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内地与香港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朝实现内地和香港服务贸易自由化目标再进一步(附图/短片)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中央人民政府今日(八月二十九日)在《内地与香港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安排》)的框架下,就进一步加强两地经贸合作达成协议。

  财政司司长曾俊华和商务部副部长高燕今日签署《安排》的《补充协议十》。

  《补充协议十》共有73项服务贸易开放和便利贸易投资的措施,当中包括65项服务贸易开放措施,以及8项加强两地金融合作和便利贸易投资的措施。累计至《补充协议十》,在《安排》下共有403项服务贸易开放措施。

服务领域开放措施
--------

  在法律、建筑、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房地产、市场调研、技术检验和分析、人员提供与安排、建筑物清洁、摄影、印刷、会展、笔译和口译、电信、视听、分销、环境、银行、证券、医院服务、社会服务、旅游、文娱、体育、海运、航空运输、公路运输、货代、商标代理等28个领域,在《安排》及之前的补充协议下已经局部对香港开放,《补充协议十》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此外,新增复制和殡葬设施的开放措施。主要措施简述如下:

  法律方面,允许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广东省律师事务所以协议方式,由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

  银行方面,香港的银行在内地的营业性机构,经批准经营港资企业人民币业务时,服务对象可包括依规定被认定为视同香港投资者的第三地投资者在内地设立的企业。

  证券方面,允许港资证券公司申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时,按照集团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计算。允许符合条件的港资金融机构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在内地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港资持股比例可达50%以上。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港资金融机构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在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各设立一家两地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港资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

  技术检验和分析方面,在广东省内试点将香港检测机构获准承担的以认证为目的的检测服务范围由食品类别放宽至其他自愿性产品认证领域。在参与认证检测活动中比照内地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给予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与独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同等待遇。允许在香港的认证检测机构与内地认证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数据(结果)的接受合作。

  视听方面,允许香港影片和香港与内地合拍影片的方言话版本,经内地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通过后,在内地发行放映,但须加注标准汉语字幕。

  电信方面,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合资企业,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港资股权比例不超过55%。

  运输方面,香港服务提供者投资建设港埠设施并经营港口装卸、堆场和仓储业务,其资本额和设立分公司的条件比照内地企业实行。将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国际货物仓储业务的登记下放至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人员提供与安排方面,取消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条件中从业年限限制。

  社会服务方面,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在广东省设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殡葬设施方面,允许香港殡葬业者在内地以独资或合资等方式投资并经营除具有火化功能的殡仪馆以外的殡仪悼念和骨灰安葬设施。

  此外,在多个领域,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临时性服务,以履行雇主从内地获取的服务合同。合同服务提供者须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文件,其雇主是在内地无商业存在的香港服务提供者。

  《补充协议十》下各项服务贸易开放措施由二○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据《安排》附件4第五条,凡属《安排》涵盖的服务领域,香港对有关的内地服务及内地服务提供者不增加任何限制性措施。这项承诺也适用於《补充协议十》涉及的开放服务贸易措施的领域。 

金融合作
----
  
  在金融合作方面,内地同意积极研究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积极支持符合资格的保险业者参与经营内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并对香港保险业者提出的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积极考虑,并提供便利。

贸易投资便利化
-------

  内地同意进一步加强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

总结
--

  《安排》是内地对外开放程度最高的自由贸易协议。《补充协议十》包含了多项内地与台湾於二○一三年六月底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签署的《服务贸易协议》中优於《安排》的开放措施。新增各项措施,有利香港服务业拓展内地市场,促进两地经贸合作发展。中央政府承诺到「国家十二五规划」期末,通过《安排》,基本实现内地和香港服务贸易自由化。《补充协议十》正朝这个目标再前进一步。

  有关《安排》的详情及最新资料,可浏览工业贸易署的专题网页(www.tid.gov.hk/tc_chi/cepa/index.html)。



2013年8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14分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