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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外籍家庭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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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月九日)立法会会议上蒋丽芸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外籍家庭佣工(外佣)的雇主向本人投诉,指有外佣中介公司(中介公司)涉嫌与外佣合谋,以各种手法令其雇主主动跟外佣解除雇佣合约,以便获得外佣返回原居地的旅费、相当於一个月薪酬的代通知金及相关服务费用。然而,该等外佣没有遵守返回原居地的规定,而是短暂离港后再返港寻找新雇主,以留港工作。该等雇主又指出,有中介公司在服务合约中加入不公平的条款,例如容许中介公司单方面违约而不用赔偿、或规定即使中介公司最终未能提供服务,雇主亦不能要求退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当局收到多少宗有关外佣在跟雇主提前解除雇佣合约后,未有按规定返回原居地的投诉;当局有何措施确保外佣遵守该项规定;

(二)鉴於《雇佣条例》(第57章)订明,如果佣工蓄意不服从雇主合法和合理的命令、行为不当、犯有欺诈或不忠实行为,或惯常疏忽职责,雇主可无须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即时解雇该雇员,当局有否研究加强宣传《雇佣条例》,让雇主明白其合理权益及有何申诉渠道;

(三)过去五年,当局共收到多少宗与中介公司有关的投诉,以及投诉主要的内容为何;当局有何跟进行动,有否研究加强监管中介公司的收费和合约条款(例如要求中介公司详细交代收费详情);及

(四)鉴於《2012年商品说明(不良营商手法)(修订)条例》(《修订条例》)已於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开始实施,而中介公司向雇主提供的服务属该条例的规管范围,当局至今有否收到中介公司违反该《修订条例》的投诉,以及有何跟进行动?

答覆:

主席:

  就蒋丽芸议员的提问,我答覆如下:

(一)入境事务处(入境处)没有备存有关数字。

  根据现行政策,外佣须於完成雇佣合约或终止雇佣合约后的两星期内离开香港,以较早日期为准。外佣在两年合约期内提出在香港转换雇主的申请,除特殊情况外,通常不会获得批准。特殊情况包括原来的雇主因外调、移民、逝世或经济原因以致不能继续履行合约,或有证据显示该外佣曾遭受苛待或剥削。外佣如欲受雇於新雇主,须离开香港,及向入境处重新申请工作签证。在审批外佣在提早终止合约后受雇於另一雇主的工作签证申请时,入境处会确定外佣已离开香港,才会发出新的签证。由於本地家庭对外佣的需求庞大,入境处不时收到雇主的求助,要求尽快处理他们的外佣工作签证申请。另一方面,外佣因各种理由与其前雇主解约后,生活顿成问题,亦想尽快投入新工作。作为一项便利雇佣双方的安排,入境处采用较弹性的方法处理外佣在终止雇佣合约后需返回其原居地的要求。

  入境处关注有外佣涉嫌滥用提早终止合约转换雇主的安排,并已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审查经常转换雇主的外佣的工作签证申请。在新措施下,入境处在处理外佣的工作签证申请时,会详细审查申请人的情况,例如申请人在十二个月内提前终止雇佣合约的次数及原因,以考虑是否涉及滥用提早终止合约转换雇主的安排;若入境处有此怀疑,将会拒绝有关申请。此外,如发现雇主未能履行标准雇佣合约的规定或剥削其外佣以致雇佣合约提前被终止,日后他们聘用外佣的申请将不获批准。入境处在过去三个多月已拒绝了75宗涉及滥用提早终止合约转换雇主的安排的签证申请。入境处相信这项措施可有效遏止有关的滥用情况,并会不时检讨措施的成效。

(二)劳工处一直举办多项推广活动,包括印制专为外佣雇主而设的宣传单张、印制雇用外佣的实用指南、举办巡回展览,以及透过讲座和研讨会等,向公众(包括外佣雇主)讲解有关雇用外佣的事宜,以促进外佣雇主了解他们按《雇佣条例》享有的权利和应负的责任。如雇主有任何问题,亦可致电劳工处热线2717 1771或亲临劳资关系科各分区办事处查询和寻求协助。

(三)过去五年(即由二○○九年一月至二○一三年九月底),劳工处的职业介绍所事务组(事务组)共收到432宗涉及外佣职业介绍所(介绍所)的投诉。投诉事项主要为滥收外佣佣金,另外部份为无牌经营介绍所。在接获投诉后,事务组会立即展开调查,并采取适当的跟进及检控行动。

  如投诉涉及介绍所向雇主收取的服务费用、服务质素或介绍所涉嫌触犯《2012年商品说明(不良营商手法)(修订)条例》(《修订条例》),事务组会将个案转介至消费者委员会及海关跟进。

  事务组亦会透过与介绍所的定期通讯及举办讲座,提醒介绍所须依法(包括《雇佣条例》、《职业介绍所规例》及《修订条例》)经营,以及为雇主及外佣提供正确资料和清晰的收费和合约条款。

  另一方面,我们亦加强了宣传及教育工作,以提高雇主就如何保障他们的权益方面的认知。我们不时提醒雇主应小心选择信誉良好的介绍所,并在付款前订立服务合约,当中清楚列明外佣的资料、到职日期、费用等有关条款,以便日后有争议时作参考;若介绍所未能履行协议条款,合约亦有助雇主寻求适当协助。

(四)自《修订条例》於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实施以来,海关共收到三宗涉及外佣介绍所的投诉,分别涉及提供怀疑虚假佣工验身报告、提供虚假的佣工工作经验及技能的资料,和佣工未有履行介绍所所述之工作范畴。涉及行使虚假文书的一宗投诉正由警方跟进调查;余下两宗投诉所涉事宜是在《修订条例》实施前发生,因此不属《修订条例》的管辖范围。



2013年10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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