特殊及重要,既是双首长,亦须双向负责。故此,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必须是庄严和严谨,与行政长官的宪制地位和职责的重要性有所配合。

  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主任委员姬鹏飞先生在1990年3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发表关於《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及其有关文件的说明中指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要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要从香港的法律地位和实际情况出发,以保障香港的稳定繁荣为目的。为此,必须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有利於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既保持原政治体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又要循序渐进地逐步发展适合香港情况的民主制度。」

  从姬主任对政治体制的说明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有关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四项主要原则:

(一)兼顾社会各阶层利益;

(二)有利於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三)循序渐进;以及

(四)适合香港实际情况。

  此外,在具体条文方面,《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的《决定》:

  「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实行普选产生的办法时,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可参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关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组成。提名委员会须按照民主程序提名产生若干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全体合资格选民普选产生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的《解释》和2007年的《决定》亦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果未能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继续适用上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可分为三个阶段,即「提名」、「普选」和「任命」。在符合《基本法》有关政治体制的主要原则,相关条文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的《决定》的基础上,就2017年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大家可以讨论以下重点议题:

(一)提名委员会的组成;

(二)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程序和数目;

(三)普选行政长官的投票安排;

(四)任命行政长官的程序等。

  我刚才引述了一大堆法律条文,目的是要向大家说明,处理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必须要建基於《基本法》的基础。没有共同的法律基础,就不可能达致共识,更遑论可以落实普选。

  但当然,要落实普选行政长官,单靠符合法律要求还不足够。我们还需要有沟通,透过沟通建立互信基础,从而缩窄分歧,凝聚共识。

  有朋友问我有否信心完成这项历史任务。我告诉他们,信心肯定还是不足够,但决心是大的。因为我只知道一件事,就是「原地踏步」不是可取的选择,这样对香港长远和整体利益没有好处,对未来特区政府管治没有好处。与此同时,我观察到,虽然社会上不同党派、不同背景的人士,都会有一套自己相当坚持的理念和原则,双方立场有时好像南辕北辙、水火不容。但在现时这个高度政治化、言语和行动都日趋激进的大环境中,我很欣慰仍然见到近期有朋友愿意鼓起勇气,采取中间路线,尝试担当起桥梁的角色,与各持份者展开理性沟通对话。他们除了愿意聆听不同立场人士的看法之外,更愿意务实地探讨不同方法以减低各方的忧虑。事实上,愿意多从别人的角度和处境,以至香港整体和长远的利益来考虑普选问题,能够有效建立互信的基础,亦是成功落实普选非常重要的因素。我衷心希望社会各界都全力以赴,为香港整体和长远利益,放下成见,共同努力实现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的目标。

  在迈向普选行政长官的道路上,我们已经来到「转入直路」的关键阶段。当然,在我们面前的路并不是一条平坦的康庄大道,因为要在纷纭的意见中拨开云雾,制定出各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确实是一项相当艰巨的挑战。

  但正正因为社会意见纷纭,我希望大家都理解一个客观现实,就是最后不可能会出现一套社会上所有人都认为是完美、最理想的方案──每套方案都必然会有其可取之处,亦会有其不足的地方。关键是究竟我们能否本互谅互让的精神,在愿意妥协的环境中,寻求一个「最大公因数」。落实普选行政长官至少能够让香港跨出政制发展道路上重要的一大步,让每一位香港合资格选民都能够快快乐乐地到投票站,以一人一票选出我们下任的行政长官。

  现在距离实现普选行政长官只是「一步之遥」,成功与否在乎你我「一念之间」。大家可以想像一下,成功落实普选行政长官的话,在2017年初,行政长官候选人要争取全港几百万选民的票,他们的竞争会相当激烈。可以预见,他们的政纲必须要顾及跨阶层和社会整体的需要;他们的选举策略必须要深入群众,与市民同呼吸;他们的选举口号必须要打动人心,慷慨激昂。届时,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得到数以百万选民的认同和选票,得到中央的信任和任命,得到社会各阶层的支持,将为香港未来的发展,揭开新一页。

  各位港大校友,在座每一位和我一样,必须回应时代的呼召,在自己的位份上为实现普选出一分力。容许我强调,要成事的话,我们需要的,是理性、是聆听、是互信、是智慧。当然,「谋事在人、成事在天」,我们都需要的,是上天对香港的一份怜悯、恩典和祝福。

  多谢各位。



2013年11月14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1时0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