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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十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克勤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提供导盲犬服务的本地团体向本人反映,视障人士使用导盲犬的情况在外国很普遍,但目前全港只有数只曾受训练的导盲犬服役,尽管适合使用导盲犬的视障人士估计高达400人。本地亦缺乏合资格的专业导盲犬训练人员。此外,根据现行法例,正接受训练的导盲犬(导盲幼犬)不获准进入室内公众场地或乘搭公共交通工具,因此未能得到全面的本土化训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会否考虑设立导盲犬的登记制度(例如在植入狗只的晶片中加入导盲犬或导盲幼犬资料的栏目)、设立合资格的导盲犬/导盲幼犬中央登记册,以及设立导盲犬训练人员及使用者的发牌和评核制度;若会,何时实施;若否,原因为何;
(二)鉴於有评论指出,现时公共租住屋(公屋屋)、居者有其屋计划(居屋)屋苑及部分私人屋苑并不准许住户饲养犬只,以致导盲幼犬不能寄养在此类屋/屋苑的单位,日后难以完全适应香港的居住环境,当局会否考虑放宽有关规定,准许公屋屋及居屋屋苑住户饲养导盲幼犬;当局会否推动在私人楼宇的公契内加入准许住户饲养导盲幼犬的条款;
(三)鉴於《残疾歧视条例》(第487章)订明,任何人藉拒绝容许进入或使用公众人士可进入或使用的处所,或拒绝容许使用处所的设施而歧视残疾人士,即属违法,当局会否考虑把有关条文扩展至适用於携同导盲幼犬的人,以便利导盲幼犬可接受本土化训练;当局会否就相关条文加强宣传和公众教育;
(四)鉴於有导盲犬服务机构计划引入更多导盲犬服役,但本港现时没有专门的犬只培训中心,当局会否考虑免费拨出土地,以资助有关服务机构兴建犬只培训中心;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五)有否了解「导盲犬使用者培训先导计划」的具体成效;有否从计划中汲取经验;政府会否为推行计划的机构提供更多支援,以及支持该计划持续及全面地推行,令更多有需要的视障人士受惠?
答覆:
主席:
就陈克勤议员的提问,我现答覆如下:
(一)现时,所有畜养超过五个月大的狗只的人士,必须按《狂犬病规例》(第421A章)(该规例)的规定为有关狗只植入微型晶片、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向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署长为有关狗只申领牌照。该规例是从保障公共生及安全的角度出发,为了对狂犬病作出预防及控制而订立的。渔护署藉有关的领牌规定管理及控制狗只,从而保障公共生及安全。
(二)公共屋一向均以多层式大厦设计。在人口密集的屋饲养狗只,容易构成噪音或生方面的滋扰。因此,租户如未经房屋署同意,不得饲养狗只。
但若视障或听障租户需饲养已受训的服务犬,或个别租户获证明需以狗为伴作精神支柱而饲养狗只,则可向房屋署提出申请,房屋署会因应个别情况酌情考虑。同样地,假若视障租户欲在公屋单位内饲养正在接受引路训练的导盲犬,以帮助它们适应公共屋的生活环境,房屋署亦会按个别情况酌情考虑。
居者有其屋与一般私人屋苑同样受大厦公契制约,大厦公契是业主之间的契约,有关是否容许视障人士携带的导盲犬或正在接受引路训练的导盲犬进出该等屋苑,须根据公契条文作出考虑。
(三)根据《残疾歧视条例》(第487章),任何人士如拒绝视障人士携同导盲犬(包括正在和视障人士接受引路训练的导盲犬)进入容许公众人士进入的处所,或拒绝向他提供服务或设施,则可能被视为触犯《残疾歧视条例》。在该条例下,有关处所、服务及设施的涵盖范围包括酒店、银行服务设施、教育设施、娱乐设施、康乐设施、交通运输设施等。
(四)及(五)鉴於在本港引入导盲犬尚在起步的阶段,现阶段的首要工作,在於支援其发展和提升公众认知。
在政府支持下,有康复机构获得一项慈善基金拨款,推行「导盲犬使用者培训先导计划」(先导计划)。先导计划除了为视障人士提供导盲犬配对和使用导盲犬训练外,亦涵盖宣传导盲犬的工作,促进市民对视障人士使用导盲犬的认识和接纳。有关机构现正积极推展先导计划,包括协助跟进计划下的导盲犬在本港的生活及医疗护理等专业支援,并会待计划完成后,检讨具体成效。
政府会继续与有关康复机构保持联系,参考先导计划的运作经验,检视导盲犬服务在香港发展的情况,以协助康复服务持续改善。
完
2013年10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