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十题:浩园安葬政策
*************

  以下为今日(十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谭耀宗议员的提问及公务员事务局局长邓国威的书面答覆:

问题:

  按照现行政策,因公殉职公务员的遗体可安葬于浩园的土葬葬位;他们如获得行政长官追授英勇勋章,便符合因「英勇过人的行为」而殉职的条件,获准永久土葬于该处,否则他们的骸骨须于安葬六年后捡掘,改葬于浩园的永久瓮盎葬位,或火化后安放在园内的壁龛葬位。近日,有多支纪律部队人员的代表向本人反映,上述的六年捡掘骸骨政策,不但对死者不敬,更会勾起死者家属的伤痛回忆,造成第二次创伤。该等代表曾多次要求公务员事务局修改有关政策,准许所有因公殉职的公务员可永久安葬于浩园的土葬葬位,但该局一直以浩园的土葬葬位有限及须符合公平原则为由,予以拒绝。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目前浩园提供的(i)土葬葬位、(ii)永久瓮盎葬位及(iii)壁龛葬位的数目和使用率分别为何;

(二)当局有否在浩园旁边预留土地作为扩建浩园之用;若有,已预留的土地面积为何、可提供分别多少个第(一)项提及的三类葬位,以及有关土地若全用作土葬用途可提供的土葬葬位数目;若没有预留土地,原因为何;

(三)当局有否评估,若准许所有因公殉职的公务员永久安葬于浩园的土葬葬位,预计(i)浩园现有的土葬葬位会于多少年内全数被占用,以及(ii)在未来30年需要提供多少面积的额外土地;及

(四)当局会否再次考虑修改现行政策,准许所有因公殉职的公务员,永久安葬于浩园的土葬葬位;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浩园是政府于一九九六年在和合石公众坟场划出的一幅墓地,用以安葬因公殉职公务员。公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受伤,而并非由于本身蓄意的严重错失所引起而导致死亡,可被视为因公殉职,例如在执行户外工作时因交通意外而丧生。由于可供土葬土地有限,所有位于公众坟场的土葬葬位须受六年捡掘骸骨政策规限。浩园属于和合石公众坟场的一部分,因此,在浩园土葬的遗骸,在土葬满六年后,即须捡掘,重新安葬在园内的永久瓮盎葬位,或于火化后安放在园内壁龛。

  在二○○○年九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准修订有关六年捡掘骸骨的政策,批准那些在执行职务时因为英勇过人的行为而殉职的公务员,以及那些因为英勇过人的行为而丧生或遇害的市民,永久土葬。而英勇过人的行为被定义为获得行政长官按授勋评审委员会建议追授英勇勋章的行为。鉴于上述修订政策,获追授英勇勋章的殉职公务员可于浩园永久土葬,而那些因英勇过人的行为而丧生并获追授英勇勋章的市民,则可永久土葬于和合石公众坟场内特别划出的另一幅墓地,即景仰园。

  就问题的四部分,现按序回覆如下:

(一)浩园内设有110个土葬葬位、165个瓮盎葬位及120个放置灵灰的壁龛。已使用的土葬葬位有32个,其中16个属永久土葬,而已使用的瓮盎葬位及放置灵灰的壁龛则分别有14个及11个。

(二)在筹建浩园时,当局没有在浩园旁边预留土地作为将来扩建之用。而根据目前浩园的使用量,本局相信浩园内的葬位仍可应付未来多年的需要。我们会继续留意浩园的葬位使用情况。

(三)涉及公务员殉职的不幸事故往往是突发的,而其严重性亦不可以预测。因此,本局难以评估每年因公殉职公务员的数目,以推算浩园内现有的土葬葬位可供多少年使用。自浩园启用至今共有51名公务员因公殉职,当中41名安葬于浩园,其中在一九九八年及二○○三年每年分别有六名因公殉职的公务员安葬在浩园,而在二○一二及二○一三年一月至九月期间则没有公务员因公殉职。若所有因公殉职的公务员可以永久土葬于浩园,这定会提高土葬葬位的需求,加快增加额外土地的需要。

(四)根据法律意见,准许所有因公殉职公务员在公众坟场永久土葬,而不将同等安排应用于所有因公殉职的市民,很可能会构成《香港人权法案》第二十二条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国际公约》)第二十六条所指的歧视。根据《基本法》第三十九条适用于香港而现在仍然生效的《国际公约》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人人享有有效的保护,以防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主张、民族本源或社会阶级、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的歧视。因此,按死者生前职业而对他们的骸骨作不同处理,可能构成歧视并违反上述条例。至于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于二○○○年九月批准豁免六年捡掘骸骨的政策,由于此安排均适用于公务员及市民,故符合《国际公约》及《香港人权法案》。

  现时行政长官按授勋评审委员会建议追授的英勇勋章,已是一个客观而具公信力的尺度去表扬个别人士的英勇行为,并同样适用于公务员和市民。本局认为在浩园的现行土葬政策已在各方面取得适当平衡,能让殉职公务员得到应有的尊重、把殉职公务员与因英勇行为丧生的人士适当区分、善用本港有限的土地资源,以及符合有关法例。因此,我们目前无意改变现行政策。



2013年10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