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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终止外佣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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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七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蒋丽芸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答覆:

问题:

  今年首四个月,消费者委员会接获122宗与外籍家庭佣工(下称外佣)中介公司相关的投诉,较去年同期的75宗大增六成。投诉事项包括滥收费用、服务不对办,以及外佣利用各种手法令雇主跟其解除雇佣合约。有雇主表示,自从近年菲律宾政府禁止当地中介机构向出国佣工收取职业介绍费后,该等费用便转嫁到本港雇主,故部分雇主宁愿改聘印尼籍家庭佣工,但她们来港前一般需要与当地中介机构签下借贷文件,抵港后再分期以薪金偿还。有雇主怀疑,新聘用的外佣为了早日还清欠款,故意以恶劣态度,令他们主动跟其解除雇佣合约,以便获得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以及返回原居地的旅费。然而,她们其实并没有返回原居地,而只是出境澳门一次然后再来港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在一些特别情况下,例如雇主因移居外地、死亡、或经济困难而无法继续雇用外佣,又或有证据证明外佣遭受雇主虐待等,政府会批准该外佣转换雇主而无需先返回原居地,过去三年,获批的此类个案数目、未完成两年合约而分别返回原居地及出境澳门后再返港工作的外佣数目,以及雇佣合约提前被终止的外佣的人数及其占外佣总数的百分比;

(二)鉴於当局规定在雇佣合约终止时雇主须向外佣支付返回原居地的旅费,当局有何措施确保被终止合约的外佣在获得旅费后确实返回原居地;当有关外佣没有返回原居地,并在出境澳门一次后再来港工作时,当局会否要求该外佣向前雇主退还返回原居地的旅费;若否,政府会否考虑修改现行规定,以示对雇主公平;及

(三)当局会否考虑引入更多其他地区的家庭佣工,以增加家庭佣工的供应,以及减轻雇主需缴付昂贵的中介费用的压力;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蒋议员的提问,我回覆如下:

(一)过去三年,外籍家庭佣工(外佣)在提前终止合约后,因特别情况而获入境事务处(入境处)批准在港转换雇主的申请共20 173宗,当中二○一○年占7 049宗、二○一一年占6 560宗,而二○一二年则占6 564宗。

  入境处没有备存未完成两年合约而分别返回原居地及出境澳门后再返港工作的外佣数目,以及雇佣合约提前被终止的外佣人数及其占外佣总数的百份比的统计数字。

(二)根据聘请外佣的标准雇佣合约(合约)第7条,雇主须於合约被终止或届满时负责外佣由香港返回原居地旅费。这项规定是基於外佣雇主聘请外佣来港工作,是有责任支付外佣往返原居地的旅费,以确保有关外佣在合约期满或提早终止时,可以顺利返回原居地,避免外佣因为缺乏旅费而滞留本港。这项规定同样适用於根据其他输入劳工计划(例如补充劳工计划)申请从外地聘请工人来港工作的雇主。当局无意更改现行政策。

  入境处一直严格审批外佣的工作签证申请,在审批外佣在合约终止或届满后受雇於另一雇主的工作签证申请时,入境处会查核外佣的出入境纪录,确定外佣已离开香港,才会发出新的签证。若怀疑申请人曾有不良纪录或违规行为,包括滥用雇用外佣的安排,入境处会因应个别申请的情况,考虑拒绝有关申请。对於有外佣涉嫌滥用终止合约的安排,入境处已加强对这类个案的审核,例如检视终止合约的次数和原因等;如查证属实,会拒绝其日后有关的工作签证申请。

(三)输入外籍家庭佣工的政策现适用於来自大多数国家及地区的申请人。基於入境管制及保安的考虑,这项政策目前并不适用於内地、澳门或台湾的居民;以及包括阿富汗、柬埔寨、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等个别国家的国民。

  我们会不时检讨各项入境政策,包括输入外籍家庭佣工的政策,以确保有关政策切合本港的实际情况及需要。



2013年7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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