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十一题:《2005年商船(限制船东责任)(修订)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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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范国威议员的提问和署理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邱诚武的书面答覆∶

问题:

  因应国际海事组织一九九六年通过的议定书(议定书)的最新要求,政府於二○○五年向本会提交条例草案,建议修订本港的有关法例,包括提高就人身伤亡所指明的责任限额。本会於二○○五年三月制定《2005年商船(限制船东责任)(修订)条例》,但该条例至今仍未实施。据悉,特区政府须透过中央人民政府,才能完成有关香港正式加入议定书的手续,以实施该条例。有报道指出,由於该条例尚未实施,去年十月一日南丫岛海面撞船事故(南丫岛海难)死难者家属可获的赔偿金额可能会受到影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为何上述条例制定至今已8年,但政府仍未完成有关的法律程序,以及负责的政府部门为何;政府现时实施该条例的详细时间表为何;政府有否要求中央人民政府协助完成正式加入议定书的手续;若有,何时提出要求,并详细列出各项工作的时序和本港及内地负责的部门及负责人的职级(请按下表列出);

日期 工作内容 香港的部门和 内地的部门和
        人员的职级  人员的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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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鉴於南丫岛海难死者家属向肇事船只的船东索偿及获赔偿的金额可能因该条例尚未实施而受到影响,政府有否考虑就此向死难者家属作出补偿;若否,原因为何;

(三)政府与中央人民政府有否设立机制,处理涉及对外事务的香港法律事宜;若有,详情为何;及

(四)除了上述条例外,现时有多少条法例由立法会制定后仍未生效,以及分别列出该等条例的名称、尚未实施的原因、预计实施的日期,以及负责的政府部门?

答覆:

主席:

  就范国威议员的提问,我综合答覆如下:

(一)《2005年商船(限制船东责任)(修订)条例》(《修订条例》)因应《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1996年议定书 (《1996年议定书》) 的最新要求,修订《商船(限制船东责任)条例》(第434章)内就人身伤亡和其他损失索偿所指明的责任限额。

  二○○三年八月,当时的经济发展及劳工局曾去信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 (公署),就《1996年议定书》适用於香港特区一事,征求中央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告知特区政府正进行相关的立法工作。公署回覆,对此无异议。

  《修订条例》於二○○五年一月提交立法会审议,二○○五年三月获立法会通过并宪后,当时的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已於同年四月向公署表示有关立法工作经已完成,并希望中央人民政府可按《1996年议定书》第10条的规定,安排为议定书适用於香港特区向国际海事组织交存加入书。随二○○七年中特区政府总部改组,运输及房屋局局长从原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接管有关海事的政策范畴。一直以来,运输及房屋局曾多次联系公署,表达希望中央人民政府尽快向国际海事组织确认《1996年议定书》适用於香港特区。两地的海事部门亦有不时跟进事情的进展。

  《1996年议定书》是一个由主权国家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并非缔约国。根据《基本法》第153条,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情况和需要,在征询香港特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国际协议是否适用於香港特区。由於《修订条例》内所修订的船东责任限额有关条文为实施《1996年议定书》的要求,因此,该等修订需待《1996年议定书》适用於香港特区后,才由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宪指明生效日期。特区政府会继续与公署跟进此事。

(二)《修订条例》内关於船东责任限额的修订条文,只适用於针对船东的诉讼。就船东以外的其他涉事人士或机构,该等修订条文并不适用,而去年南丫岛附近海面撞船事故受影响的伤者或死者家属,可考虑谘询法律意见,引用其他法律理据向船东以外其他涉事人士或机构进行诉讼。倘若法庭最终裁定船东以外的其他涉事人士或机构在事件中须承担法律责任,虽则《修订条例》至今仍未生效,亦不应影响伤者或死者家属最终可获得的赔偿金额。

(三)根据《基本法》第13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一般而言,中央人民政府会按需要透过公署与特区政府磋商涉港的外交事务,而特区政府也会按需要透过公署跟中央人民政府商议该等事务。

(四)有关二○一三年或之前通过而尚未实施的条例/条文,请参阅附件内所载的详细资料。



2013年10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