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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八题:外籍家庭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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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七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有多少名外籍家庭佣工(外佣)分别在港工作的首半年、首年及首份合约期内,提早提出与雇主终止雇佣合约;

(二)过去三年,外佣透过劳资审裁处(审裁处)向本港雇主追讨欠薪及雇主不合理解雇赔偿的个案宗数分别为何;当中有多少宗个案涉及外佣在审裁处审理个案及作出裁判前,撤销申索以及其后同一原诉人再以相同或其他理由入禀审裁处的个案数字分别为何;有否发现有外佣利用重覆入禀审裁处的方法以便获准留港的情况;如有,该等个案的数字及详情为何;

(三)鉴于有雇主指出,自菲律宾政府禁止当地中介机构向菲律宾籍家庭佣工(菲佣)收取职业介绍费后,该等费用转嫁到本港雇主,有否研究本港雇主需因此支付多少费用,以及菲佣有否因不须支付职业介绍费而对在港工作珍惜程度下降,因而影响工作稳定性;如有研究,结果为何;及

(四)鉴于据报章报道,本年五月部分首批来港工作的孟加拉籍家庭佣工与雇主沟通有困难,甚至因而被解雇,此外,印尼及菲律宾政府正考虑二○一七年起停止输出家庭佣工,政府有否检讨及研究放宽来港工作的外佣现行国籍限制,容许引入越南、其他国籍或重新引入尼泊尔籍家庭佣工;如有研究,结果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谢议员的提问,我回覆如下:

(一)入境事务处(入境处)没有备存有关统计数字。

(二)根据现行政策,外籍家庭佣工(外佣)须于完成雇佣合约或终止雇佣合约后的两星期内离开香港,以较早日期为准。

  一般而言,如外佣在雇佣合约终止后,因涉及劳资纠纷而获安排出席劳资审裁处(审裁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申索聆讯,外佣可携同有关的证明文件向入境处提出申请延长在港逗留的期限。至于延期逗留的时间,则须视乎个案的进展及个别情况而定。一般而言,当聆讯结束后,外佣必须于逗留期限内离开香港。

  在二○一○、二○一一及二○一二年,审裁处分别接获556、508及446宗由外佣提出的申索。审裁处未有就外佣所追讨的项目或撤销申索个案备存相关的分类数字。入境处亦没有备存外佣利用重覆入禀审裁处的方法以便获准留港的情况的相关统计数字。

(三)根据劳工处透过定期巡查职业介绍所取得的资料以及报章的报导,现时职业介绍所收取的服务费水平一般较往年为高。就菲律宾外佣而言,介绍费一般约为8,000至13,000 元(当中包括验身费、菲律宾政府保险费、家佣医疗保险费、机票、签证费及菲律宾当地的职业介绍所服务费),但我们难以估计有关增幅是由于菲律宾政府的新措施或有关职业介绍所的其他营运成本上升所致。

  我们没有就外佣对在港工作珍惜程度是否有变作出研究。

(四)输入外佣的政策现适用于来自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申请人。基于入境管制及保安的考虑,这项政策目前并不适用于内地、澳门或台湾的居民;以及包括阿富汗、柬埔寨、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等个别国家的国民。

  我们会不时检讨各项入境政策,包括输入外佣的政策,以确保有关政策切合本港的实际情况及需要。



2013年7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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