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草案》今日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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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草案》今日(六月二十八日)刊宪。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说:「有关条例草案旨在香港设立场外衍生工具市场监管制度,并实施其他技术性改善措施,以规管金融市场。条例草案将有助香港设立适切而有效的制度,履行二十国集团的要求,并与其他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看齐。」

  有关条例草案包含三个主要范畴:(一)在适当情况下引入符合二十国集团承诺的强制性汇报、结算及交易责任;(二)订定条文,以设立和规管藉之履行强制性责任的必要基础设施;以及(三)订定条文,以规管和监察场外衍生工具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即认可机构(包括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核准货币经纪、持牌法团和其他会於附属法例内订明的人士。

  建议的监管制度会引入两类有关场外衍生工具的新增受规管活动,即(一)新增的第11类受规管活动,以涵盖交易商及顾问的活动,以及(二)新增的第12类受规管活动,以涵盖结算代理人的活动。此外,现有第9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及第7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的范围也会扩大,以分别涵盖场外衍生工具的投资组合及交易。

  有关条例草案亦会规管系统重要参与者,他们并非获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或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牌或注册的中介人,但他们在场外衍生工具市场的持仓量或交易之重大足以引起潜在系统性风险的关注。

  此外,条例草案会对《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作出其他修订,规定必须以电子方式,把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权益披露」作出的具报及报告送交存档,亦会赋权刑事法庭发出交出令,以收回从市场失当行为罪行得来的非法收益。

  金管局和证监会於二零一一年就场外衍生工具市场的建议监管制度进行联合谘询,其后於二零一二年发表补充谘询文件。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已知会立法会,政府会於七月十日提交条例草案首读。



2013年6月2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05分